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出生时间认定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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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应以是否是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为前提,《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自然人出生时间的认定,以出生证明记载时间为第一选择,没有出生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时间为准,在有证据推翻出生证明记载、户籍登记记载的情况下,以相关证据记载时间为准。
民法总则出生时间认定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吗?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即将生效,《民法总则》相应废止。

出生时间认定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有关出生时间认定的法律规定,是否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因此,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的前提是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

对于出生时间的认定规定:

《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综上所述,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应以是否是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为前提,《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自然人出生时间的认定,以出生证明记载时间为第一选择,没有出生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时间为准,在有证据推翻出生证明记载、户籍登记记载的情况下,以相关证据记载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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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在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形成的关系称之为社会关系,其中就包括了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所形成的一种关系,它包括对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的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总则对它的特征是怎么规定的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按民法规范确立的法律关系也就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民事法律关系不仅符合国家的意志,更体现着当事人的意志,一般是由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愿设立的。只要当事人依其意思实施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所设立的法律关系就受法律保护。
2、 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一方即享有民事权利,而另一方便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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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条件。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因为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任何一个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也就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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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对于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总则规定中表明了它的主体、客体以及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仅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各组织,如公司就可以作为的法人与其他公司或个人之间建立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般是民事主体自愿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的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在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形成的关系称之为社会关系,其中就包括了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所形成的一种关系,它包括对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的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总则对它的特征是怎么规定的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按民法规范确立的法律关系也就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民事法律关系不仅符合国家的意志,更体现着当事人的意志,一般是由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愿设立的。只要当事人依其意思实施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所设立的法律关系就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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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对民事关系的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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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凡法律规定可成为民事主体的,不论其为自然人还是组织,都属于民法上的“人”。因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为民事主体。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例如,国家是国家财产的所有人,是国债的债务人。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权利和义务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权利的内容是通过相应的义务来表现的,义务的内容是由相应的权利来限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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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88条规定,各个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这条规定确定了执行措施在先的债权优先受偿原则,这个原则在各个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适用。这里的其他优先受偿权是法定的优先权,其优先受偿性由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具有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的功能。
  查封、扣押优先权是执行程序中债权受偿时享有的优先权,其只能在执行程序中发挥作用,于破产时丧失,查封、扣押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不享有别除权。执行与破产的功能不同,执行是实现个别清偿,破产则是实现一般清偿,破产的保护对象是全体债权人,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实际上亦无以后再次受偿的可能,故公平清偿就成为破产制度的首要目标。对执行而言,公正的意义在于尽快实现执行债权人的利益;对破产而言,公正的意义在于彻底实现债权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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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必须有对同一被执行人的两个以上申请执行人,只有一个申请执行人的无需适用优先原则,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也不能适用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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