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是我国现有法律最为完善的解决民事纠纷的一步法律,而我国如今的社会是法治社会,需要更多的人来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法总则内容非常多覆盖盖面极其广泛,基本上已经规定了所有的公民行为。那民法总则规定法律行为规定有哪些?下面小编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一、民法总则法律行为规定有哪些?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
《民法总则草案》第112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对《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定义的缺陷作出了重大修正,体现为:其一,删除了“合法性”规定。《民法通则》第54条将民事法律行为限定为“合法行为”,其混淆了行为的成立与行为的有效,导致该条与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等规则无法协调,因此在理论和实务上多受垢病。《民法总则草案》对此作出了针对性回应。其二,增加了“意思表示”要素。民事法律行为作为表意行为,以一项或若干项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这是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事实行为等非表意行为最重要的表现。《民法总则草案》第112条采取“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之表述,显然更为精准。其三,弥补了行为人范围的不足。《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的行为人范围是公民和法人,未列举非法人组织,这与当时理论界对民事主体范围界定的分歧有关。在《民法总则草案》已将非法人组织专章规定的前提下,《民法总则草案》第112条将行为人规定为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乃理所当然。
总之,《民法总则草案》第112条采纳了我国民法学界在反思《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基础上形成的学术共识,回归了法律行为的理论传统,并兼顾与相关制度的衔接与协调,对民事法律行为作出较为准确的定义,值得肯定。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民法总则草案》第113条属于新增规定。从该条内容来看,既可以解释为对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规定,也可以解释为对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的定义。法学会建议稿、王利明建议稿均有类似规定,梁慧星建议稿则无此规定。
以此来保证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伤害。民法总则主要是解决民事纠纷,因此,在生活和工作中我们要善于运用民法总则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不能违反民法总则的规定,来迫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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