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妹妹和她老公感情破裂了,我想问问未取得产权证离婚房屋分割怎么办,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上海市松江区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权利人为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购房屋权利人为本案
A、B。约定房屋暂测建筑面积为89.14平方米,总房价款1,416,435元,定于2012年10月31日前交房,交付标志为交钥匙房。房款付清并交房后,
A、B因自身原因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为购买系争房屋,B以其名义向银行申请公积金贷款300,000元、商业贷款350,000元,另以出售
B、C的动迁安置房所得价款1,050,000元中的766,435元支付房款,2013年1月交房时补交面积差价款3,972.50元,合计支付房款1,420,407.50元。自2013年10月(离婚后)起至2014年6月止,B归还房屋公积金贷款本金3,705.17元、商业贷款本金3,582.39元,合计归还贷款本金7,287.56元,尚有公积金贷款本金293,498.11元、商业贷款本金343,732.68元,合计637,230.79元未还清。
诉讼中,
A、B一致确认:系争房屋现市场价值1,520,000元,装修残值80,000元,合计1,600,000元。A主张房屋归B所有,房屋价值扣除剩余贷款本金及B离婚后偿还的贷款本金,双方各得一半,装修残值双方各得一半,由B向A支付折价款。B则不同意分割,认为即便分割亦不同意A的方案,其主张房屋的所有权。
各方观点
A诉称:
A、B双方于2013年10月15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系争房屋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房贷男女双方各一半;……
A、B购买系争房屋后,A曾给B 200,000元用于装修,B拿到钱后,不到一个月全部赌博输掉,A又和家人借款200,000元余装修。离婚后,B一直霸占系争房屋,不让A居住,也不支付给A任何钱款,A多次找到B协商分割系争房屋,B都置之不理。A认为,系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双方已经离婚,共有关系的基础不复存在,应当予以分割,同时,B离婚后霸占系争房屋,侵犯了A的合法财产权益。故A起诉要求:依法分割
A、B婚后共同购买的系争房屋(价值1,700,000元),房屋权益归B所有,B支付A房款850,000元。
B辩称:第
一,双方在离婚时约定系争房屋不得分割,根据物权法原则,有约定从约定,在A没有重大理由的前提下不得分割;第
二,系争房屋还有贷款大部分没有还清,未取得所有权,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不得分割;第
三,系争房屋涉及到C的利益,不宜分割。因此,B不同意A的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驳回。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
一、系争房屋是否应当分割?
二、若应当分割,则如何分割?
本案中,
A、B原系夫妻,对系争房屋未约定为按份共有,其共有形式应为共同共有。虽然离婚时双方曾约定房产不作分割,但该约定不能阻碍A行使分割共有财产的权利,现双方事实上已经解除婚姻关系,共有基础已经丧失,A主张分割共有房屋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B辩解系争房屋中有其子C的份额,故不宜分割,法院认为,系争房屋预告登记权利人为
A、B二人,根据物权公示原则,B的此项辩解缺乏事实依据,且动迁安置房出售后所得价款为1,050,000元,并未全部用于支付系争房屋的房款,故A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未侵害C的合法财产权益;B关于贷款未还清,房屋未取得所有权故不得分割的辩解,法院认为,系争房屋房款已结清并交付使用,亦办理了预告登记,办理产权证的条件已经满足,由于
A、B自身原因而未办理,不影响房屋分割,故B此项意见亦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本案争议焦点之
二,法院认为,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根据财产来源、生活的实际需要、照顾子女等情况,处理时可以有所差别。本案中,
A、B购买系争房屋时结婚已有九年有余,但系争房屋的首付款766,435元全部来源于B出售上海市松江区动迁安置房,虽然动迁安置房取得的时间在
A、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财产系由于B的父母老房子动迁而取得,与B的身份关系密不可分,故B对于系争房屋的贡献较大,可以适当多分。双方对于房屋归属于B无异议,故B应当以房屋现值扣除剩余贷款及其离婚后所还贷款本金后,支付A相应折价款,剩余贷款本息由B负责偿还。结合子女抚养、生活状况,酌定B给予A房屋折价款260,000元。关于装修残值80,000元,确定
A、B双方各占50%份额,由B给予A 40,000元折价款。以上两项合计,B给予A房屋及装修折价款300,000元。希望我对 未取得产权证离婚房屋分割怎么办这个问题的回答能帮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