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专业资质与多元业务
鲁世超律师就职于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10xxxxxxxxx7858,服务地区为洛阳,联系地址位于洛阳市洛龙区正大国际西区CPL-1201室(市民之家南)。自2022年执业以来,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鲁世超律师深耕建设工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70余件,其中房产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经验丰富。此外,在人身损害领域,尤其是交通事故方面,他也承办了10余件案件,占比约5%,还熟悉保险纠纷等关联案件处理。
二、建工纠纷典型案例
本案源于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李XX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保证金及停工损失。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李XX的诉讼请求,XX公司、XX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中关于停工损失、保证金返还等判项,但对工程款数额进行了部分调整。XX公司、XX公司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获得提审。
三、再审争议焦点与判决
再审申请人提出多项诉求,包括复工后的工程款应据实结算,主张已支付的钢材款、商砼款等应从欠付工程款中扣除,认为判决其承担80万元停工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再审法院对争议焦点逐一审理,对于复工后工程款,因当事人除估算说明外无其他明确约定且申请人未申请鉴定,维持原审按《情况说明》估算价款的认定;对于材料款扣减,钢材、商砼、木方款因证据能形成完整链条予以采信,除锈款有施工人员签字凭证且当事人无异议予以扣除,车辆转让款申请人在再审中放弃该申请理由;对于停工损失,法院认为原审结合停工情况酌定数额已充分考量申请人利益,处理并无不当。
四、律师工作成果与意义
本案经过省高院两次再审,第一次判决委托人需支付停工损失1000万元,经鲁世超律师努力,重审一审阶段将停工损失改判为80万元。对于三百多万元的已付材料款,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均未认定,经鲁世超律师代理,省高院提审此案后将三百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予以抵扣。该案最终为委托人减损920万元停工损失和300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高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鲁世超律师秉持“精益求精,以专业立身,良知执业,不负所托”的理念,在复杂的工程纠纷中,从繁琐证据中挑选有利证据,说服法院依法判决,通过再审途径为企业挽回了巨大损失,展现了专业律师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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