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魏宪合律师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执业证号为1610xxxxxxxxx5935。他自201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其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本科学历。服务地区主要集中在西安和咸阳,同时也涵盖渭南、安康、商洛、汉中、宝鸡等地。律所联系地址位于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长百精致荟八层。魏律师秉持“律师这行,本质是个手艺活。靠专业吃饭,凭良心做事,对得起委托,睡得好觉!”的执业理念,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此外,他还担任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
擅长业务领域
魏宪合律师专注于处理企业经济纠纷、各类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争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领域的法律事务。在这些领域,他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清晰的思辨能力和高效的应变能力,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
带病投保被拒赔案
在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西省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X某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冯X某在业务员推荐下购买了终身寿险。之后,他因脑梗死等疾病被鉴定为身体高度残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以冯X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冯X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保险金。
一审中,保险公司主张冯X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电子投保单及录音录像作为证据。魏宪合律师代理冯X某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冯X某投保时已61岁,高血压属常见病,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了该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中,魏宪合律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而双方在二审中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业务员已就健康询问事项向冯X某进行具体、明确的逐项询问,电子保单及录音录像中“全部否”选项无法确认为冯X某本人操作。并且,冯X某投保时属高血压高发年龄段,保险公司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冯X某存在带病投保恶意。最终,二审法院判定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应承担保险责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向冯X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已扣除退还保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工程款保卫战案
在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XXX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xx公司与XXX司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约定由xx公司承揽XXX司分包的外架工程。xx公司完成施工并结算后,XXX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XXX司主张涉案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且xx公司已知马X挂靠事实,应直接向马X主张权利;而xx公司则主张合同真实有效,XXX司应依约付款。
一审中,xx公司提交了《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及《外经贸大楼外架结算单》,主张XXX司欠付工程款。XXX司提交《挂靠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主张合同无效、已付款项应计入总额,并称xx公司知晓挂靠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关系,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但XXX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证明签约负责人为马X。XXX司质证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马X为实际施工人。二审法院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并认定一审事实清楚。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及结算单均有XXX司印章或合同专用章,XXX司虽主张挂靠关系,但未能证明xx公司签约时知情。XXX司主张已支付505921元,但仅其中299321元被xx公司认可,其余款项无证据证明已支付给xx公司。一审法院认定的欠付工程款584313元及利息计算方式合法有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XX司承担。魏宪合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专业代理,为xx公司成功追回了工程款,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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