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概况
周文靖律师持有执业证号136xxxxxxxx612106,是江西瀛赣(玉山)律师事务所的一名专业律师,同时也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他服务于江西上饶地区,律所位于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街道名人花园7栋2楼。执业至今,周文靖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上百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案件、婚姻家庭、继承、人身伤害赔偿纠纷等领域,尤为专精于刑事案件,办理了多起免于起诉、从轻、减轻处罚的刑事辩护案件,同时在民事纠纷等细分类型上也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秉持着精准辩护、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
处理建工合同纠纷
2025年周文靖律师处理了郑X与某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4月,某村委会为新建便民服务中心招标,郑X中标后与村委会就案涉工程的基础及主体框架、装修、主体非框架及水电三个部分分别签订《合同书》。合同约定了开工竣工时间、承包方式、付款方式及中标价等内容。郑X按约进场施工,完成签证变更工作并于2016年10月如期完工,11月经村委会验收合格。经审核定价,总价款合计六十余元,但村委会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四十余元经郑X多次催讨仍未支付。
郑X委托周文靖律师向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支付剩余工程款四十余元及利息。2025年9月,法院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诉讼过程中,周文靖律师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充分证据,包括证明合同关系的《合同书》、证明工程合格的验收报告单、证明结算价款的《竣工结算价汇总表》(经被告盖章确认)、证明催款事实的律师函及邮寄记录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法院审理认为,郑X已按约完成施工且工程验收合格,村委会未足额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对于村委会提出的“需审计局审计确定价款”的抗辩,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双方在诉讼前已就工程总价款在验收时达成一致意见,且村委会未在法院限定时间内提出鉴定申请,审计部门的审计仅为行政监督,不能作为法院判决依据,故对该抗辩不予支持。关于利息,法院支持郑X主张的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利息的诉求,确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最终,法院判决村委会支付郑X工程款四十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由村委会负担,周文靖律师代理的全部诉讼请求均得到法院支持。
应对民间借贷纠纷
某公司与章X、揭X民间借贷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2023年9月1日,章X因揭X承揽工程需资金周转与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0万元,案外人汪X为保证人。某公司当日转账时预先扣除5000元“财务费”。借款到期后章X未能按期还款,10月27日,章X、某公司及揭X签订《借款合同补充协议》,揭X替代汪X承担保证责任。10月26日,章X应揭X要求向某公司支付六万余元。因款项未结清,某公司将章X、揭X诉至法院,要求章X偿还100万元本金及利息,支付3万元律师费,揭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周文靖律师接受章X委托后,第一时间与章X深入沟通案情,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包括实际借款人主体认定、借款本金的确定、已支付款项的性质及超额利息抵扣本金的主张、律师费承担的合理性、利息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的合法性等。为支撑抗辩意见,律师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如调取章X与揭X签订的《合作施工协议书》,证明案涉借款的实际需求方、使用方为揭X,章X仅为名义借款人;收集某公司出具的收据,证明预扣利息情况;整理章X与揭X之间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佐证揭X为实际借款人及利息支付情况。
庭审中,律师提出多项抗辩,包括章X仅为名义借款人不应承担还款义务、实际借款本金应为99.5万元、已支付的六万余元中超额部分应抵扣本金、某公司主张的3万元律师费无依据等。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部分抗辩意见,判决章X偿还借款本金九十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支付律师费30000元,揭X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按比例分担。虽法院未采纳“揭X为实际借款人”的抗辩意见,但认可了“预扣利息应从本金中扣除”“超额支付的利息抵扣本金”的核心主张,成功将借款本金从某公司主张的100万元降至九十万余元,且利息起算点延后,为章X减少了十余万元损失。
周文靖律师在这两起案件中,分别通过精准的证据收集、有效的庭审抗辩等方式,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其在不同类型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无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是民间借贷及担保合同纠纷,他都能准确把握案件关键,运用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在江西上饶地区的法律服务领域有着出色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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