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基本信息
郑勇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自2009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51xxxxxxxx243091。他是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总所(凉山州西昌市)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同时担任凉山州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其所在律所位于凉山西昌市月海路2段13号19栋五楼。执业以来,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深耕刑事辩护领域。
案件数量积累
执业至今,郑勇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其中,他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在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案件方面尤为专精,此类案件占比约80%,在职务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
在博某抢劫杀人案中,郑勇所在的辩护团队紧密协作。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仍然认定博某有罪。但在二审时,辩护团队据理力争,最终二审直接改判博某无罪,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张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涉案汽车机油价值3000多万元。在侦查阶段,郑勇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证据不足不应批捕的辩护意见,该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张某未被批捕。
吴某滥伐林木案,涉案树木近一千株。郑勇律师提出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不予批捕,检察机关采纳该意见,对吴某不予批捕。后侦查机关直诉,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郑勇律师仍然坚持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对吴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串通投标不诉案
杨某串通投标案,涉案金额2800万元。郑勇律师提出杨某的行为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检察机关采纳,杨某未被起诉。
伤害案件不诉案
崔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郑勇律师提出崔某犯罪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予以采纳,对崔某不予起诉。
假药案件不诉案
宋某生产销售假药案,涉案金额30多万元。郑勇律师提出宋某犯罪情节轻微、自首、从犯、可以不诉的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宋某未被起诉。
窝藏包庇免罚案
何某窝藏包庇案,其帮助在押犯脱逃。郑勇律师提出何某系胁从犯、有自首情节等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判决何某免于刑事处罚。
网络犯罪缓刑案
束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束某提供银行卡“跑分”,涉案金额一百多万元。郑勇律师提出束某系被动参与、时间短、获利少的辩护意见,法院判处束某缓刑。
毒品犯罪改判案
毛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6000余克,一审判处毛某死刑。二审时,郑勇律师提出毛某系被动参与、犯罪作用及地位低于同案犯的辩护意见,二审改判毛某死缓。阿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7000余克,一审判处没收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二审发回重审,郑勇律师提出60万元系阿某合法财产的辩护意见,一审重审改判退还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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