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上的辨认程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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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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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辨认的决定权,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2、辨认的主持者不得少于2名侦查人员。3、混杂辨认规则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7人。犯罪嫌疑人照片(10张。物品(5件。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刑事诉讼法上的辨认程序是什么

生活中,执法机关在办案的时候,有时候为了确认或者取证,需要让别人来进行辨认,不管是对人或者事物等。因为辨认的结果是比较重要的,所以我国的法规对于辨认上的程序是有规定的,如果想要了解刑事诉讼法上的辨认程序是什么的朋友,可以一起来看一下以下的资料。

一、刑事诉讼法上的辨认程序是什么?

(1)询(讯)问辨认人。

主要是确认其是否有辨认能力,详细了解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告知辨认辨认的规则和要求,告知辨认人弄虚作假应承担法律责任。

(2)确定辨认的时间和地点。

(3)选择辨认陪衬。

a辨认陪衬人不得少于7人,应选择与被辨认人性别相同,年龄、气质、身高相近的陪衬人。

b辨认照片不得少于10张。应选择性别相同,年龄、发式相近的照片。照片中不得出现嫌疑人、陪衬人的姓名。

c辨认每一件物品时,陪衬物不得少于5件。且陪衬物特征应当与辨认物品近似。

(3)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4)辨认经过、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照片说明。

二、什么是刑事诉讼法辨认?

(1)辨认的决定权

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2)辨认的主持者

不得少于2名侦查人员。

(3)混杂辨认规则

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7人);犯罪嫌疑人照片(10张);物品(5件);

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检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害人(5到10人);照片(5到10张);物品(5件),照片(5张)。

(4)单独辨认规则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

(5)见证人规则

辨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6)不得暗示的规则

在辨认前,应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虚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7)保密规则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8)辨认笔录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

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检察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字。

对辨认对象应当拍照,必要时可以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小编已经通过上述的资料为大家做出了详细的介绍。在行为人进行辨认的时候,首先需要确认辨认人是否具有辨认的能力,然后约定辨认的时间,选择辨认陪衬等程序。在进行辨认的时候,行为人也一定要如实的进行辨认。要对辨认的后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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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特别程序也是诉讼程序的一种,但是程序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均不相同,由法律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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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被辨认人数是多少,辨认笔录是证据吗?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辨认笔录被辨认人数是多少,辨认笔录是证据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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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申请小额诉讼程序的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受理诉前保全的人民不当然取得本案的管辖权,就是说裁定诉前保全的可能会与实际审理案件的不是同一个首先您搞混了一些概念,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是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的一种,就是说督促程序。而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的保障制度、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参见《民事诉讼法》第15章、《民诉意见》第条。除了特别程序的案件外,前述三项是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两者互属不同领域,本案诉前保全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向有关,受理后才可进入审理程序,即普通程序。当然,特别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诉前财产保全是财产保全的一种,,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还包括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与特别程序是同一层次,都是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的子项。人民在受理诉前保全申请后,会组成合议庭在48小时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注意,即人民根在受理诉讼前根据利害关系人之申请,对当事人之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活动,因此,您不能将裁定诉前保全的程序视为普通程序,因为普通程序是指进行审理所使用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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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诉讼请求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如何申请简易程序诉讼请求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规定》第1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限制。”这就是说,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只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即可。 《简易程序规定》第22条:“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这里的“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前提是什么呢? 二、申请简易诉讼请求的程序有哪些 1、 送达地址书面确认制度 (1)当事人提供与确认,当事人应当在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2)原告提供地址瑕疵的处理,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3)认定地址,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经人民告知后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如果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如果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4)视为送达,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2、传唤与答辩方式 (1)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但是,该方式不得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2)被告口头答辩的,人民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 3、审判组织 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 4、庭审程序 (1)不受通知日期及调查、辩论的顺序限制。 (2)可以当庭举证;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限制。 5、开庭与审理的简化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2)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迳行判决、裁定。 6、审限 3个月内审结,并且不得延长。
工伤认定程序有哪些工伤认定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不同于其他人身伤害。工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因此,发生工伤后,依法进行工伤认定非常重要 。需要强调的是,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等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而申请做工伤认定,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单位在事发后30天内,受伤者或家属在事发后1年内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在伤情相对稳定时,申请做劳动能力鉴定(即伤残鉴定),然后根据认定和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因工负伤待遇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条件,即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是不会受理的。 劳动仲裁的时效为发生争议后的60天内,你的兄弟可以在事发后的60天内,向单位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单位为其做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也可以在拿到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后的60天内,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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