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失踪是怎样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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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四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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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即将生效,《民法总则》相应废止。

我们平常会开玩笑说一个很久不露面大家也都找不着他的朋友像失踪了一样,其实在民法典中对于失踪这一词是有着很精确的规定的,有些它自己的法律释义相关条件等等,是一个很严肃的词,今天一起来了解一下民法典失踪是怎样规定的吧。

民法典失踪是怎样规定的

《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申请宣告失踪条件:

1、自然人失踪已满两年。

下落不明,指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地无任何消息。下落不明的时间必须是持续地、毫不间断地满2年。2年的期限是从失踪人最后离开住所或居所而下落不明的次日开始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失踪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所谓利害关系人,指在法律上与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包括失踪人的近亲属和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应发出公告,寻找该下落不明的人,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届满后仍无下落的,判决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综合上文来说,宣告自然人失踪需要满足时间满不间断的两年,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法院依法宣告失踪的这些程序条件,失踪后,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行使代管职责,然后我们还了解关于民法典对失踪规定的一些相关法条,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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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失踪人财产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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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里面在表达调整对象的时候,是这样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先谈财产关系,再谈人身关系。《民法通则》
第五章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这样安排:
第一节是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是债务权,
第三节是知识产权,
第四节才是人身权利,也是先谈财产权利再谈人身权益。说明《民法通则》的确体现出对民法经济功能的重视。《民法总则》就不同了,《民法总则》制定于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中国人创造物质财富的能力足以满足中国人生活的需要。这样的背景下,尽管经济建设仍是核心任务之一,但我们更加重视刚才所说的人文关怀,所以看《民法总则》第二条,在表达民法调整对象的时候这么讲: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二者法律理念的不同《民法总则》把人身关系的民法调整放在了更为优先的序位。再看《民法总则》第五章关于民事权利规定的四个条文: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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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条,是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尤其是确认保障自然人各种类型的人身权益的法律规则。113条以下的条文才是对各类财产权益进行确定和保障的规则,相对于《民法通则》第五章安排序位有明显的调整,这是《民法总则》相对于《民法通则》更加关注人文关怀理念的贯彻和体现。扩展资料:《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相衔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妥善处理民法总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主要不同规定的衔接问题,最高人民于2018年7月18日发布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于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司法解释的核心内容在于民法通则一年短期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问题。法律之所以规定诉讼时效制度,主要是为了倒逼群众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就是为了迫使当事人尽快维权,不丧失胜诉权。在民法通则当中仍然保留着“一年三年为特例,两年为原则”的诉讼时效制度。民法通则的颁布有鲜明的时代印记,20世纪八九十年代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普遍不高,而且那个年代证据保存的成本也比较高,缩短诉讼时效促使群众尽快维权具有现实意义。去年民法总则正式颁布实施,将民事诉讼的时效改为三年,诉讼时效的延长是在充分维护当事人诉权和提升司法效率之间的平衡,随着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民事诉讼的证据更加的多元化,保存证据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适当延长诉讼时效具有可行性。
民法通则并未正式废止,其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而新颁布的民法总则改变了民法通则的具体规定,就造成了两种诉讼时效规定并存的局面,而且民法总则并未否定民法通则的规定。根据基本的法律理论,新法与旧法存在冲突的时候,应该优先适用新法,可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会发生被告为逃脱债务以旧法的时效规定进行抗辩,尤其是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的情况最容易存在争议。
为了解决诉讼时效新法与旧法的冲突,最高人民此次出台司法解释,该解释将冲突分为三种情况进行了详细解释,直接明确地规定民法总则实施前按照旧法办,存在交叉的按照新法办,新法实施后时效开始计算的当然性地按照新法办。综合来看司法解释充分体现了新法优于旧法、有利于当事人等立法原则,有效地解决了新旧法律之间存在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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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关于宣告失踪的规定是什么?
随着我国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治化在不断地增强,同时我国的法律也在不断的完善和修改,这位熟悉的一部法律就是民法总则这部法律,在民航总则中有关于宣告失踪的详细规定,很多人对宣告失踪并不是很清楚,那民法总则关于宣告失踪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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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宣告失踪应该适用特殊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毋、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无顺序上的要求。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 3、须由人民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宣告失踪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申请人民宣告公民失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都无联系,杳无音讯。认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2年,中间不能间断,如有间断,应从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来信时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登报寻找失踪人的,从登报之日起计算。 2、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其他有关机关,是指公安机关以外的能够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机关。 宣告失踪案件,人民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代管人。
公民失踪下落不明能向法院申请裁定公民失踪
[律师回复] 公民离家出走,如果超过两年没有音讯,致使家人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申请确认公民失踪。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宣告失踪案件,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去向不明,杳无音信,持续时间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即可向提出申请,经查证属实后宣告该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的案件。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公民是民事权利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必然同他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公民长期失踪,既会使他本人的财产因无人照管而损坏、丢失,也会使他与别人的民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例如,应由失踪人支付和收取的费用无人收付;已由失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池塘无人经营,但又不宜发包给别人;配偶实际上等于丧偶,但又无法与他人结婚。这对于他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对债权人、债务人、配偶、子女、单位都是不利的。确立由人民宣告失踪的法律制度,为的是结束这些不确定状态,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一、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
1.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二年。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或者居所地去向不明,没有任何音信。满二年是指下落不明状态持续不断地达到二年时间,而不是在音信时有时无的情况下将下落不明的时间累计相加满二年。在通常情况下,下落不明的期间从公民离开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之日起开始计算,但在战争期间失踪的,应当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在意外事故中失踪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下落不明状态时断时续的,从最后一次下落不明开始之日起计算。
2.申请人为下落不明公民的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在法律上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下落不明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弟姐妹、债权人、合伙人等。公民长期下落不明危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而利害关系人有必要也有权利申请宣告失踪。
二、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程序
1.公民下落不明持续满二年,其利害关系人可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该公民失踪,如果住所地与居所地不一致,则由最后居所地的人民管辖。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申请,程序上才合法。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即以裁定驳回申请;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则应当立案受理,并发布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应当记明申请人的姓名、住所;下落不明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相貌特征;该公民失去音信的最后时间;公告期间以及知情者向受申请陈述该公民的下落和信息的渠道或者方法。
2.申请必须是书面形式的,不能是口头的。利害关系人应当向人民提交宣告失踪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宣告失踪的请求,还应提交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出具的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下落不明的公民被宣告失踪后,其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失踪人的财产管理方面。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对谁当代管人有争议或者互相推诿,不愿代管财产的,或者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人民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代管人除法律规定外,不得处分失踪人的财产,不得将财产据为已有,遇有侵害代管财产的行为,代管人有权向人民提讼,请求排除妨害;造成损害的,可请求赔偿。失踪人对他人享有债权的,代管人可以请求债务人还债,也可以作为原告向提讼。代管人不履行代管的法定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合法的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代管人赔偿损失,承担责任,也可以向人民请求变更财产代管人。代管人认为自己没有能力履行代管职责的,可以向人民提出申请,要求变更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自己向人民申请变更与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人民变更,在性质上是有重大区别的,前者只有变更的申请而不存在争议,后者在申请变更人与财产代管人之间存在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有理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应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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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顺序民法总则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40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1、下落不明的起算: 下落不明的含义: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的情况。 下落不明的起算:自离开最后居住地音讯消失次日起算。 。2、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民法典》规定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范围除了近亲属以外还包含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比如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合伙人等。这里注意法律只规定了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非所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均可以。 。3、财产代管 财产代管是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最直接的法律后果。这里主要需要掌握的是财产代管人的选任、指定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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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总则宣告失踪的规定是怎样的?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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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对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在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形成的关系称之为社会关系,其中就包括了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所形成的一种关系,它包括对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的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总则对它的特征是怎么规定的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按民法规范确立的法律关系也就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民事法律关系不仅符合国家的意志,更体现着当事人的意志,一般是由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愿设立的。只要当事人依其意思实施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所设立的法律关系就受法律保护。
2、 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一方即享有民事权利,而另一方便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
3、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也表现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条件。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因为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任何一个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也就发生变化。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凡法律规定可成为民事主体的,不论其为自然人还是组织,都属于民法上的“人”。因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为民事主体。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例如,国家是国家财产的所有人,是国债的债务人。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权利和义务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权利的内容是通过相应的义务来表现的,义务的内容是由相应的权利来限定的。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对于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总则规定中表明了它的主体、客体以及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仅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各组织,如公司就可以作为的法人与其他公司或个人之间建立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般是民事主体自愿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的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在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形成的关系称之为社会关系,其中就包括了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所形成的一种关系,它包括对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的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总则对它的特征是怎么规定的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按民法规范确立的法律关系也就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民事法律关系不仅符合国家的意志,更体现着当事人的意志,一般是由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愿设立的。只要当事人依其意思实施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所设立的法律关系就受法律保护。
2、 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一方即享有民事权利,而另一方便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
3、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也表现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条件。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因为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任何一个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也就发生变化。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凡法律规定可成为民事主体的,不论其为自然人还是组织,都属于民法上的“人”。因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为民事主体。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例如,国家是国家财产的所有人,是国债的债务人。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权利和义务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权利的内容是通过相应的义务来表现的,义务的内容是由相应的权利来限定的。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对于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总则规定中表明了它的主体、客体以及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仅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各组织,如公司就可以作为的法人与其他公司或个人之间建立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般是民事主体自愿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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