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用卡诈骗罪中信用卡范围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包含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这意味着,不仅传统意义上可透支的贷记卡属于此范围,借记卡等虽无透支功能,但具备其他支付结算功能的银行卡也涵盖在内。如此规定是因为这些卡都与金融机构资金流转密切相关,诈骗这些卡会侵害金融机构和持卡人财产权益,破坏金融秩序。所以,在信用卡诈骗罪语境里,信用卡概念外延更广,只要能实现一定支付结算功能的电子支付卡,都可能成为该罪犯罪对象。
二、信用卡诈骗按什么标准来进行认定
信用卡诈骗认定需考量多方面因素。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有非法占有目的。 客观上,有以下情形属信用卡诈骗: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数额标准上,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等。
三、信用卡诈骗追诉时效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信用卡诈骗追诉时效期限依据法定最高刑而定。根据法律,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追诉时效为五年;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十年;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追诉时效为十五年或二十年。若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当探讨信用卡诈骗罪所涉及的信用卡范围有什么时,除了明确信用卡的范围界定,还有一些关联问题值得关注。比如,若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在未达到信用卡诈骗罪标准时,可能会面临怎样的治安处罚。另外,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但金额较小未构成犯罪,又会承担哪些民事责任。信用卡诈骗的法律后果会根据不同情形有很大差异。如果您对信用卡诈骗罪所涉及的信用卡范围相关的其他法律问题,像量刑标准、证据收集等存在疑问,就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员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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