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最新修订 |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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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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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的发生,除了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之外,还会导致人员的伤亡。在一些生产活动中,如果由于个人的行为导致了发生重大的安全事故,就会涉及到犯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那什么是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律图小编将在以下文章中为您说明。

一、什么是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35条之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发生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才予以立案。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是对发生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该预见到自己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可能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从而造成危害结果发生;

3、犯罪客体是公众活动场所的公共安全;

4、客观方面是在举办大型的群体性活动中,违反在公共场所的群体性活动中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履行相关的注意、管理等义务,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

1、刑法条文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一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在生产活动中,不遵守安全管理规定从而导致严重事故的发生就会涉及到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对于员工来说,了解了什么是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有助于约束他们在此后工作中的行为,注意好生产和自身的安全。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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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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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怎样处置?
构成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直接负责人员会被判刑,量刑区间分为两个档次,轻则三年以下,严重的话三年到七年徒刑。组织举办大型群众活动,安全是第一位,如果管理不当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一人死亡的,就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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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什么
一、概念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五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立案标准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四、犯罪构成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众活动场所的公共安全,即公园、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场所中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举办大型的群众性活动中,违反在公共场所的群体性活动中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造成了重大的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三)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者或者举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对该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既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我国许多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是由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协调举办,在此情形下,必须分清群众性活动是由地方政府或政府部分举办还是以地方政府或政府名义举办,如果是前者,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中作为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是后者,具体承办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才是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可能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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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1、犯罪客体是公众活动场所的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是在举办大型的群体性活动中,违反在公共场所的群体性活动中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履行相关的注意、管理等义务,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等。关于如何认定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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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是一家报社的记者,我前几天在记者群里上看到了关于安全事故的内容,请问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辩护主体是?
[律师回复] 我了解有关保密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本人庄重承诺:
一、认真遵守保密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不提供虚假信息,自愿接受审查,履行保密义务。
二、学习掌握《保密条例》,强化守纪意识,增强反渗透、反心战、反策反、反窃取的本领
三、不违反纪律存储、复制秘密信息,不违规使用和留存办公盘、移动硬盘等秘密载体,不将手机、私人移动存储器、计算机等带入重要涉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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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怎么认定
1、犯罪客体是公众活动场所的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是在举办大型的群体性活动中,违反在公共场所的群体性活动中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履行相关的注意、管理等义务,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等。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怎么认定,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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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有一个问题一直不明白,相信万能的大家应该会懂得吧,我想问下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认定如何定?
[律师回复] 对于“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认定如何定?”回答如下
1.本罪与一般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即致人死亡的,或者致多人重伤的;或者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虽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有采取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对该活动的参加者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但是后果并不严重,属于一般的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不构成本罪,属于行政违法的,可根据相关规定对其处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2.本罪与公众活动场所发生的意外事故之间的界限。
公众活动场所发生的意外事故,是指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控制的因素,引发的公众活动场所的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本罪与公众活动场所发生的意外,事故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应当预见到自己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可能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客观上没有履行法定的注意义务,未消除公众活动场所的安全隐患或者致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但是行为人对此无法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无法控制,主观上缺乏过失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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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构成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1、犯罪客体是公众活动场所的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是在举办大型的群体性活动中,违反在公共场所的群体性活动中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履行相关的注意、管理等义务,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等。关于怎样构成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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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听说有人犯了处罚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但是我不知道这个是什么罪,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其相关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新增加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全文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该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确定罪名为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之所以新增加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原因在于大型群众性活动关乎不特定的众多人员及财产安全,而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却屡有发生,危害极大。这些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亦逐步提高,各类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体育活动越来越多,规模和人数也不断扩大。有些大型文艺演出、春节庙会,少则几百人,多则数万人,安全压力自然接踵而至。但是,有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背离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却把广大群众的生命安全置之脑后而不顾。有的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举行,有的根本没有安全保卫应急预案,最后致使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失控,酿成挤压、踩踏等死伤多人的恶性伤亡事故。基于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往往伤亡人数众多,危害性极大,《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万分必要的,会对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起到遏止作用。
所谓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该罪的犯罪主体是对发生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大型群众活动策划者、组织者、举办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大型活动的安全举行、紧急预案负有具体落实、执行职责的人员。由于国家机关可以成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举办者,所以此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该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公民个人。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代罚制,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对单位进行处罚。
该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应该预见到自己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可能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从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既然本罪是过失犯罪,根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该罪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众活动场所的公共安全,即公园、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中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举办大型的群众性活动中,违反在公共场所的群体性活动中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安全管理规定”,是指国家有关部门为保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顺利举行制定的管理规定。1999年8月15日公安部颁布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是目前通行于全国的关于群众性文化文艺体育活动的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主要指《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的范畴。该条规定“在公园、风景游览区、游乐园、广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俱乐部、公共道路、居民生活区等公共场所举办的下列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活动;
(二)游园、灯会、花会、龙舟会等民间传统活动;(三)体育比赛、民间竞技、健身气功等群众性体育活动;
(四)其他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在影剧场(院)举办其经营范围之外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活动的具体内容、安全保卫措施承担全部责任,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规模、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情况、数量和任务分配、识别标志;(三)场地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情况;
(四)入场票证的管理、查验措施;
(五)场地人员的核定容量;(六)迅速疏散人员的预备措施。” 如果责任人没有按照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的具体内容落实其内容酿成事故,责任人将受到法律追究。《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因举办者或者场地管理者失职等原因造成治安事故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其负责人和事故主要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该罪是结果犯,即必须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才追究刑事责任。纵然在举办大型的群众性活动中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没有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但是若没有发生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可以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而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尽管本罪与刑法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都造成了人员伤亡事故和重大财产损失,主观上都是过失,但是二者明显存在不同。二者的界限是:1,主体不同: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是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者或举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此罪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和负责指挥、领导从事生产、作业的管理人员。2、客体不同: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公众活动场所的公共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的安全。3,发生的领域不同: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发生在对公众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过程中,重大责任事故罪发生在生产作业的领域。4,客观方面: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表现为负有排除公众活动场所安全隐患的行为人没有履行此义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参加者的人身、财产法益存在危险性,行为方式是不作为;重大责任事故罪表现为违章生产作业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行为方式一般是作为。
本罪与公众活动场所发生的意外事故也都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和重大财产损失,但是二者也存在明显不同。二者的界限主要表现在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公众活动场所发生的意外事故指因不可预见、不可控制的因素引发的公众活动场所的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尽管客观上发生重大的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但行为人在主观上缺乏过失心理,对后果没法预见、已经预见但没法控制,公众活动场所发生的意外事故是由外在的、不可抗力因素所导致的,不是因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及行为瑕疵而造成。而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表现为应当预见到自己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可能造成重大的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从而造成重大的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当然,二者的区别还表现在客观方面,公众活动场所发生的意外事故,行为人已经尽到法定职责和注意义务,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在客观上行为人却没有履行法定的注意义务,没有去消除公众活动场所的安全隐患或致力于落实保障公共安全的举措。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大型迎春灯展活动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由于主办方文化局疏于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以至于酿成特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法院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定罪量刑是正确的。由于该事故不是发生在生产作业的领域,故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由于发生特大伤亡事故不是源于外在的不可抗力,而是源于举办方疏于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没有尽职尽责,所以不是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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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是公众活动场所的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是在举办大型的群体性活动中,违反在公共场所的群体性活动中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履行相关的注意、管理等义务,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等。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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