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污染环境罪案例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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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2013年10月以来,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雇佣工人从事鞋模加工。期间,产生的废水未经过处理,通过连接围堰的管道排至村庄排水渠。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刘祖清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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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环境带来的问题,国家和政府也越来越重视环境问题对此研究和发布了一系列保护环境的法律,北京是我们的首都也是我国的城市中心,是我们的模范手册,是我们遵循的范本,是全国人民关注的重点,下面我们来看看北京污染环境罪案例有哪些?

北京市环境违法九大典型案例如下:

第一类:运用“千里眼”系统发现的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运用自动监管系统平台,通过安装在重点监管企业的在线监测设备对企业排污情况实施24小时远程在线监控,实时分析传输的监测数据、视频图像,掌握排污单位的排污状况,及时发现违法排污行为,迫使排污单位加强自身管理,以保持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良好,减少污染物排放。截至目前,全市已有172家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了在线监测设备,并纳入环保部门的自动监控系统,接受24小时实时在线监控,成为环保执法的“千里眼”。但少数排污单位不愿套上这个“紧箍咒”,害怕环保部门监管,迟迟不按规定建设、使用和管理自动监管设施,为自己违法排污提供方便。按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进行了查处。

案例一:排污企业消极套上“紧箍咒”被查处

2月,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位于房山区城关街道饶乐府村南的城关供热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供热厂废气排放口安装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二氧化硫显示异常,且没有和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也没有通过环保部门的合格性检查。经查,这家单位应按照要求于2015年3月31日前,要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并经验收合格后与环保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但该单位存在侥幸心理,安装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但迟迟不验收,不联网,导致自动监控成了“摆设”,不能充分发挥实时、连续、有效传输监测数据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市环保局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六十日内改正,处10万元罚款。

案例二:被“千里眼”发现的超标排放单位受到查处

3月22日,市环境监察总队发现自动监控系统报警,显示檀州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在线监测污水排口氨氮日均浓度值为23.27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基本控制项目排放限值A标准出水氨氮执行8mg/L的排放限值。执法人员及时通知该单位立即查找原因,加强治理设施运行,立即改正;同时,将超标数据作为证据传给属地监管部门密云区环保局,责成密云区环保局对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经调查,该污水处理厂属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已按照规定安装并运行了自动监管系统,其监测数据经过了环保部门的有效性审核。因此,“千里眼”发现该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超标情况,可以作为违法事实的认定的依据。密云区环保局依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单位实施了行政处罚,责令该单位限期治理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第二类:私设暗管暗室偷排的违法行为受到查处

在全市环境执法持续高压的打击下,仍有少数小企业或无证照小作坊违法排污,将排放形式转入“地下”,通过暗管、暗室排放等隐蔽方式排放污染物。我市环保部门通过发动市民举报线索,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对发现的这类环境违法行为,一律依法实施最严厉的处罚

案例三:暗管偷排工业废水被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4月8日,接市民举报,房山区一泄洪沟有排污行为,房山区环保局立即到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有1个污水排放口正在排放污水,该排放口连接地下暗管,经过调查,发现这个暗管出自北京市梨园盛铝制品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单位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该单位在生产铝制品过程中,需要对制品进行表面处理,表面处理后的工业废水,本应该经过治理,达标后排放,但该单位为了节省成本,未建设任何治理设施,而是在处理池底下深约80厘米的地方填埋了1根直径20厘米、长约2公里的PVC塑料管子,直接将工业废水排入泄洪沟。房山区环保局立即对该单位进行了查封。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对该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金20万元,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向公安部门进行了移送,追究该单位刑事责任。目前,公安部门已经立案侦察,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四:闹市区利用暗室夜间排放异味气体受到查处

4月2日,北京晚报一篇胡同里夜间长期有异味气体的报道,引起了西城区环保局的高度重视。此前,西城区环保局曾就此问题多次检查,但是未能发现排放源,此次在媒体和居民的举报线索帮助下,西城区环保局安排执法人员不分昼夜地开展多次突击检查。到4月6日,执法人员根据空气中时有时无的不明气味和现场检查发现的风机声,顺着排风通道线索反复细致勘察,终于发现了北京嘉瑞金业商贸中心(门店招牌为“艺盟银饰”)门店背后的暗室中,工人正在用“失蜡法”制作石膏铸模,空气中的异味为这种蜡在高温下气化所致。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后,西城区环保局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对该单位的产生污染物的设施进行了查封,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限期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目前,该单位已停止经营生产。

第三类: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受到查处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些企业因为治理成本高、管理不规范、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存在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排污问题,造成环境污染。环保部门在监察执法中,对发现的这类环境违法行为,立即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

案例五:废水超标排放引来大额罚单

2015年1通州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通州区九棵树西路8号的北京北医医用纺织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排放的污水和全厂总排放口排放的污水分别进行取样。12月4日,通州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显示总排口排出的污水中化学需氧量(COD)425mg/L,超过标准3.25倍。1月25日,通州区环保局依法对北京北医医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处以应缴纳年排污费5倍,共计77.6664万元的行政处罚。该起处罚数额较大,严厉打击了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对其他废水排放企业起到较强的震慑作用。

案件六:新环境保护法按日计罚倒逼企业积极改用清洁能源

3月3日,顺义区环境保护局对北京首儿药厂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该厂2011年9月投入使用的1台6蒸吨燃煤锅炉进行了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38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183毫克/立方米,均超过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规定的二氧化硫2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150毫克/立方米的排放限值。3月8日,顺义区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锅炉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行为处以1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准备依照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程序。面对收到的罚单和后续即将面临的按日连续处罚,该单位受到了极大的触动,立即加强内部日常管理,并决定开展煤改用清洁能源的工作。目前,该单位煤改清洁能源工程正在实施中。

第四类: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和开展排污申报违法行为受到查处

主动向环保部门申报排污情况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也是环保部门对企业征收排污费的基础依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公开企业环境信息,一方面满足公众知情权,便于公众参与监督企业排污,另一方面倒逼企业加大治理污染设施设备投入和技术改造力度,实现达标排放。环保部门在开展环境执法监察工作中,依法查处了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或不主动如实向环保部门申报其排污情况的违法行为,促使企业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和主动申报意识,履行法定义务,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案例七:重点排污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公开环境信息被依法查处

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开始实施,北京市环保局出台了相关规定,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对其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开展自行监测并建立企业网站公开环境信息。2015年12月8日,密云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北京世珍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作为我市重点排污单位,未在2015年11月底前的规定时限内建立企业网站并公开环境信息。密云区环保局依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公开,处以1000元的处罚。目前,该公司违法行为已整改,按要求公开了环境信息。

案例八:排污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环保部门申报其排污情况被处罚

5月26日,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通州区潞城镇的北京楠萍印刷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单位主要经营出版物印刷、装订业务。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向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申报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北京市环保局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对该公司未按照国家或本市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的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已按要求向通州区环保局申报其排污情况。

第五类:燃用不合格煤炭类的违法行为受到查处

对于污染源的监管,除了要加大污染物治理力度,把好出口关,更重要的是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这样做既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同时还能降低全社会的污染治理成本。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能大大降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新颁布实施的大气法对企事业单位使用的煤质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北京市也制定了严格的煤质标准。但仍有一小部分企业,为了节约生产成本,不顾群众身体健康,违法使用劣质燃煤,对空气质量造成了影响。

案例九:加大力度查煤质 污染控制在源头

今年以来,相关部门加大了对燃用不合格煤质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先后在大兴区发现了北京孙村热力有限公司、大兴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龙晨制衣有限公司、北京宇阳泽丽防水材料有限公司4家违法使用劣质燃煤企业。经过监测,这4家单位使用的燃煤,煤灰分、挥发分、全硫等多项指标部分或全部超过了标准要求。大兴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4家单位改正,共处罚金15万余元。

第六类:发动市民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市民对环保的要求越来越高,环保部门建立了畅通的群众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市民积极举报身边的环境问题。通过投诉举报提供违法线索,一方面能够监督企业守法,同时也有利于环保部门执法更加有的放矢。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这是我国人民都知道和去完成的口号也是使命,北京污染环境罪案例给了我们提示和惊醒,让我们公民有法可依,依法必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仅仅是为了他人也是为了我们自己,保护环境等同于保护我们自己,保护我们的子孙后代能有一个好的生活环境,一个好的生活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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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拒报或者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第三十七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批准。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是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完全由于不可护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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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立案标准,污染环境罪立案标准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 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散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污染罪怎样认定,污染环境罪共犯的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解释》第七条重申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理规则,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 这里涉及到违法和犯罪的概念区别: 从广义上说,“违法”与“犯罪”是一对属种关系的概念,即所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犯罪是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因而也是违法行为。所以“违法”包括“犯罪”。 违法,有作为的违法和的违法两类。“作为”的违法,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准做的行为,行为人做了。比如法律规定不准,那么就是作为的违法。“”的违法,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做的行为,行为人没做。比如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的事实、对其作出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那么没有告知便作出行政处罚,就是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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