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理建工合同纠纷
魏宪合律师在合同纠纷处理方面经验丰富。在原告杨XX与被告杨XX、杨XX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委托魏宪合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双方于2013年3月1日签订《钢管委托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30984米钢管委托被告对外租赁,被告每年支付租金56000元,合作期最低5年。然而,被告自第二年起未足额支付租金,且未依约返还剩余钢管,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曾于2016年拉走部分钢管14471.5米,剩余16512.5米钢管被告一直未返还,截至起诉时,被告累计拖欠租金296200元。被告杨XX作为杨XX配偶,共同参与合同履行并使用租赁收益,原告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合同期限为三年,已部分付款,未返还钢管系因原告未及时结算拉走。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5年4月21日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原告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被告银行账户资金420307.47元,并查封被告杨XX名下房产一处。案件经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就合同履行、租金计算、钢管返还等事实进行举证、质证与辩论。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被告返还原告钢管16512.5米,支付租金194379.48元、违约金1943.79元,案件受理费7605元、保全费2622元,由原告承担2502.3元,被告承担7724.7元。
在工伤社保行政诉讼领域,魏宪合律师也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原告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因不服被告某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被告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复查答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法定代表人张XX委托魏宪合律师和孟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原告为职工姬XX缴纳了2023年11月工伤保险,并于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姬XX于11月27日发生工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两被告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认为停保当月缴费已完成,待遇应予支付,故诉请撤销两被告决定并责令支付待遇。
魏宪合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主张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停保操作次月生效,当月工伤保险关系持续有效。律师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指出两被告仅依据形式停保日期否定实体参保状态,属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庭审中,律师针对两被告的职权依据、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进行了系统性质证与辩论。法院最终认为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2023年11月工伤保险费,不属于“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情形,社保停保业务为“本月办理,次月生效”,被告以申请停保日期否定当月参保效力,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亦违背《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立法目的。判决撤销两被告作出的决定,责令被告社保中心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的待遇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社保中心负担。
长期执业经验
自2010年执业以来,魏宪合律师已经在法律领域深耕多年。他拥有西北政法大学本科学历,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实践,积累了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作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他还担任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等职务,这也进一步提升了他在法律实务方面的综合能力。他秉持着“律师这行,本质是个手艺活。靠专业吃饭,凭良心做事,对得起委托,睡得好觉!”的执业理念,在处理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的案件时,始终坚持认真严谨、精益求精的态度,注重时效性,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
服务多地区客户
魏宪合律师主要服务西安、咸阳地区的客户,同时也为渭南、安康、商洛、汉中、宝鸡等地的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他的办公地点位于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长百精致荟八层,方便与客户进行沟通和交流。他的服务群体涵盖了企业和个人,在处理企业经济纠纷、建设工程争议等案件时,能够从企业的实际需求出发,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在处理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案件时,也能够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权益和感受,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他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清晰的思辨能力和高效的应变能力,赢得了众多客户的信任和赞誉,累计办案已超2000多件,在法律行业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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