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义务人之日起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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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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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义务人之日起是什么意思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其中的“义务人之日起”是指权利人知道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那一天起。

二、基本原则和法律适用规则

(一)关于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进行民事司法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并确立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原则、绿色原则等基本原则。需要指出的是,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与我国是人口大国、需要长期处理好人与资源生态的矛盾这样一个国情相适应。

(二)关于民事法律的适用规则。

一是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

二是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著作权法专利法保险法等民商事特别法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也涉及行政法律关系,还有一些涉及特殊商事规则,这些法律很难也不宜纳入民法典,这条规则明确了民法典与民商事特别法的关系。

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

在《民法典》中有详细的规定,关于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具体年龄限制,《民法典》确保的是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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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本告知日之内,30日内接受处理是指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行政处罚法》中三日、七日和十五日等时间,解释如下:
1、《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4、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关于期间(期限)的说明:
1、关于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和组织听证的期限:(
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与《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期限不同,不能混淆;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规定,这里涉及到在办理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即:应在事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之日后“三日”期限期满后才能作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则按听证的程序规定组织听证后才能作出行政处罚)。(注: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3)《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组织听证的期限。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这里我们可以从其规定。
2、期间(期限)是否包含节假日:
(1)相关法律规定:
(一)《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期间(期限)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
(二)《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三)《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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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之日起算是什么意思?
假释之日就是指的被假释放出来的那一天。一般来说如果适用假释的话,首先犯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进行提前将其释放,不过在假释期间必须要遵守相关法律,并且是在服刑期间有着明显良好表现的人才能够进行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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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有好多法律条例最后都有一条“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执行”,请问一下这句话是什么意思?怎么理解啊
[律师回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以《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和《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以下简称“两个范本”)为主要标准。
第三条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采取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办法。
内部考核是各级税务机关对所属各单位及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考核。
外部评议是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各级税务机关及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第四条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信息化自动考核。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县及县以上税务机关应成立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组织领导。
单位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组长,其他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七条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考核范围及内容
第八条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范围包括“两个范本”所列的税收执法行为及与税收执法直接相关的管理业务。
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考核如下内容:税务登记、逾期申报、延期申报、税款征收、税款催缴、延期缴纳税款、欠税管理、发票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税收优惠政策认定、减免税和所得税税前列支审批、政策性退税审批、金税工程、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案件审理、税务执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指标》见考核评议办法附件。
除上述考核内容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考核内容。
第四章 考核评议方法
第十条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日常考核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及内设机构负责人对下一级税收执法岗位通过日常管理进行的定期考核。
重点考核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不定期进行的考核。
第十一条 税收执法人员应对其实施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自查,对自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日常考核应当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指标》进行,各级税务机关及内设机构负责人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考核结果填写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报告表,报送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重点考核应当对所属各单位的税收执法情况和日常考核结果不定期进行。
省级税务机关考核每年至少一次,地市及地市级以下税务机关考核每年至少两次。
第十四条 对考核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需经被考核人确认。
第十五条 外部评议可采用发放评议表、设置意见箱、公开监督电话及电子邮箱、聘请执法监督员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 考核评议结果处理
第十六条 对日常考核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单位负责人应督促责任人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对重点考核、外部评议等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上级税务机关应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对日常考核应发现而未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应当加重日常考核人的过错责任。
第十九条 对考核评议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通报考核评议结果。
考核评议结果作为年度单位评比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考核评议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你好,我是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找了一份行政的工作,刚签了劳动合同,合同里有一条规定说合同签订之日起1日内从次日起算,想咨询一下这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注意各条各款都是可以协商的达成一致再签,自己必须留一份。
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主张双倍工资,法律依据如下(以下引用法律规定如果没有特殊说明,均为《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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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不当得利之债是什么意思
《民法典》中不当得利之债的意思如下:不当得利之债属于债务的一种。指当事人没有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利益,造成了他人的经济损失而产生的行为人及受害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关系。不当得利指的是当事人通过违法途径取得相关利益导致他人利益受损,不当得利是债务发生的依据之一,因不当得利的债权关系被成为不当得利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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