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实体之辩:瓦解罪名指控根基
在B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中,实体之辩起到了关键作用。公安机关认为B某向其他玩家“转卖”游戏币的行为,涉嫌为赌博活动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明月律师则直击核心,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进行辩驳。她援引“资金结算服务”的法律定义,结合B某陈述的“借还”行为模式,指出这只是玩家之间偶发的游戏币“拆借”,并非对赌场经营的“辅助行为”,从根本上瓦解了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指控。
同时,律师主动防范次要风险,通过剖析B某缺少“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且无“组织赌博”的客观行为,彻底阻断其因参与赌博活动需承担个人刑事责任的可能性。这种全面的实体之辩,让辩护观点清晰明确,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避免其遭受不公正的罪名指控。
二、证据之疑:动摇指控证据可信度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关键,明月律师在本案中聚焦证据程序合法性。她着重指出《讯问笔录》存在诱导性提问、不实记录等问题,依据《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提请检察官要求公安机关保存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以供后续核查。
在审查批捕环节,这一策略成功影响了检察官对《讯问笔录》可信度的判断。由于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受到质疑,使得指控的根基发生动摇。在司法审判中,证据的采信对案件结果有着决定性影响,通过质疑证据,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局面,增加了辩护成功的可能性。
在B某案中,明月律师紧扣“少捕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从两个方面否定了逮捕的前提。一方面,从人身危险性出发,结合B某无前科劣迹、有稳定公职、具备随传随到条件等事实,论证其无社会危险性,不符合逮捕所需的“社会危险性”法定条件。另一方面,结合司法政策,阐明对无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不予羁押,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直接体现。
这种从必要性层面彻底否定逮捕合法性的论证,让检察机关认识到对B某采取逮捕措施的不合理性。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全面采纳辩护意见,认为B某无逮捕必要,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这不仅为B某争取到了即时的人身自由,也为后续的无罪结果埋下了伏笔,体现了在刑事辩护中合理运用司法政策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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