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专业背景与执业领域
鲁世超律师于2022年开始执业,现就职于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10xxxxxxxxx7858,服务地区为洛阳,联系地址位于洛阳市洛龙区正大国际西区CPL-1201室(市民之家南)。从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鲁世超律师深耕建设工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70余件,尤其专精于房产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在人身损害领域,特别是交通事故案件方面亦具备突出专业能力,承办相关案件达10余件,占比约5%,并熟悉保险纠纷等关联案件的处理。他秉持“精益求精,以专业立身,良知执业,不负所托”的执业理念。
二、建工纠纷案件背景
这起案件源于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李XX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保证金及停工损失。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李XX的诉讼请求,洛阳XX医院后勤管理有限公司、洛阳XXXX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中关于停工损失、保证金返还等判项,但对工程款数额进行了部分调整。XX公司、XX公司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获得提审。
三、再审主张与律师策略
再审申请人XX公司、XX公司主要提出三项主张:一是复工后的工程款应据实结算,不应直接以估算数额认定;二是主张其已支付的钢材款、商砼款、木方款、除锈款及车辆转让款应从欠付工程款中扣除;三是认为判决其承担80万元停工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鲁世超律师作为代理律师,从繁琐的证据中挑选有利证据,不辞辛苦,不畏艰难。在重审一审阶段,他依据专业知识和法律规定进行辩论,提出合理的代理意见,成功说服法院将原判令委托人承担的停工损失1000万元改判为80万元。对于三百多万元的已付材料款,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均未予认定,鲁世超律师通过不懈努力,推动省高院提审此案。
四、再审结果与成果体现
再审法院对争议焦点逐一进行了审理。关于复工后工程款,维持原审按《情况说明》估算价款(1230万元)的认定;对于钢材、商砼、木方款(共3,475,563.52元)及除锈款(4万元),因证据充分予以扣除,车辆转让款再审中申请人放弃该再审申请理由;关于停工损失(80万元),法院认为原审处理并无不当。最终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中关于工程款数额的判项,维持部分判项,改判XX公司、XX公司支付李XX工程款25,174,436.48元及相应利息,驳回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最终为委托人减损920万元停工损失和300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高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鲁世超律师在复杂建工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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