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钱飞律师现执业于江苏长林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31010,服务地区为无锡,联系地址是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东亭南路21号。他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200件,在合同、婚姻、债务、公司纠纷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00余件,尤其专精于合同案件,占比约30%。他还是江苏长林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梁溪区金融委员会委员。
专业领域与能力
钱飞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民商事合同争议、债权债务清偿及公司治理与合规事务五大核心领域。在刑事辩护方面,他曾成功代理多起涉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及重大人身伤害案件,善于从证据链断裂点、程序合法性、量刑情节等维度构建辩护体系,多次实现不起诉、缓刑或罪名降格的辩护成果。在民商事领域,他擅长处理标的额超千万元的复杂合同纠纷,注重事前风险防控与事后救济并重,累计为数十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有效降低经营法律风险。
执业理念与服务模式
钱飞律师秉持“正义为本、诚信为纲、专业为器”的执业信条,拒绝“模板化”代理,坚持“一案一策、全程跟踪”。其团队采用“主办律师+助理+专项支持”三级协作机制,确保每一起案件均经过法律检索、证据梳理、模拟庭审、风险评估四重闭环处理。客户反馈显示,其服务在响应速度、沟通透明度、结果可预期性三方面评分均高于行业均值。
社会影响与职业认同
作为无锡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成员,钱飞律师多次受邀参与地方司法机关组织的疑难案件研讨,并在2024年获得优秀村(居)法律顾问,现任梁溪区金融委员会委员。这体现了他在法律界的专业地位和社会影响力,也表明他的专业能力得到了行业和社会的广泛认可。
典型案件代理情况
在“积极应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这一案件中,原告为河北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是XX公司,钱飞律师作为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月24日签订《购销合同》,原告购买被告的无缝钢管用于陕西某所订购的换热器。之后,原告称被告交付的无缝钢管出现裂缝等质量问题,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起诉被告,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10万元(待质量鉴定后再予以增加),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XX公司辩称,所涉案货物不是被告提供的,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提供的产品符合原告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因该批货物被告向第三人浙江XX采购,若原告所述产品是被告提供的,要求追加浙江XX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被告认为原告无法证明所涉案货物是被告提供,无法证明销售者存在过错,无法证明所涉货物破裂的形成原因,现场勘验的货物所呈现的破裂可能是外力导致,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被告要求原告提供与第三方的合同、技术参数、图纸,以便查明案件事实。
第三人浙江XX述称,经在原告公司勘查现场的产品没有生产代码及标识,不能证明是第三人生产提供的;第三人与被告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后已按约定履行,产品合格,不存在产品缺陷;本案应适用合同相关法律而非侵权责任X;现场勘查发现原告货物裂痕可能是外力所致,与产品质量可能无关,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营业执照、购销合同、技术要求、质量检验证明书、银行转账记录、涉案产品照片、罚款通知、微信聊天记录、销售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被告对原告部分证据的真实性或证明目的提出异议,如现场照片不能证明产品由被告提供,罚款通知书真实性不予认可等。第三人也对原告部分证据的三性提出异议。
被告围绕其主张提交了与原告、第三人的购销合同及技术参数、第三人的质量检验证明书及试验报告、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原告和第三人技术人员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原告对被告部分证据的聊天记录内容提出不同看法,第三人对被告部分证据的关联性等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因产品质量问题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但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损失,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待证据充分后可另行起诉。钱飞律师在本案中通过严谨的答辩和对证据的有效质证,成功帮助被告让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体现了他在合同纠纷案件代理中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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