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基本情况
魏宪合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本科学历。自2010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610xxxxxxxxx5935,现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同时担任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其主要服务地区为西安、咸阳,此外还服务于渭南、安康、商洛、汉中、宝鸡等地。律所联系地址位于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长百精致荟八层。魏宪合律师秉持“律师这行,本质是个手艺活。靠专业吃饭,凭良心做事,对得起委托,睡得好觉!”的执业理念,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在法律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处理合同租赁纠纷
在原告杨XX与被告杨XX、杨XX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魏宪合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参与诉讼。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3月1日签订《钢管委托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30984米钢管委托被告对外租赁,被告每年支付租金56000元,合作期最低5年。然而,被告自第二年起未足额支付租金,且未依约返还剩余钢管。原告曾于2016年拉走部分钢管14471.5米,剩余16512.5米钢管被告一直未返还,截至起诉时,被告累计拖欠租金296200元,同时原告请求被告杨XX配偶杨XX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合同期限为三年,已部分付款,未返还钢管是因为原告未及时结算拉走。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5年4月21日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原告还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被告银行账户资金420307.47元,并查封被告杨XX名下房产一处。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就合同履行、租金计算、钢管返还等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与辩论。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被告返还钢管,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并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法院认为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违约,合同期满后转为不定期租赁,租金分阶段计算,杨XX与杨XX共同经营应承担共同责任。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原告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因不服被告某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被告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复查答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中,魏宪合律师和孟律师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原告为职工姬XX缴纳了2023年11月工伤保险,并于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姬XX于11月27日发生工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两被告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认为停保当月缴费已完成,待遇应予支付,故诉请撤销两被告决定并责令支付待遇。
魏宪合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主张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停保操作次月生效,当月工伤保险关系持续有效。律师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指出两被告仅依据形式停保日期否定实体参保状态,属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庭审中,律师针对两被告的职权依据、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进行了系统性质证与辩论。最终法院认为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2023年11月工伤保险费,不属于“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情形,社保停保业务为“本月办理,次月生效”,被告以申请停保日期否定当月参保效力缺乏依据,违背立法目的,判决撤销两被告决定,责令被告社保中心重新处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社保中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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