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包装侵权在以下常见情况下可能不立案。一是未达到立案标准,如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以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且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二是证据不足,若权利人无法提供证明外包装侵权事实存在的有效证据,如不能证明被控侵权外包装与自己享有权利的包装存在实质性相似,或无法证明侵权主体等,可能导致不立案。三是不构成侵权,若被控外包装有合法来源、属于合理使用、与权利人包装不构成近似等,经审查不构成侵权的,也不会立案。
二、外包装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
外包装侵权赔偿标准如下:首先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实际损失可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若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则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利益按照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当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难以确定,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的,可在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若以上都无法确定,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赔偿。
三、外包装侵权属于不正当行为吗
外包装侵权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行为,具体需结合行为性质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其中包括“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若涉案外包装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即具有显著性和市场知名度),行为人擅自使用且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典型的不正当行为。 此外,若外包装上的标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如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标识在同类商品上),则同时构成《商标法》下的商标侵权,该行为亦属于不正当竞争范畴(因商标侵权本质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需注意:若外包装未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或未导致混淆,则可能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仍可能涉及著作权侵权等其他法律责任。综上,外包装侵权是否属于不正当行为,核心在于是否满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混淆行为要件。
当探讨外包装侵权一般什么情况下不立案时,除了已提及的不立案情形,还有一些相关要点值得关注。比如,若侵权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没有达到应受刑事处罚的程度,通常不会立案。另外,若能证明外包装的使用是基于合法授权或者有合理来源,也可能不会被立案处理。外包装侵权的判定和立案情况较为复杂,涉及诸多法律细节。如果您对外包装侵权不立案的具体情况、后续处理方式等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精准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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