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企业融资的法律监管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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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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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该办法是对金融租赁公司审批和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它对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审批、业务范围、监管等做了全面规范,该办法修订后,允许符合资质要求的商业银行设立或参股金融租赁公司。
我国对企业融资的法律监管有哪些?

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资金就是企业的生命,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进行融资。融资涉及一国的金融安全,因而世界各国都对其进行监管。那么,我国对企业融资的法律监管有哪些呢?为此,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企业融资?

企业融资是指以企业为主体融通资金,使企业及其内部各环节之间资金供求由不平衡到平衡的运动过程。当资金短缺时,以最小的代价筹措到适当期限,适当额度的资金;当资金盈余时,以最低的风险、适当的期限投放出去,以取得最大的收益,从而实现资金供求的平衡。

二、企业融资方式有哪些?

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个渠道,其中内源融资主要是指企业的自有资金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积累部分;协助企业融资即企业的外部资金来源部分,主要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协助企业融资两类方式。直接协助企业融资是指企业进行的首次上市募集资金(IPO)、配股和增发等股权协助企业融资活动,所以也称为股权融资;间接融资是指企业资金来自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等债权融资活动,所以也称为债务融资。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生产规模的扩大,单纯依靠内部协助企业融资已经很难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外部协助企业融资成为企业获取资金的重要方式。外部协助企业融资又可分为债务协助企业融资和股权协助企业融资。

三、我国对企业融资的法律监管有哪些?

在我国,融资租赁很长时间内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直到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司法实践中审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提供了审判依据。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其中将融资租赁合同专门列为第十四章进行规定,主要规范融资租赁基本交易规则、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近来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融资租赁专章进行研究和拟定相关司法解释。未来该司法解释的推出将在较大程度上推动我国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的完善与落实。1.1.2规范租赁公司管理的部门规章

中国对融资租赁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融资租赁审批和监管部门有两个,即商务部和银监会。实际上,融资租赁公司也因出身的不同而在称谓上也有所区别:银监会审批监管的租赁公司通称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的则多称租赁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银监会和商务部两主管部门就相应管理问题均发布有关规章制度。《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是由商务部发布的,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审批和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该办法主要内容涉及租赁业务形式(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资产范围、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的条件和申报程序、租赁公司经营范围、风险资产管理等。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银监会修订公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该办法是对金融租赁公司审批和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它对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审批、业务范围、监管等做了全面规范,该办法修订后,允许符合资质要求的商业银行设立或参股金融租赁公司。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我国,除前述金融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另有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试点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批,归口商务部监管。自2004年实施试点制度以来,内资试点租赁公司已有47家。这些试点企业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从事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

以上就是我国对企业融资的法律监管有哪些的详细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总而言之,上文主要介绍了企业融资的概念、途径及相关的法律监管体系。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您还可以访问律图网站,寻求企业融资方面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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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权转让及改组申请的审批 被收购公司所在地的政府国资部门(产权人)编制产权出让及改组申请。改组申请材料应当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改组方和被改组企业的情况、外国投资者的情况(包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在中国境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同行业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改组方案(包括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和企业重整方案)、改组后的企业(包括其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企业)的经营范围和股权结构等文件。

(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 国有产权持有人组织被收购的国有公司进行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债权债务清理,编制清查日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册和债权债务清单,聘请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三)评估立项 被收购公司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资管理部门。评估立项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资产占有单位名称、隶属关系、所在地址;
2.评估目的;
3.评估资产的范围;
4.申报日期;
5.其他内容。 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须附产权出让及改组行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 国资管理部门收到立项申请书后,应在十日内下达是否准予评估立项的通知书,超过十日不批复自动生效,并由国资管理部门补办批准手续。
(四)资产评估 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五)评估结果的验证确认 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报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资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经国资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

(六)签订转让协议,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获得国家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对产权转让的申请的批复及完成资产评估后,地方国资部门和外国投资者签订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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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你咨询的外资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是什么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外商投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监督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接受举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四、监督检查措施 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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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监督检查处理系统
1、经检查未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
2、经检查发现企业未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实施检查的工商部门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应当在责令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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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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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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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时携带:本人身份证、用人单位全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能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上班的相关证据,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可以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逾期未执行的,申请强制执行。同时逾期不改正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你拖欠工资数额50-100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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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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