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犯罪主体要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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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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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 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所谓建设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或者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具有工程建设者的资格,能支付工程价款的其他单位。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犯罪主体要件是什么?

由于工程的大量实施,工程事故问题较为严峻。所以,需要在工程事故发生前通过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规杜绝事故的发生。那么,在相关法律中,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犯罪主体要件是什么?为此,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 管理制度。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在一些地方出现管理混乱,有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一些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时故意压低价款,从中索取回扣;一些承包商、中间商也大捞好处,肆意增加工程非生产性成本;一些施工单位一味压缩工期,降低造价,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索贿受贿,贪图私利,置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有关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压缩工程造价或增加建房的层数,从而降低工程质量;

(二)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强迫施工单位使用,从而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建筑设计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是不按质量标准进行设计。

建筑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二)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三)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上述违规行为,是造成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

违反国家规定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严重后果是由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引起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则不构成本罪。

但是,并不是任何违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引起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所谓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因工程质量下本导致建筑工程坍塌,致人重伤、死亡或 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条件。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有关规定,所谓 重大伤亡事故,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所谓严重后果,既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也包括重大的 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一般掌握在五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规定的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也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 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所谓建设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或者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具有工程建设者的资格,能支付工程价款的其他单位。设计单位,是指专门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其他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 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新鼠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其中包括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对建筑工程专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质量、安全的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 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 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但是,对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国家规定,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会发生某种严重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以上就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犯罪主体要件是什么的详细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简单来说,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犯罪主体要件是工程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事故责任的最终结果。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您可以咨询我们工程事故领域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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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是什么,因为朋友不知道是什么?
[律师回复]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压缩工程造价或增加建房的层数,从而降低工程质量;
二是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强迫施工单位使用,从而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建筑设计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是不按质量标准进行设计。建筑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二是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三是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上述违规行为,是造成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
违反国家规定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严重后果是由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引起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则不构成本罪。
但是,并不是任何违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引起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所谓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因工程质量下本导致建筑工程坍塌,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条件。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有关规定,所谓重大伤亡事故,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所谓严重后果,既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一般掌握在五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规定的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也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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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当中明确的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是设计单位如何违反国家的规定,降低工程质量的标准,因而造成非常重大的安全事故的,对于直接责任人,将会对此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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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和其他公司接了一个项目,我想问问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犯罪主体要件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建设工程中犯罪主体和犯罪行为的认定是审判中经常遇到的难点问题。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均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在建设工程全过程中均应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并不因合同约定而转移或者免除责任,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件。三名被告人实施了违反安全管理法规,不履行及消极履行各自职责的行为,其行为与重大伤亡事故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姚某、吴某。
上海秦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某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施工(凭资质)、轻钢结构、彩钢板的制造、加工、销售、安装等,无建筑施工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告人秦某系秦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2年初,被告人吴某在未审核建筑施工资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被告人秦某签订工程合同,由秦某公司承建上海厨帝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厨帝公司)的门卫间改建工程。之后,被告人姚某作为秦某公司的现场施工负责人招募了蔡某、刘某等施工人员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公路4388号厨帝公司施工现场,在未对蔡某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情况下,即安排蔡某等人进场施工。同年3月29日上午,被告人姚某安排没有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的刘某等人在二层顶(约
9.5米高)处铺设钢结构楼层板,刘某不慎坠落至地面,致颅脑损伤而死亡。事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姚某、吴某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三名被告人均系自首,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秦某、姚某、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秦某提出政府的调查报告中认定系“一般事故”,司法机关认定其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不妥;姚某提出根据劳动法规定,“死亡1人”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其行为不应该构成犯罪;吴某提出秦某公司曾承建其公司主厂房,其应该有资质的,且工程的安全事宜均有秦某负责。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提出:第
一,秦某公司是事故发生单位,系事故直接责任单位,厨帝公司不是直接从事项目施工的,相关的安全责任由秦某公司负责,故吴某对本起事故没有责任;第
二,吴某没有参与门房间改建,也没有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不适用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审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姚某、吴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伤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三名被告人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建设方,违反安全管理法规,不履行及消极履行各自的职责,最终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其行为已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悖于法律规定,不予采纳。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姚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三、被告人吴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吴某以对事故发生没有直接责任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改判无罪。被告人秦某、姚某未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责任重大。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是否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件,将工程发包给未取得建筑资质的单位进行违章改扩建而发生伤亡事故的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主体要件符合性: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
本案中,辩护人提出,合同约定秦某公司承担安全责任,吴某没有直接参与现场施工,对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关系,吴某不具备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件。结合案件事实,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
1.建设工程安全责任认定
首先,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根据《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可见,建设单位负有进行报批并取得施工许可的责任,并且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备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本案中,被告人吴某的厨帝公司没有办理报批手续,也没有取得施工许可,秦某公司无建筑企业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厨帝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对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显然是负有责任的。辩护人提出相关安全生产责任由秦某公司负责而非厨帝公司负责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贯穿于建设工程全过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建筑法》第四十七条也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由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对于建设工程有责任的有关单位,在建设工程的全过程中都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辩护人提出厨帝公司作为建筑单位没有参与施工作业而不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意见缺乏法律依据。
最后,安全生产责任不因合同约定而转移或者免除。上述建设工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法律责任,对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单位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因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合同约定而转移或者免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能在合同中约定安全生产责任的归属。辩护人提出的厨帝公司与秦某公司在签订的工程合同中约定安全责任由秦某公司负责而与厨帝公司无关的意见,不能成立。
2.主体要件认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包括“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以及“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两种情况。此条是《刑法修正案(六)》对原条文修改后的表述,原条文规定的犯罪主体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而修改后的刑法对本罪的犯罪主体没有进行具体的描述,不再使用“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的表述,而是突出了“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这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本质特征。因此,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根据以上对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人秦某作为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没有取得资质的前提下承接建筑项目,未落实安全措施,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疏于管理,对于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被告人姚某作为施工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随意招募施工人员,安排无证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导致事故发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吴某未经施工许可,将建筑施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秦某公司承建,未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于事故发生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
综上,被告人吴某、秦某、姚某作为涉案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均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件。
二、行为要件符合性:建设工程中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行为认定
根据前文分析,三名被告人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件。而三名被告人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还应进一步分析其行为要件。
1.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行为与结果要件分析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行为与结果要件的内容为,在生产、作业中实施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一方面,被告人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既包括国家制定的关于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也包括行业或者管理部门制定的关于安全生产、作业的规章制度、操作章程等。本案中,三名被告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形式不同。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吴某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审核建筑施工资质即将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秦某公司,没有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秦某没有取得施工资质而承接建筑工程项目,没有对蔡某、刘某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即安排进场施工,没有落实安全措施,没有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施工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姚某招募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施工人员,做出不符合安全生产、作业要求的工作安排,安排无证施工人员高空作业,施工人员坠地死亡,姚某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因此,三名被告人的行为都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管理的规定。
另一方面,被告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引起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刑法对本罪规定了“重大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后果”两个标准,但只要具备其一便构成犯罪。对于“重大伤亡”的理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照两高2007年2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该规定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
(2)致人重伤3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本案中,施工人员刘某坠落至地面致颅脑损伤而死亡,属于重大伤亡事故。以上就是对于问题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犯罪主体要件是什么 法律方面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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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生产合同 发包单位:_________ 承包单位:_________ 为贯彻“安全 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_________和国家有关法规,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工程项目 1.工程项目名称:_____ 2.工程地址:_________ 3.承包范围:_________ 二、工程项目期限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三、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_________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3.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1)工程项目应由甲方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 (2)工程项目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工计划,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4.甲乙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5.施工前,甲方应对乙方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委托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甲乙双方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 6.施工期间,乙方指派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7.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 8.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甲、乙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 9.甲乙双方人员对各自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不良因素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 10.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使用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共同按规定检查验收,并作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记录,严禁在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有擅自使用方负责。 1 1.在施工期间所使用工具乙方自备,甲乙双方如需相互借用或租赁,甲乙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订有关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借入方必须进行检验,并做好书面记录。借入使用方一经接收,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应由借入使用方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过程中,用于设备、工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使用方负责。 1 2.甲乙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的现场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甲乙双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1 3.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进_________施工的外省市特种作业人员还须经_________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 4.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 5.乙方需用甲方提供的电气设备时,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器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 1 6.贯彻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有关方负责。 1 7.甲乙双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 8.乙方在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后,应自觉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 9.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甲、乙双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进行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及_________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廿四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20.本协议订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协单位双方,如遇有同国家和本地区有关法规不同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1.本协议经立协议双方签字、盖章有效,作为合同的附件一式七份,乙方二份,_________、_________、财务、工管部、监督部各一份。 2 2.本协议同工程合同同时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2 3.未尽事宜,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协商。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现场负责人(签字):___  现场负责人(签字):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经办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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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报社的记者,我前几天在记者群里上看到了关于安全事故的内容,请问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辩护主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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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习掌握《保密条例》,强化守纪意识,增强反渗透、反心战、反策反、反窃取的本领
三、不违反纪律存储、复制秘密信息,不违规使用和留存办公盘、移动硬盘等秘密载体,不将手机、私人移动存储器、计算机等带入重要涉密场所。
四、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晓的秘密,在执行重要任务时绝不携带和使用普通手机等非保密通信工具。
五、未经单位批准,不擅自使用手机、移移动存储器等载体,不违规使用计算机、笔记本、手机等工具连接互联网。不在电话、短信、信件等通信时谈论、传递涉密信息。
六、不使用任何录音、摄像工具未经允许在公务活动中录音、摄像。不在涉密场所非公使用具有实时视频通信功能的通信工具。
七、如发现违反国家安全和泄露部队秘密的行为,主动及时向本单位领导、保密部门报告。
八、离岗时,自愿接受脱离期管理,签订保密承诺书。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接受部队惩处,承担一切责任和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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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包括哪些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所谓建设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或者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具有工程建设者的资格,能支付工程价款的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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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重要安全事件罪怎么区分?
[律师回复]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区别 重大责任事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为工厂、矿山、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直接从事生产的工人和生产的直接指挥者或管理者;后者的主体则是工厂、矿山、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中负责劳动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员。 (2)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后者则是单位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 工程质量事故怎么处理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h内写出书面报告。 2、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应积极协助,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若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予以回避,但应配合调查组工作。 3、当监理工程师接到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可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并责成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并予以审核签认。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一般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由其他单位提供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技术处理方案的制订,应征求建设单位意见。 4、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设计,必要时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施工质量进行监理,技术处理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并会同设计、建设等有关单位共同检查认可。 5、对施工单位完工自检后报验结果,组织有关各方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应进行处理结果鉴定。要求事故单位整理编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并审核签认,组织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二者之间的联系表现在: (1)这两种罪在客观方面都要求犯罪行为给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实际上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损失;如果危害后果不严重的,都不能以犯罪论。 (2)这两种罪在主观方面,行为人都出于过失,都是在过失的心理支配下实行的犯罪。 二者之间的区别表现在: (1)犯罪客体不同。玩忽职守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是工厂、矿山、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2)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在玩忽职守犯罪中,行为人表现为消极地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而在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中,行为人表现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实施了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 (3)犯罪主体不同。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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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犯罪主体要件是什么
无论是什么样的犯罪,其实法律中都是有构成要件规定的,而实际判断某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时候,其实就要从这方面入手,先看是否完全满足规定的构成要件,然后再结合立案标准,这样就能认定是否构成犯罪。那么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犯罪主体要件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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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工程中重大安全事故罪和工程安全事故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建筑法》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你好,我的一个朋友最近遇到重大安全事故要被判刑,我想知道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是怎样的呢?
[律师回复] 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可能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举办大型的群众性活动中,违反在公共场所的群体性活动中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造成了重大的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1)行为。本罪的行为形式是不作为,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保障公共场所安全的惯例,行为人负有义务采取行动排除在公众活动场所发生酌法益侵害或法益的侵害危险性,且有能力履行该义务,而拒不履行。
①作为义务。作为义务主要体现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出具体规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关于加强公园、风景区游览安全管理的通知》公安部、建设部1993年6月30日发布,、《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2002年9月25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根据《关于加强公园、风景区游览安全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在公园、风景区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要报请当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成立专门的安全保卫机构,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全面实行安全责任制,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根据场地的容量,严格控制参加活动的人数,严禁超员售票;对场地内的通道、阶梯、桥梁、出人口等容易发生意外的部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组织疏导群众;要组织机动力量,防止和及时妥善处置踩死踩伤人、坍塌、火灾等事故。对于不符合安全条件,可能危害群众安全的活动,要一律严办。《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中则做出了类似的规定:要加强对公园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管理工作。公园和活动主办单位要对安全负责。要合理控制公园、风景区在节假日的游人总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作了具体要求,该法第13条规定,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出了规定:举办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上述法规是作为义务的来源,对其进行分析,不难看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者、安全责任人等主要负有以下义务:向公安、消防、交通等主管部门申请,并接受安全检查;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方案;保证公共场所的设施符合安全标准;配备足够的安全保卫人员;合理控制群众性活动的参加人数等。
②履行作为义务的可能性。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应当有履行作为义务的能力,这不仅是不作为犯罪的一般要求,也体现了法律不强人所难的精神。
但是义务者是否有履行作为义务能力,在判断上存在着不同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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