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业执业背景
魏宪合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本科学历,其执业证号为1610xxxxxxxxx5935。自2010年开始在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该律所位于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长百精致荟八层,而魏宪合律师作为律所的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同时还是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其主要服务地区为西安、咸阳,同时也为渭南、安康、商洛、汉中、宝鸡等地提供服务。他秉持着“律师这行,本质是个手艺活。靠专业吃饭,凭良心做事,对得起委托,睡得好觉!”的执业理念,始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在执业过程中,他专注于处理企业经济纠纷、各类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争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领域的法律事务,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
处理租赁合同纠纷
在某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杨XX与被告杨XX、杨XX因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原告委托魏宪合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双方于2013年3月1日签订《钢管委托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30984米钢管委托被告对外租赁,被告每年支付租金56000元,合作期最低5年。但合同签订后,被告自第二年起未足额支付租金,且未依约返还剩余钢管,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曾于2016年拉走部分钢管14471.5米,剩余16512.5米钢管被告至今未返还。截至起诉时,被告累计拖欠租金296200元。被告杨XX作为杨XX配偶,共同参与合同履行并使用租赁收益,原告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合同期限为三年,其已部分付款,未返还钢管系因原告未及时结算拉走。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5年4月21日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原告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被告银行账户资金420307.47元,并查封被告杨XX名下房产一处。案件经公开开庭审理,魏宪合律师协助原告就合同履行、租金计算、钢管返还等事实进行举证、质证与辩论。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钢管委托租赁合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钢管16512.5米,同时支付原告租金194379.48元、违约金1943.79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按比例由原被告分担。
原告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因不服被告某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被告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复查答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委托魏宪合律师和孟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原告为职工姬XX缴纳了2023年11月工伤保险,并于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姬XX于11月27日发生工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两被告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认为停保当月缴费已完成,待遇应予支付,故诉请撤销两被告决定并责令支付待遇。
魏宪合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主张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停保操作次月生效,当月工伤保险关系持续有效。魏律师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指出两被告仅依据形式停保日期否定实体参保状态,属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庭审中,魏律师针对两被告的职权依据、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进行了系统性质证与辩论。最终,法院认为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2023年11月工伤保险费,不属于“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情形。社保停保业务为“本月办理,次月生效”,被告以申请停保日期否定当月参保效力,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亦违背《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立法目的。被告未央区人社局作出的复查答复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判决撤销两被告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复查答复》,责令被告社保中心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的待遇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社保中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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