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会怎么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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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自然人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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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是我国鼓励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提高竞争力的一种政策和优惠措施,然而,有时候却也成为了不法分子谋取利益的一种手段。不法商家会通过虚假上报出口产品数额、金额等来骗取出口退税,对此我国法律规定单位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规定,具体如下。

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罚条例

1、自然人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依本节第211条之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处罚。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特点

1、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体。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由于我国实行统一的外贸管理体制,只有经国家商务部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赋予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才有资格申请出口退税。因此,在退税环节,实施犯罪的主体,通常是那些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其他环节实施本罪的主体,通常是有出口经营权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2、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观方面。

骗取出口退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出口退税是以出口商品的存在为前提,没有商品的出口,当然不能取得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为了骗取出口退税,自己进行虚假申报等,骗取出口退税;

2)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为了获取代理费,明知其代理的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各种凭证不实,仍与其共同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活动;

3)无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进行骗取出口退税。

3、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观方面。

骗取出口退税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的目的,是直接非法占有国家的出口退税款,或者间接从国家的出口退税款中获取非法利益。

4、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罚。

(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数额较大”是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

(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是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②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是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②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③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4)单位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对单位叛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自然人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

(5)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刑法第204条第一款、第21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6)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依照刑法第204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8)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税收也造成了很大影响。从以上内容可知,我国政策中,只有经过相关机构批准和允许的企业才能进行出口退税申请,因此肆意欺骗,骗取出口退税的单位负责之人都将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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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犯罪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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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修正案对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构成犯罪的具体数额标准,以及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构成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没再作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在经济生活中,逃税的情况十分复杂,同样的逃税数额在不同时期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不同,法律对数额不作具体规定,交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司法解释并适时调整更为合适。
4.对逃税罪的初犯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根据修正案的规定,对逃避缴纳税款达到规定的数额、比例标准,已经构成犯罪的初犯,满足以下三个先决条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一是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二是缴纳滞纳金。三是已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这里有必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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