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经济十分落后的地方,人们没有工作,甚至连温饱都无法达到,为了赚取一些钱财维持自己的生活或者维持日常的基本开销,就出现了许多通过进行违法犯罪行为来赚取钱财的现象,而没有经济能力的人就会受到蛊惑,为了获取一定的经济回报参加这样的行为,其中卖血就是十分普遍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但非法组织卖血造成的危害和社会影响是十分的严重的,是应该被明令禁止的。下面就介绍一下有关于非法组织卖血罪的概念以及非法组织卖血罪怎么判的相关内容。
非法组织卖血罪基本概念
本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面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非法组织卖血违法国家有关规定却仍然实施的心理状态。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 非法组织他人卖血
本罪的行为是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即违反血液制品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擅自策划、动员、拉拢、联络、控制多名供血者抽取体内血液出卖的行为。既包括多名供血者向用血单位或者个人出卖;也包括擅自设立血浆采购点,组织多名供血者接受血浆采集。
二、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处理
非法组织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是指因非法组织他人卖血行为导致他人伤亡的情形,比如在组织他人卖血活动中,因超量卖血或者因疾病不能抽血的人卖血,到导致卖血者身体健康被严重损害甚至发生死亡结果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具有非法组织买血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需要指出,非法组织卖血过程中,不是因为非法组织卖血原因致人伤亡的,以本罪及相应犯罪实施数罪并罚。
三、不构成本罪的特使情形
根据《刑法》第333条规定,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须同时由以下几个基本条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他人出卖血液具有组织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缺乏其中任何一个基本条件的,一般情况下不能够构成本罪。比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而组织他人正常的血液采集行为;或者虽然具有违反法律规定的他人卖血行为,但只是参加者并不是组织者的,一般情况下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
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非法组织卖血罪与强迫卖血罪
虽然这两种犯罪所侵害的同类客体均为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行为都与他人卖血行为有关,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但前者并没有侵犯卖血者的人身权利;而后者则是以暴力、胁迫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前者的被组织者一般是自愿卖血,而后者的卖血行为多是是被迫的。前者须对他人卖血具有组织行为,而后者不以必须具备该行为作为犯罪的构成条件。
二、非法组织卖血罪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罪
虽然这两者都是血液方面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主观上都出于故意,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但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前者的行为对象只能是血液;后者的对象不仅包括血液,还包括血液制品。前者为行为犯,不需要达到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而后者必须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才能构成犯罪
非法组织卖血是一项严重的违法行为,这样的违法行为不具备正规的医疗途径和安全的医疗器械,有可能取血器材反复使用导致传播一些疾病,对参与者身体健康造成极大地损害甚至威胁生命,是应该严厉打击杜绝的一种现象。经济困难的人员还是应该找到正规的工作机会赚取钱财,达到改变生活环境的目的。而不是急于求成选择这样危害健康甚至违法犯罪的方式。以上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果需要更多专业的详细的有关于非法组织卖血罪怎么判的相关法律条文,您可以咨询律图的专业律师为你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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