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产权的房屋离婚怎么分割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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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时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如果是确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按共同财产分割。

未取得产权的房屋离婚怎么分割

现实中,有一些房产在夫妻离婚的时候可能还未取得产权,但此时涉及到夫妻离婚,自然也是要对房产做出分割处理的。不过由于这样的未取得产权的房屋比较特殊,大家知道在离婚的时候要怎样来分割吗?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律图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首先,在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的情况中。若是因没有交清全部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那么根据《婚姻法解释(二)》中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若是当事人已经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以下情况则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

2、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的;

3、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一种情况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一般在这种情况中,是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中的规定,这类房屋的部分产权受限主要表现为:房屋必须在购买五年后才能出售;出售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售房所得按照国家、单位、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由于这类房屋涉及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职工单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实务分割中存在一定障碍。

总的说来,离婚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形,若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可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实践中,对于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其实也不是不能进行分割的,只不过此时分割房产就比较复杂,而很多当事人其实自己一个人搞不定,因此才会选择聘请律师来为自己提供帮助,看该如何分割房产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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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妹妹和她老公感情破裂了,我想问问未取得产权证离婚房屋分割怎么办,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上海市松江区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权利人为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购房屋权利人为本案
A、B。约定房屋暂测建筑面积为89.14平方米,总房价款1,416,435元,定于2012年10月31日前交房,交付标志为交钥匙房。房款付清并交房后,
A、B因自身原因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为购买系争房屋,B以其名义向银行申请公积金贷款300,000元、商业贷款350,000元,另以出售
B、C的动迁安置房所得价款1,050,000元中的766,435元支付房款,2013年1月交房时补交面积差价款3,972.50元,合计支付房款1,420,407.50元。自2013年10月(离婚后)起至2014年6月止,B归还房屋公积金贷款本金3,705.17元、商业贷款本金3,582.39元,合计归还贷款本金7,287.56元,尚有公积金贷款本金293,498.11元、商业贷款本金343,732.68元,合计637,230.79元未还清。
诉讼中,
A、B一致确认:系争房屋现市场价值1,520,000元,装修残值80,000元,合计1,600,000元。A主张房屋归B所有,房屋价值扣除剩余贷款本金及B离婚后偿还的贷款本金,双方各得一半,装修残值双方各得一半,由B向A支付折价款。B则不同意分割,认为即便分割亦不同意A的方案,其主张房屋的所有权。
各方观点
A诉称:
A、B双方于2013年10月15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系争房屋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房贷男女双方各一半;……
A、B购买系争房屋后,A曾给B 200,000元用于装修,B拿到钱后,不到一个月全部赌博输掉,A又和家人借款200,000元余装修。离婚后,B一直霸占系争房屋,不让A居住,也不支付给A任何钱款,A多次找到B协商分割系争房屋,B都置之不理。A认为,系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双方已经离婚,共有关系的基础不复存在,应当予以分割,同时,B离婚后霸占系争房屋,侵犯了A的合法财产权益。故A起诉要求:依法分割
A、B婚后共同购买的系争房屋(价值1,700,000元),房屋权益归B所有,B支付A房款850,000元。
B辩称:第
一,双方在离婚时约定系争房屋不得分割,根据物权法原则,有约定从约定,在A没有重大理由的前提下不得分割;第
二,系争房屋还有贷款大部分没有还清,未取得所有权,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不得分割;第
三,系争房屋涉及到C的利益,不宜分割。因此,B不同意A的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驳回。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
一、系争房屋是否应当分割?
二、若应当分割,则如何分割?
本案中,
A、B原系夫妻,对系争房屋未约定为按份共有,其共有形式应为共同共有。虽然离婚时双方曾约定房产不作分割,但该约定不能阻碍A行使分割共有财产的权利,现双方事实上已经解除婚姻关系,共有基础已经丧失,A主张分割共有房屋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B辩解系争房屋中有其子C的份额,故不宜分割,法院认为,系争房屋预告登记权利人为
A、B二人,根据物权公示原则,B的此项辩解缺乏事实依据,且动迁安置房出售后所得价款为1,050,000元,并未全部用于支付系争房屋的房款,故A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未侵害C的合法财产权益;B关于贷款未还清,房屋未取得所有权故不得分割的辩解,法院认为,系争房屋房款已结清并交付使用,亦办理了预告登记,办理产权证的条件已经满足,由于
A、B自身原因而未办理,不影响房屋分割,故B此项意见亦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本案争议焦点之
二,法院认为,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根据财产来源、生活的实际需要、照顾子女等情况,处理时可以有所差别。本案中,
A、B购买系争房屋时结婚已有九年有余,但系争房屋的首付款766,435元全部来源于B出售上海市松江区动迁安置房,虽然动迁安置房取得的时间在
A、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财产系由于B的父母老房子动迁而取得,与B的身份关系密不可分,故B对于系争房屋的贡献较大,可以适当多分。双方对于房屋归属于B无异议,故B应当以房屋现值扣除剩余贷款及其离婚后所还贷款本金后,支付A相应折价款,剩余贷款本息由B负责偿还。结合子女抚养、生活状况,酌定B给予A房屋折价款260,000元。关于装修残值80,000元,确定
A、B双方各占50%份额,由B给予A 40,000元折价款。以上两项合计,B给予A房屋及装修折价款300,000元。希望我对 未取得产权证离婚房屋分割怎么办这个问题的回答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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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老公因为感情出现了问题,现在准备离婚。但是我们买的房子还没有拿到房产证,想要问一下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离婚时法院不宜分割的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离婚中,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法院在处理财产分割时一般如何处理呢我国对于房屋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采取登记主意。房屋等不动产经登记机构登记,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明确不动产物权归属的法定途径。《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具备财产利益,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尚不明晰。最高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法院在处理此类房屋时,考虑到子女抚养及双方情况判决由一方使用,使用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租金补偿。待产权登记后双方通过诉讼或协商的方式对房屋重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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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房产证怎么离婚分割?
未取得房产证在离婚分割的时候只能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财产分割,因为还没有拿到房产证的房子实际上在权利的归属上还是有疑问的,此时夫妻离婚且在争夺的过程中还是以协商为主,而诉诸法院的话,法官也无法对这部分房产作出合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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