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第150条的内容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哪些情况下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三、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是什么?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意思表示真实;
四、哪些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按照民法典第150条的规定,因为一方胁迫而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受到胁迫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的申请,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除此之外,一方实施欺诈或者趁对方处于危难之中建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样是无效的。受到侵害一方可以行为撤销权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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