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背景与服务领域
鲁世超律师于2022年开启执业生涯,目前在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任职,执业证号为1410xxxxxxxxx7858。他的服务地区主要为洛阳,联系地址位于洛阳市洛龙区正大国际西区CPL-1201室(市民之家南)。从执业至今,鲁世超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建设工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70余件,其中房产案件占比约50%,显示出他在这一细分领域的专精。同时,他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案件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在人身损害领域,尤其是交通事故案件方面,他承办了10余件,占比约5%,并且熟悉保险纠纷等关联案件的处理。他秉持“精益求精,以专业立身,良知执业,不负所托”的执业理念,擅长处理房产相关、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交通事故、债权债务等各类案件。
处理建工合同纠纷
鲁世超律师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方面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其中代理的一起建工纠纷案件极具代表性。该案件源于一起复杂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李XX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保证金及停工损失。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李XX的诉讼请求,XX公司、XX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中关于停工损失、保证金返还等判项,但对工程款数额进行了部分调整。XX公司、XX公司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获得提审。
再审申请人(XX公司、XX公司)提出了多项诉求,包括复工后的工程款应据实结算,不应直接以估算数额认定;主张其已支付的钢材款、商砼款、木方款、除锈款及车辆转让款应从欠付工程款中扣除;认为判决其承担80万元停工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河南省高院再审对争议焦点逐一进行了审理。关于复工后工程款,因当事人除估算说明外无其他明确约定,且申请人未申请鉴定,法院维持原审按《情况说明》估算价款(1230万元)的认定。对于材料款扣减,钢材、商砼、木方款(共3,475,563.52元),再审法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采购、运输、签收证据能形成完整链条,具有高度可能性,予以采信,支持从总工程款中扣除;除锈款(4万元),有施工人员签字凭证,当事人无异议,予以扣除;车辆转让款(35万元),再审中申请人放弃该再审申请理由。关于停工损失(80万元),法院认为原审结合停工情况酌定此数额,已充分考量申请人利益,处理并无不当。
最终再审判决结果为:撤销二审判决中关于工程款数额的判项;维持二审判决中关于XX公司返还保证金、赔偿停工损失(920万元)以及XX公司、XX公司赔偿停工损失(80万元)的判项;改判XX公司、XX公司支付李XX工程款25,174,436.48元及相应利息(此数额是在原二审认定的28,690,000元基础上,扣除经再审支持的材料款等3,515,563.52元后得出);驳回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工作成效
本案经过了省高院的两次再审,第一次判决委托人需支付停工损失1000万元。经省高院再审审查,最终发还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在重审一审阶段,鲁世超律师凭借专业的辩论和代理意见,成功将原判令委托人承担的停工损失1000万元改判为80万元。对于三百多万元的已付材料款,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均未予以认定。鲁世超律师没有放弃,继续代理此案进入省高院提审程序。在省高院的提审中,他充分发挥专业能力,依法将三百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予以抵扣。该案最终为委托人减损920万元停工损失和300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高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总结与律师价值
在这起复杂的建工纠纷案件中,鲁世超律师展现出了高度的敬业精神和卓越的专业素养。面对繁琐的证据和复杂的法律关系,他不辞辛苦,不畏艰难,从大量证据中挑选出有利证据,并通过合理的辩论和代理意见说服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依法判决。在案件陷入困境时,他积极通过再审途径为当事人争取权益。这起案件不仅体现了鲁世超律师在建设工程领域的深厚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也展示了他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不懈努力的职业精神。对于同行而言,鲁世超律师处理此类案件的方法和策略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尤其是在证据梳理、法律适用和再审程序运用等方面,为同行在处理类似建工纠纷案件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同时,这也提醒律师在处理复杂案件时,要坚定信念,充分发挥专业能力,以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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