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不安抗辩权法律义务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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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个合理期限(不超过30天),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绝。3、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实施不安抗辩权法律义务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是三大抗辩权之一,当合同一方感觉对方存在违约、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资产等行为时,可以向法院提出抗辩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对于合同当事人而言,不安抗辩权是一项权利,在实施过程中要承担一定的义务。那么实施不安抗辩权法律义务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小编做个具体了解吧。

一、实施不安抗辩权法律义务是什么?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个合理期限(不超过30天),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

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绝。

3、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合理期限届满,后履行方未提供适当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则发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我国的《民法典》明确规定:后履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进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先履行方提供了明确的救济。(发解除合同书)

另外,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负有举证和通知两项法定的附随义务。

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1、须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先履行义务。

2、须先履行一方尚未履行义务。如果先履行义务一方已经履行了义务,即使后履行一方有不能履行情事发生,先履行一方只能通过违约请求保护其权益,不能主张不安抗辩权。

3、须后履行一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后履行一方有下述情形时,先履行一方可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如订约后财产显形减少,使合同履行有重大危险。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如当事人将主要资产转移使担保债务履行的财产数量显著减少危及债权实现的。但应当注意的是,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的行为须以逃避债务为目的,且该种行为足以危及本合同先履行一方债权的实现。

(3)严重丧失商业信誉。如后履行一方有多个合同义务未能按期履行,或陷于其他信誉危机的。

综上所述,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要承担不安抗辩权法律义务,包括通知义务和举证义务。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主张抗辩权之前,应该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如对方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合同违约时,当事人可以撤销抗辩权。另外,谁主张抗辩权,谁就负责举证,这也是法定义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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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9条的规定反映的是不安抗辩权的问题。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向另一方先为给付,当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明显减少或恶化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时,应当先为给付的一方可以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拒绝履行其义务。其又称拒绝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在对方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后,不安抗辩权归于消灭。
不安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三项要件:
一,双务合同的双方的债务的履行时间不同,一个在先,一个在后,如果是同时履行,则只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双务合同成立后对方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
三,对方财产明显减少,有可能影响其给付义务的履行。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都是在双务合同中运用的一项法律制度,它为善意签约人提供了一种自我保护,同时在宏观上具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功能,但两者是不能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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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实践中,对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较难区分,因此有必要对两者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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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行作出履行还是同时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而寻求法律救济。相反,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当事人的债务履行顺序存在先后之分。若没有履行时间的先后顺序,则仅仅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则不会发生不安抗辩权的余地。
正是因为如此,故而法律将行使不安抗辩的权利赋予先行履行的一方,而对方则无权行使。但具体到明示预期违约上,该制度主要是涉及不安抗辩制度所不能包容的内容,即不安抗辩的适用条件之一是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或出现其他不能履约的恶化情况,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而明示预期违约则是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这里无履行债务时间的先后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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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信用不佳,有不能履约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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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制度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明确向另一方作出其将届期不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行为人从主观上以某种积极行为侵害对方的期待债权,其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在默示预期违约中,债务人是以其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主要债务,它是以债务人不按期提供履行保证为要件,虽未明确向对方传达该意思,但其行为可看出债务人是不能按时履约的,此也表明债务人主观上存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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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实施义务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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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抗辩是一种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行为,也可以理解为已经进入诉讼阶段,对对方当事人违反有关“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请求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情况。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即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所谓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分类
一般诉讼时效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
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诉讼时效
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分类
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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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不予保护。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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