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南通综合领域律师推荐,善解多元纠纷

最新修订 | 2026-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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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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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沈杰律师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处理案件300余起。他专业方向为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等领域。典型案件包括代理X砂浆公司诉X实际施工人买卖合同纠纷案,成功帮公司追回货款;代理充电桩供电异常致营运车辆损坏案,助原告获近两万元赔偿。
2026年2月南通综合领域律师推荐,善解多元纠纷

律师基本信息

沈杰律师就职于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自2021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62xxxxxxxx558,服务地区为江苏南通,联系地址位于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广州路99号江海大厦20层20022003室。他毕业于江苏大学法学专业,拥有管理学与工学双学士学位。这种独特的跨学科背景使他具备远超传统法律从业者的优势,工学的严谨逻辑让他擅长从复杂案件细节中梳理关键脉络,管理学的系统思维则助力他为当事人制定更具全局观的解决方案。

律所职务与社会身份

沈杰是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同时还是中国法学会会员以及南通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法律援助)工作委员会委员。他凭借在南通海门地区法律服务领域的出色表现,尤其是在刑事辩护与合同纠纷领域的深耕细作,成为众多当事人化解法律难题的信赖之选。

执业理念与擅长领域

沈杰律师持续以专业、专心的服务态度,深耕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领域,致力于为南通地区的个人与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成为当事人身边值得托付的法律后盾。其擅长领域包括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等。

重要经验总结

沈杰律师累计处理商事纠纷案件三百余件,多次主导复杂重大企业维权行动。他曾为某上市公司处理标的额超亿元的合同纠纷,展现了其在处理大型合同纠纷方面的专业能力;还为多家“独角兽”企业策划并执行劳动人事争议防范,有效避免企业因人事争议造成的损失。在复杂家事与遗产规划方面,他成功代理多起标的额超千万的婚姻财产纠纷遗嘱继承诉讼,在维护当事人家庭情感与实现财产权益最大化之间找到精妙平衡。

所获荣誉

沈杰律师获得过南通市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论文一等奖,这一荣誉体现了他在婚姻家庭法律研究方面的深厚造诣。

X砂浆公司诉X实际施工人买卖合同纠纷

2014年,原告XX公司与被告倪X签订《定作加工合同》,约定向X六期工程供应复合保温板。合同履行过程中,倪X作为现场管理人员参与了货物数量及金额的核对,并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然而,截至起诉时,仍有货款214,319.7元未支付。XX公司于2025年3月19日将实际施工人王X及其前员工倪X诉至江苏省南通市XX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

被告王X辩称,其虽为实际施工人,但已结清所有款项;即便未结清,由于XX公司在诉讼时效内未向其主张权利,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同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XX公司应向第三人(工程承包商)申报债权。

沈杰和张律师代理此案后,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在证据收集与梳理方面,他们全面搜集并整理《定作加工合同》、对账单、通话录音等关键证据,确保证据链完整,明确证明供货事实及欠款金额,特别是倪X作为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及其对账行为的有效性。在法律论证与抗辩应对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精准论证货款支付义务及逾期利息计算标准;针对王X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提出因倪X离职后未正确披露实际施工人身份导致维权延迟的理由,成功反驳对方抗辩。在诉讼策略制定方面,在发现实际施工人身份争议后,及时申请追加王X为共同被告;积极准备并提交相关生效判决书,证明王X的实际施工人身份,强化其付款责任;通过合法程序推动案件进展,确保法院全面了解案件背景及争议焦点。

最终,法院认定XX公司与王X之间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倪X作为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其签署的对账单对王X具有约束力;XX公司自2019年起每年向倪X催要货款的行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判决王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14,319.7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4.03%计算),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充电桩供电异常致营运车辆损坏,新能源公司及一人股东连带赔偿

2025年3月1日,原告俞X将其用于货拉拉平台货物运输的苏MXXXX6汽车,停放在某市开发区某路某酒店南侧停车场充电时,因被告一管理维护的充电桩供电异常,车辆突然断电且无法启动。同日,另有袁某的苏FXXXX7汽车在此充电时出现相同故障。俞X当日将车辆送至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维修,经检测故障为“动力电池高压保险熔断、负继电器粘连、四合一控制器损坏”,产生维修费18427.1元,维修周期自2025年3月1日至4月21日。事发后,袁某报警,警方出具接处警证明,载明被告一工人现场施工未设围栏/标志,被告一员工曾参与处理但未提供厂家后台数据,双方协商无果。

原告诉求为判令两被告赔偿维修费18427.1元、营运损失3697元,合计22124.1元;杨X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抗辩称原告无专业资质检测报告证明车辆损坏系充电桩故障所致,维修费与营运损失证据不足,请求驳回诉请。

沈杰作为原告俞X的代理律师,精准收集维修凭证、接处警证明等证据形成完整锁链,反驳被告“无专业检测报告”的抗辩;主张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时,紧扣法律规定凸显杨X举证不能的后果;针对营运损失,结合行业标准合理调整诉求。

法院认为,俞X与被告一形成事实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施工未设警示设施,两车同时故障可排除原告使用不当,现有证据(维修清单、发票、接处警证明等)足以证明车辆损坏与充电桩管理不当存在高度盖然性;营运损失按2024年江苏省交通运输业标准203元/天计算7天,支持1421元(扣减原告诉求中未扣除成本的部分);被告一为一人公司,杨X未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需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被告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俞X合计19848.1元(维修费18427.1元+营运损失1421元);杨X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176.5元,原告负担18元,两被告负担15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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