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背景与服务理念
魏宪合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本科学历。自2010年起,他开始在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他拥有执业证号1610xxxxxxxxx5935,作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他不仅在律所管理方面有着一定的贡献,还在法律实务中展现出专业的素养。其主要服务地区为西安和咸阳,同时也为渭南、安康、商洛、汉中、宝鸡等地提供法律服务。律所位于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长百精致荟八层。魏宪合律师秉持着“律师这行,本质是个手艺活。靠专业吃饭,凭良心做事,对得起委托,睡得好觉”的执业理念,在累计超2000多件案件办理过程中,始终坚持认真严谨、精益求精的态度,注重服务的时效性,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
多元社会职务在法律工作中的作用
魏宪合律师担任着多个社会职务,他是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以及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这些职务使他能够从不同的法律场景和实践角度,深入了解法律纠纷的产生根源和解决途径。作为特邀调解员,他在法院的调解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明白如何通过非诉讼的方式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纠纷的和平解决,同时也能更好地把握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的关注点和裁判思路。而作为兼职仲裁员,在劳动仲裁委的工作经历让他对劳动法律法规有了更深入的钻研,熟悉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和规则,能够在劳动纠纷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更专业、更全面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这些多元的社会职务经历为他的律师执业生涯增添了丰富的色彩和独特的优势。
处理租赁合同纠纷
在原告杨XX与被告杨XX、杨XX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魏宪合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其中。双方于2013年3月1日签订《钢管委托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30984米钢管委托被告对外租赁,被告每年支付租金56000元,合作期最低5年。然而合同签订后,被告自第二年起未足额支付租金,且未依约返还剩余钢管。原告曾于2016年拉走部分钢管14471.5米,剩余16512.5米钢管被告至起诉时仍未返还,截至起诉被告累计拖欠租金296200元。被告杨XX作为杨XX配偶,共同参与合同履行并使用租赁收益,原告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合同期限为三年,其已部分付款,未返还钢管系因原告未及时结算拉走。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5年4月21日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原告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被告银行账户资金420307.47元,并查封被告杨XX名下房产一处。案件经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就合同履行、租金计算、钢管返还等事实进行举证、质证与辩论。
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原告杨XX与被告杨XX签订的《钢管委托租赁合同》,合同自2025年4月21日(起诉状副本送达日)解除;被告杨XX、杨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钢管16512.5米;被告杨XX、杨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194379.48元、违约金1943.79元;案件受理费7605元、保全费2622元,由原告承担2502.3元,被告承担7724.7元。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钢管委托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合同期满后双方未提出异议,转为不定期租赁,原告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租金计算分为合同期内与期满后两段,合同期内租金按约定每年56000元折算,期满后至解除日租金参照行业实际及双方协商情况酌定为每日每米0.003元,违约金按欠付租金的1%计算。杨XX与杨XX共同经营,应对债务承担共同责任。
在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因不服被告某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被告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复查答复》,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法定代表人是张XX,魏宪合律师与孟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两被告负责人分别为席某某、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包括工作人员及律师,第三人姬XX(工伤职工)也委托律师参加诉讼。
原告为职工姬XX缴纳了2023年11月工伤保险,并于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姬XX于11月27日发生工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两被告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认为停保当月缴费已完成,待遇应予支付,故诉请撤销两被告决定并责令支付待遇。
魏宪合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主张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停保操作次月生效,当月工伤保险关系持续有效。律师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指出两被告仅依据形式停保日期否定实体参保状态,属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庭审中,律师针对两被告的职权依据、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进行了系统性质证与辩论。
法院最终认为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2023年11月工伤保险费,不属于“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情形。社保停保业务为“本月办理,次月生效”,被告以申请停保日期否定当月参保效力,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亦违背《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立法目的。被告未央区人社局作出的复查答复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判决撤销两被告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复查答复》;责令被告社保中心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的待遇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社保中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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