企业改制与重组的要求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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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拟上市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应符合《公司法》第7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应符合《公司法》第99条规定。2、拟上市公司的改制重组应做到资产、人员、机构、财务和业务的独立完整。
企业改制与重组的要求包括哪些?

在当今这个社会,企业一直都是我国政府重点关注的对象,因为企业的发展将会带动我国经济的发展,从而使整个中国变得更加富强。在企业的管理中,存在着企业改制与重组的问题,在我们实际生活中,许多人不太清楚企业的改制。那么,企业改制与重组的要求包括哪些?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拟上市公司进行企业改制与重组的基本要求

(1)上市公司应为能够自主经营并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的公司。

(2)上市公司拥有能够促进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其他管理层规范运作的公司治理机构。

(3)上市公司能够有效地避免同行业竟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4)上司公司具备完善的自身主营业务,并通过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力。

二、企业改制重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并申请发行上市的具体要求

(1)拟上市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应符合《公司法》第7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应符合《公司法》第99条规定。

(2)拟上市公司的改制重组应做到资产、人员、机构、财务和业务的独立完整。具体要求包括:

①股东应将业务所需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完整投人拟上市公司,并办理相关产权、股权等权属变更手续,不得单独以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折股。

②拟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为公司的专职人员,不得在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及其下属企业担任职务。

③拟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办公机构及场所须独立、完整,不得与控股股东混合经营、合署办公。

④拟上市公司须设立专属的财务会计部门,并独立建账,独立开设银行账户。独立纳税。

(3)主营业务突出,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由两个以上发起人以经营性的业务和资产出资组建的拟上市公司,所投人的业务必须相同,或者存在生产经营的上下游纵向联系或横向联系,禁止将不同类、不相关的资产“捆绑上市”。

(4)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中应避免与控股股东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并应在有关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规定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在改制重组中,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或者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千预拟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拟上市公司应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无法避免的交联交易应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有关关联交易表决的回避制度。

(5)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申请发行上市时,原公司的业务、资产、债权、债务应整体进人变更后的拟上市公司,不得剥离原公司业务和资产。

首先就是一个基本的原则,需要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其次就是应该要做到资产、人员以及财务等方面的独立以及完整,还有主要经营的业务必须十分的突出。如果大家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太懂的地方,小编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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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我国是没有个人债务重组的,一般说到债务重组的问题都是指的公司或者企业。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具体方式: 1.破产偿债。对于经营极差,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依法破产。企业拖欠的银行贷款按照《破产法》中的偿债程序收回一部分外,其余部分予以核销,冲减银行坏账准备金;企业的财政性贷款除按《破产法》中的偿债程序收回一部分外,其余部分予以核销,先冲减商业银行向银行的借款,银行冲减财政在银行存款(或增加财政向银行借款)。由于这部分贷款所对应的资产或实物已退出流通或根本不存在,表现为银行发行的货币中有一部分没有商品与之相对应,这部分损失实际上已通过通货膨胀而消化掉了。所以,既合乎经济学原理,也不会增加财政负担;企业的商业性债务可以按《破产法》中规定的偿债程序解决一部分,剩余的债务冲销债权方的坏账准备金。 2.债权转股权。对于负债过度,经营管理不善,无还本付息能力的一般性亏损企业或负债过度,但经营正常,尚有企业资产相对应,具备部分还款能力的企业,其金融性债务可视作沉淀贷款,通过“债权—股权”的方式予以解决。对于因政策原因而无法持有企业股权的金融机构,可以把债权折价转让给国有资产投资机构或经营机构,后者介入企业的经营、决策,利用自己的优势,提高企业经营效益。银行通过冲减呆账准备金或资本金承担折扣损失;财政性债务可以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如国家投资银行等)采取不同的债务转化方式将财政性债务转化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如国家投资银行等)的股权;对于商业性债务,在大力清理三角债的同时,可以把企业之间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构成的一些经常性债务转化成企业法人相互参股,并采取兼并、合并等产权重组的方式对于经营亏损,贷款逾期不能归还,但重估净资产大于零的企业,将其净资产出售给兼并方,国家有关部门收回贷款本息。资不抵债的企业,债务采用拍卖的形式连同企业一起卖给兼并方,由兼并方负责还本付息。 3.减免债务。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受外部各种因素的影响等,使财务状况发生困难,但债权债务方有着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且双方在可预见的将来仍然会继续经营下去,债权方为了最大限度地收回债务,为缓解债务人暂时的财务困难,避免因采取立即求偿的措施,致使造成债权上的更大损失,通常对债务人会作出部分让步,以便使债务人重新安排财务资金并得以清偿债务。让步的主要方式有:通过双方充分协商,延长还款期限,降低或免除利率(利息),减免债务额度,以物(闲置物资设备)抵债,债权转移等。 4.托管或授权经营。托管经营是对于那些经营亏损,陷于困境的国有中小型企业,政府有关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通过协商有选择地委托效益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去管理。托管前,对被托管的企业进行审计和评估,摸清家底,企业原有的国有资产权属及债权、债务等都不变更,托管方不负经济上的盈亏,双方仍然是各自的法人单位,各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授权经营就是除以上参与外,通过注入一定资金和把本企业的一些好的经营经验带入,积极参与被授权经营企业的经营,使它尽快摆脱困境。这种利用大企业的优势,扶持、帮助陷入困境的中小企业重现生机,从而解决债务危机的做法也是一种间接的债务重组方式。 多数情况下,企业进行债务重组都是在生产经营困难的时候,随时有可能面临破产倒闭的时候,此时进行债务重组是事先要求企业债权人达成一致的,否则的话也是不能进行债务重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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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与重组包括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拟上市公司进行企业改制与重组的基本要求
(1)上市公司应为能够自主经营并能够承担责任和风险的公司。
(2)上市公司拥有能够促进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其他管理层规范运作的公司治理机构。
(3)上市公司能够有效地避免同行业竟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4)上司公司具备完善的自身主营业务,并通过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力。
二、企业改制重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并申请发行上市的具体要求
(1)拟上市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应符合《公司法》第7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应符合《公司法》第99条规定。
(2)拟上市公司的改制重组应做到资产、人员、机构、财务和业务的完整。具体要求包括:
①股东应将业务所需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完整投人拟上市公司,并办理相关产权、股权等权属变更手续,不得单独以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折股。
②拟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为公司的专职人员,不得在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及其下属企业担任职务。
③拟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办公机构及场所须、完整,不得与控股股东混合经营、合署办公。
④拟上市公司须设立专属的财务会计部门,并建账,开设银行账户。纳税。
(3)主营业务突出,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由两个以上发起人以经营性的业务和资产出资组建的拟上市公司,所投人的业务必须相同,或者存在生产经营的上下游纵向联系或横向联系,禁止将不同类、不相关的资产“捆绑上市”。
(4)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中应避免与控股股东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并应在有关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规定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在改制重组中,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或者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千预拟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拟上市公司应拥有的产、供、销系统。无法避免的交联交易应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有关关联交易表决的回避制度。
(5)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申请发行上市时,原公司的业务、资产、债权、债务应整体进人变更后的拟上市公司,不得剥离原公司业务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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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改制与重组的要求有哪些
一、拟上市公司进行企业改制与重组的基本要求
(1)上市公司应为能够自主经营并能够承担责任和风险的公司。
(2)上市公司拥有能够促进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其他管理层规范运作的公司治理机构。
(3)上市公司能够有效地避免同行业竟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4)上司公司具备完善的自身主营业务,并通过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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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上市公司的改制重组应做到资产、人员、机构、财务和业务的完整。具体要求包括:
①股东应将业务所需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完整投人拟上市公司,并办理相关产权、股权等权属变更手续,不得单独以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折股。
②拟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为公司的专职人员,不得在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及其下属企业担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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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中应避免与控股股东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并应在有关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规定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在改制重组中,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或者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千预拟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拟上市公司应拥有的产、供、销系统。无法避免的交联交易应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有关关联交易表决的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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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与重组的要求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企业改制与重组的要求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改制与重组的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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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拟上市公司须设立专属的财务会计部门,并建账,开设银行账户。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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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偿债。对于经营极差,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依法破产。企业拖欠的银行贷款按照《破产法》中的偿债程序收回一部分外,其余部分予以核销,冲减银行坏账准备金;企业的财政性贷款除按《破产法》中的偿债程序收回一部分外,其余部分予以核销,先冲减商业银行向银行的借款,银行冲减财政在银行存款(或增加财政向银行借款)。由于这部分贷款所对应的资产或实物已退出流通或根本不存在,表现为银行发行的货币中有一部分没有商品与之相对应,这部分损失实际上已通过通货膨胀而消化掉了。所以,既合乎经济学原理,也不会增加财政负担;企业的商业性债务可以按《破产法》中规定的偿债程序解决一部分,剩余的债务冲销债权方的坏账准备金。
2.债权转股权。对于负债过度,经营管理不善,无还本付息能力的一般性亏损企业或负债过度,但经营正常,尚有企业资产相对应,具备部分还款能力的企业,其金融性债务可视作沉淀贷款,通过“债权—股权”的方式予以解决。对于因政策原因而无法持有企业股权的金融机构,可以把债权折价转让给国有资产投资机构或经营机构,后者介入企业的经营、决策,利用自己的优势,提高企业经营效益。银行通过冲减呆账准备金或资本金承担折扣损失;财政性债务可以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如国家投资银行等)采取不同的债务转化方式将财政性债务转化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如国家投资银行等)的股权;对于商业性债务,在大力清理三角债的同时,可以把企业之间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构成的一些经常性债务转化成企业法人相互参股,并采取兼并、合并等产权重组的方式对于经营亏损,贷款逾期不能归还,但重估净资产大于零的企业,将其净资产出售给兼并方,国家有关部门收回贷款本息。资不抵债的企业,债务采用拍卖的形式连同企业一起卖给兼并方,由兼并方负责还本付息。
3.减免债务。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受外部各种因素的影响等,使财务状况发生困难,但债权债务方有着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且双方在可预见的将来仍然会继续经营下去,债权方为了最大限度地收回债务,为缓解债务人暂时的财务困难,避免因采取立即求偿的措施,致使造成债权上的更大损失,通常对债务人会作出部分让步,以便使债务人重新安排财务资金并得以清偿债务。让步的主要方式有:通过双方充分协商,延长还款期限,降低或免除利率(利息),减免债务额度,以物(闲置物资设备)抵债,债权转移等。
4.托管或授权经营。托管经营是对于那些经营亏损,陷于困境的国有中小型企业,政府有关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通过协商有选择地委托效益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去管理。托管前,对被托管的企业进行审计和评估,摸清家底,企业原有的国有资产权属及债权、债务等都不变更,托管方不负经济上的盈亏,双方仍然是各自的法人单位,各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授权经营就是除以上参与外,通过注入一定资金和把本企业的一些好的经营经验带入,积极参与被授权经营企业的经营,使它尽快摆脱困境。这种利用大企业的优势,扶持、帮助陷入困境的中小企业重现生机,从而解决债务危机的做法也是一种间接的债务重组方式。
多数情况下,企业进行债务重组都是在生产经营困难的时候,随时有可能面临破产倒闭的时候,此时进行债务重组是事先要求企业债权人达成一致的,否则的话也是不能进行债务重组的。
企业改制的形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企业改制的形式有哪些
1、公司制
公司制企业主要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还包括国有独资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方向,它适用范围很窄,如涉及到国计民生的、国家垄断性的(军工)及非竞争性行业,一般竞争性行业不宜于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工业性企业、高新科技企业等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企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规模较大、技术先进、业绩良好、发展前景好的企业,经过的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通过上市募集更多的发展资金。
2、股份合作制企业
股份合作制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实行以企业职工的劳动联合与资本为主的企业组织形式。
劳动密集型企业,如餐饮业、旅店业等中小型商业企业适合于股份合作制,因为职工劳动合作是创造财富的基础,效益跟资本之间的结合不明显,而跟职工劳动结合明显,比较灵活。
3、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形式。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有二个以上承担无限责任的自然人作为合伙人,签署局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企业名称,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即可。
4、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要求比较低,一个自然人即可。一些规模较小、资产数额不大的服务业、修理企业改制可选择此形式。
5、内外资企业互转
内外资企业互转是指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或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变更为内资企业的企业类型的转变。
内资企业可以通过向外方转让股权或吸收境外资金的方式,将原有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企业。原企业权利和义务继续由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承继。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需经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批准但须注意的是原有企业的主办单位或股东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团法人、工会组织及自然人的,不能做为新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通过股权转让,不再持有企业股权,经原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批准,可将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内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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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重组运作与管理如何进行?
1、上市公司应为能够自主经营并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的公司。2、上市公司拥有能够促进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其他管理层规范运作的公司治理机构。3、上市公司能够有效地避免同行业竟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4、上司公司具备完善的自身主营业务,并通过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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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企业改制的形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改制的形式有哪些
1、公司制
公司制企业主要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还包括国有独资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方向,它适用范围很窄,如涉及到国计民生的、国家垄断性的(军工)及非竞争性行业,一般竞争性行业不宜于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工业性企业、高新科技企业等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企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规模较大、技术先进、业绩良好、发展前景好的企业,经过的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通过上市募集更多的发展资金。
2、股份合作制企业
股份合作制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实行以企业职工的劳动联合与资本为主的企业组织形式。
劳动密集型企业,如餐饮业、旅店业等中小型商业企业适合于股份合作制,因为职工劳动合作是创造财富的基础,效益跟资本之间的结合不明显,而跟职工劳动结合明显,比较灵活。
3、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形式。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有二个以上承担无限责任的自然人作为合伙人,签署局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企业名称,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即可。
4、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要求比较低,一个自然人即可。一些规模较小、资产数额不大的服务业、修理企业改制可选择此形式。
5、内外资企业互转
内外资企业互转是指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或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变更为内资企业的企业类型的转变。
内资企业可以通过向外方转让股权或吸收境外资金的方式,将原有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企业。原企业权利和义务继续由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承继。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需经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批准但须注意的是原有企业的主办单位或股东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团法人、工会组织及自然人的,不能做为新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通过股权转让,不再持有企业股权,经原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批准,可将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内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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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与重组包含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拟上市公司进行企业改制与重组的基本要求
(1)上市公司应为能够自主经营并能够承担责任和风险的公司。
(2)上市公司拥有能够促进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其他管理层规范运作的公司治理机构。
(3)上市公司能够有效地避免同行业竟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4)上司公司具备完善的自身主营业务,并通过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力。
二、企业改制重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并申请发行上市的具体要求
(1)拟上市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应符合《公司法》第7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应符合《公司法》第99条规定。
(2)拟上市公司的改制重组应做到资产、人员、机构、财务和业务的完整。具体要求包括:
①股东应将业务所需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完整投人拟上市公司,并办理相关产权、股权等权属变更手续,不得单独以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折股。
②拟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为公司的专职人员,不得在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及其下属企业担任职务。
③拟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办公机构及场所须、完整,不得与控股股东混合经营、合署办公。
④拟上市公司须设立专属的财务会计部门,并建账,开设银行账户。纳税。
(3)主营业务突出,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由两个以上发起人以经营性的业务和资产出资组建的拟上市公司,所投人的业务必须相同,或者存在生产经营的上下游纵向联系或横向联系,禁止将不同类、不相关的资产“捆绑上市”。
(4)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中应避免与控股股东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并应在有关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规定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在改制重组中,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或者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千预拟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拟上市公司应拥有的产、供、销系统。无法避免的交联交易应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有关关联交易表决的回避制度。
(5)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申请发行上市时,原公司的业务、资产、债权、债务应整体进人变更后的拟上市公司,不得剥离原公司业务和资产。
企业改制与重组包含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企业改制与重组包含哪些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拟上市公司进行企业改制与重组的基本要求
(1)上市公司应为能够自主经营并能够承担责任和风险的公司。
(2)上市公司拥有能够促进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其他管理层规范运作的公司治理机构。
(3)上市公司能够有效地避免同行业竟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4)上司公司具备完善的自身主营业务,并通过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力。
二、企业改制重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并申请发行上市的具体要求
(1)拟上市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应符合《公司法》第7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应符合《公司法》第99条规定。
(2)拟上市公司的改制重组应做到资产、人员、机构、财务和业务的完整。具体要求包括:
①股东应将业务所需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完整投人拟上市公司,并办理相关产权、股权等权属变更手续,不得单独以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折股。
②拟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为公司的专职人员,不得在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及其下属企业担任职务。
③拟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办公机构及场所须、完整,不得与控股股东混合经营、合署办公。
④拟上市公司须设立专属的财务会计部门,并建账,开设银行账户。纳税。
(3)主营业务突出,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由两个以上发起人以经营性的业务和资产出资组建的拟上市公司,所投人的业务必须相同,或者存在生产经营的上下游纵向联系或横向联系,禁止将不同类、不相关的资产“捆绑上市”。
(4)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中应避免与控股股东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并应在有关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规定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在改制重组中,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或者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千预拟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拟上市公司应拥有的产、供、销系统。无法避免的交联交易应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有关关联交易表决的回避制度。
(5)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申请发行上市时,原公司的业务、资产、债权、债务应整体进人变更后的拟上市公司,不得剥离原公司业务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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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企业改制重组?
改革开放二十年,许多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年限已到,将有一些企业解除合约,改制为内资企业同时,国家改革开放力度的加大,境外企业、个人、其他经济组织通过购买股权,投入增量资产等方式参股或控股原内资企业,这类内、外资企业互转正呈逐步上升势头。由于这些企业千差万别,通常把对它们的改制重组方式分为: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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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与重组的要求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改制与重组的要求有哪些
一、拟上市公司进行企业改制与重组的基本要求
(1)上市公司应为能够自主经营并能够承担责任和风险的公司。
(2)上市公司拥有能够促进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其他管理层规范运作的公司治理机构。
(3)上市公司能够有效地避免同行业竟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4)上司公司具备完善的自身主营业务,并通过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力。
二、企业改制重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并申请发行上市的具体要求
(1)拟上市公司的改制重组应做到资产、人员、机构、财务和业务的完整。具体要求包括:
①股东应将业务所需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完整投人拟上市公司,并办理相关产权、股权等权属变更手续,不得单独以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折股。
②拟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为公司的专职人员,不得在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及其下属企业担任职务。
③拟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办公机构及场所须、完整,不得与控股股东混合经营、合署办公。
④拟上市公司须设立专属的财务会计部门,并建账,开设银行账户。纳税。
(2)主营业务突出,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由两个以上发起人以经营性的业务和资产出资组建的拟上市公司,所投人的业务必须相同,或者存在生产经营的上下游纵向联系或横向联系,禁止将不同类、不相关的资产“捆绑上市”。
(3)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中应避免与控股股东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并应在有关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规定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在改制重组中,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或者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千预拟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拟上市公司应拥有的产、供、销系统。无法避免的交联交易应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有关关联交易表决的回避制度。
(4)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申请发行上市时,原公司的业务、资产、债权、债务应整体进人变更后的拟上市公司,不得剥离原公司业务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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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与重组的要求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改制与重组的要求有哪些
一、拟上市公司进行企业改制与重组的基本要求
(1)上市公司应为能够自主经营并能够承担责任和风险的公司。
(2)上市公司拥有能够促进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其他管理层规范运作的公司治理机构。
(3)上市公司能够有效地避免同行业竟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4)上司公司具备完善的自身主营业务,并通过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力。
二、企业改制重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并申请发行上市的具体要求
(1)拟上市公司的改制重组应做到资产、人员、机构、财务和业务的完整。具体要求包括:
①股东应将业务所需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完整投人拟上市公司,并办理相关产权、股权等权属变更手续,不得单独以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折股。
②拟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为公司的专职人员,不得在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及其下属企业担任职务。
③拟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办公机构及场所须、完整,不得与控股股东混合经营、合署办公。
④拟上市公司须设立专属的财务会计部门,并建账,开设银行账户。纳税。
(2)主营业务突出,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由两个以上发起人以经营性的业务和资产出资组建的拟上市公司,所投人的业务必须相同,或者存在生产经营的上下游纵向联系或横向联系,禁止将不同类、不相关的资产“捆绑上市”。
(3)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中应避免与控股股东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并应在有关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规定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在改制重组中,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或者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千预拟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拟上市公司应拥有的产、供、销系统。无法避免的交联交易应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有关关联交易表决的回避制度。
(4)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申请发行上市时,原公司的业务、资产、债权、债务应整体进人变更后的拟上市公司,不得剥离原公司业务和资产。
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法规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法规:
一、总体:
1、《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
2、《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
3、《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产权管理登记:
1、《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2、《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清产核资与财务管理:
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2、《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
3、《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4、《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四、资产评估: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3、《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4、《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5、《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6、《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7、《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五、国有资产处置与产权转让: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
3、《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4、《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5、《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6、《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7、《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8、《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9、《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10、《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1
1、《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1
2、《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1
3、《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1
4、《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1
5、《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六、劳动关系处理与职工补偿安置:
1、《失业保险条例》;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3、《工伤保险条例》;
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5、《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6、《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7、《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8、《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9、《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10、《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
1、《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1
2、《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七、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1、《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2、《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3、《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
5、《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6、《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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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企业改制重组 改制重组有哪些方式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联营企业有11万家,这些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下,将逐步进行改组改建工作。改制重组方式分为:1、整体改制。2、 部分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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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之上在一个国有企业上班,他们公司因为经济危机的冲击,资金周转困难,所以进行了改制,改制企业司法解释如何。
[律师回复]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三)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四)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
(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六)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第二条 当事人起诉符合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第三条 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企业公司制改造
第四条 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第五条 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第六条 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朋友毕业后就去了一家企业上班,一直以来也顺风顺水,现在还当上了管理层,不过,说是要进行企业改制,想问一下集体企业改制程序文件包括了哪些?
[律师回复] 集体企业改制时,应当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按照“谁投资归谁所有,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划分归属,界定产权。根据这一原则,可依据下列办法进行:
1、凡是国家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所有。
2、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3、社区经济组织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社区经济组织集体所有。
4、其他法人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投资的法人所有。
5、职工个人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能够明确投资主体的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难以明确投资主体的其产权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6、企业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7、投资主体不清的所有者权益以及接受无偿资助和捐赠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劳动者集体所有。
8、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除事先明确约定作为投资的外,其产权归企业原出资者所有(或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9、企业按照地方政府或者原主管部门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税前还
贷和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除事先明确约定作为投资的外,其产权归企业原出资者所有(或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10、企业组织研制的科技成果、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改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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