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的男女虽然已经满足了《婚姻法》中规定的结婚条件,并且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但他们却没有按照国家的规定办理结婚证,那在这种没办理结婚证的情况下,当事人应该怎样离婚呢?接下来,律图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没办理结婚证该怎么离婚
(一)事实婚姻
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
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同居关系的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的规定,无论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双方离异时,其子女抚养问题均依照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办理。
(二)同居关系
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法院通常告知双方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而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如果双方领取了结婚证,是合法夫妻,法院在审理这种离婚案件时,首先要根据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等因素,才有可能判定解除婚姻关系,或者判定不准予离婚。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去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所必备的要件之一,从法理上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离婚协议仅指夫妻双方在办理登记离婚手续时所提交的“协议”,这种离婚协议,经夫妻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了登记离婚手续,就是已生效的协议,对夫妻双方都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广义上的离婚协议,不仅包括上述的离婚协议,还包括夫妻双方在协商离婚事宜过程中已签订但还未去或不愿去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之前的“离婚协议”,通说认为是一种附离婚条件的协议,在没有离婚之前,协议就没有发生效力。《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中说的“离婚协议”应为上述的狭义离婚协议。
注意:《离婚协议》还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以起到证据作用。《离婚协议》可以辅助证明:夫妻财产的多少和状态;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双方对子女抚养的态度等等。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参考当事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仅仅是参考,将《离婚协议》作为一般的证据使用,但不会偏离法律直接按照《离婚协议》判决。
如果需要解除这样的关系,那先要看究竟构成的是事实婚姻呢还是同居关系,如果是事实婚姻那此时可以进行离婚,但如果是同居关系的话,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此时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离婚的,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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