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魏宪合律师就职于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610xxxxxxxxx5935。他于2010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至今仍活跃在法律实务一线。其主要服务地区为西安和咸阳,同时也为渭南、安康、商洛、汉中、宝鸡等地的客户提供法律服务。魏律师的联系地址位于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长百精致荟八层,他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本科学历。在律所中,他担任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同时还兼任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以及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
执业理念与案件数量
魏宪合律师秉持“律师这行,本质是个手艺活。靠专业吃饭,凭良心做事,对得起委托,睡得好觉”的执业理念。自执业以来,他累计办案超过2000多件,丰富的办案经验使他在法律领域不断成长和积累。在处理各类案件过程中,他始终坚持认真严谨、精益求精的态度,注重时效性,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
处理租赁合同纠纷
在原告杨XX与被告杨XX、杨XX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魏宪合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参与诉讼。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3月1日签订《钢管委托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30984米钢管委托被告对外租赁,被告每年支付租金56000元,合作期最低5年。然而,被告自第二年起未足额支付租金,且未依约返还剩余钢管。截至起诉时,被告累计拖欠租金296200元。被告杨XX作为杨XX配偶,共同参与合同履行并使用租赁收益,原告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合同期限为三年,已部分付款,未返还钢管系因原告未及时结算拉走。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5年4月21日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原告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被告银行账户资金420307.47元,并查封被告杨XX名下房产一处。
案件经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就合同履行、租金计算、钢管返还等事实进行举证、质证与辩论。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钢管委托租赁合同》,合同自2025年4月21日(起诉状副本送达日)解除;被告杨XX、杨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钢管16512.5米;被告杨XX、杨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194379.48元、违约金1943.79元;案件受理费7605元、保全费2622元,由原告承担2502.3元,被告承担7724.7元。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合同期满后转为不定期租赁,原告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租金计算分为合同期内与期满后两段,违约金按欠付租金的1%计算。杨XX与杨XX共同经营,应对债务承担共同责任。
在原告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某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被告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复查答复》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魏宪合律师与孟律师共同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为职工姬XX缴纳了2023年11月工伤保险,并于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姬XX于11月27日发生工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两被告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
魏宪合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主张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停保操作次月生效,当月工伤保险关系持续有效。律师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指出两被告仅依据形式停保日期否定实体参保状态,属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庭审中,律师针对两被告的职权依据、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进行了系统性质证与辩论。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2023年11月工伤保险费,不属于“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情形。社保停保业务为“本月办理,次月生效”,被告以申请停保日期否定当月参保效力,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亦违背《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立法目的。被告未央区人社局作出的复查答复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两被告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复查答复》;责令被告社保中心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的待遇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社保中心负担。
综上所述,魏宪合律师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都展现出了扎实的专业功底和高效的办案能力。无论是复杂的合同纠纷还是涉及行政机关的工伤保险行政诉讼,他都能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在多起案件中的出色表现,为他赢得了众多客户的信任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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