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是否是职务犯罪的一种

最新修订 | 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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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贿罪属于一般主体的犯罪,即便是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也不属于职务犯罪。2、行贿犯罪体系在刑法上按照主体不同可分为自然人实施的犯行贿犯罪和单位实施的行贿犯罪,前者包括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对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人员行贿罪,后者包括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和对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人员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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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犯罪,具体的犯罪种类有多种。行贿罪则是通过财物的方式送给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犯罪行为。行贿罪和职务犯罪有着交叉的地方,都是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那么行贿罪是否是职务犯罪中的一种犯罪呢。

一、行贿罪是否是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是特殊主体的犯罪,即要求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而行贿罪属于一般主体的犯罪,即便是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也不属于职务犯罪。

行贿犯罪体系在刑法上按照主体不同可分为自然人实施的犯行贿犯罪和单位实施的行贿犯罪,前者包括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对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人员行贿罪,后者包括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和对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人员行贿罪。按照对象不同可分为对单位实施的行贿犯罪、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贿犯罪和对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实施的行贿犯罪。而行贿罪是不是职务犯罪需要看具体情况,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行贿罪属于职务犯罪么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三类:分别是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二、行贿罪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以行贿罪论处。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的规定,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便利条件。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正当利益不仅指获得的利益本身不正当,而且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而谋取的不确定利益,也属于不正当利益。这里所谓的不确定利益,是指需要通过竞争获得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利益是否正当取决于程序是否正当。因此,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程序获取这种利益,就是一种不正当利益。

三、行贿目的

第一类是有资格得到、应该得到的合法的利益,如果不行贿就得不到,或被拖延、被克扣;

第二类是没有资格得到、不应该得到的非法利益,如果行贿就能够得到,或能够变相地得到;

第三类是介于两者之间,如果行贿就能够得到,或更快、更多地得到,如果不行贿就得不到,或得到的慢、得到的少。

判断行贿罪是否属于职务犯罪主要要看的就是犯罪主体的问题,如果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话,那么该起行贿罪就是属于职务犯罪的一种,如果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话,该起犯罪仅仅是属于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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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是否是职务犯罪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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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是职务犯罪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行贿罪是职务犯罪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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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是职务犯罪的种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职务犯罪是特殊主体的犯罪,即要求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而行贿罪属于一般主体的犯罪,即便是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也不属于职务犯罪。行贿犯罪体系在刑法上按照主体不同可分为自然人实施的犯行贿犯罪和单位实施的行贿犯罪,前者包括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对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人员行贿罪,后者包括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和对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人员行贿罪。按照对象不同可分为对单位实施的行贿犯罪、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贿犯罪和对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实施的行贿犯罪。而行贿罪是不是职务犯罪需要看具体情况,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玩忽职守、或者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行贿罪属于职务犯罪么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三类:分别是贿赂犯罪、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二、行贿罪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以行贿罪论处。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的规定,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便利条件。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正当利益不仅指获得的利益本身不正当,而且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而谋取的不确定利益,也属于不正当利益。这里所谓的不确定利益,是指需要通过竞争获得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利益是否正当取决于程序是否正当。因此,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程序获取这种利益,就是一种不正当利益。
三、行贿目的
第一类是有资格得到、应该得到的合法的利益,如果不行贿就得不到,或被拖延、被克扣;
第二类是没有资格得到、不应该得到的非法利益,如果行贿就能够得到,或能够变相地得到;
第三类是介于两者之间,如果行贿就能够得到,或更快、更多地得到,如果不行贿就得不到,或得到的慢、得到的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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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根据《刑法》中规定,行贿罪属于哪种犯罪类型呢,麻烦您帮我们解释下,谢谢您的帮助。
[律师回复] 您好,根据《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罚。
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对单位处与罚金,并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之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为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该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受贿受贿是共同犯罪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斡旋是否有共同犯罪 斡旋指为他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而且利用职权的人并不知道该人,斡旋一般不会构成共同犯罪。 斡旋的条件 斡旋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斡旋的条件如下: 1、行为人利用的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2、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3、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4、索取了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了请托人财物。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默契,结合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从而紧密相联,有机配合,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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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认定有几种
贪污贿赂犯罪中,常利用职务便利,包括直接行使职权和间接利用过往职务影响力。前者指利用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权力;后者指离职后,仍凭声望与信任为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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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是不是职务犯罪
行贿罪不属于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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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受贿金额达到多少算犯罪
[律师回复] 对于行贿受贿金额达到多少算犯罪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贿罪的立案标准: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
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罪的立案标准: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或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或者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
第二项至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行贿受贿金额达到多少算犯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行贿受贿金额达到多少算犯罪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行贿罪的立案标准: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
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罪的立案标准: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或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或者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
第二项至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受贿罪与行贿罪是共同犯罪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受贿罪与行贿罪是共同犯罪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从刑法理论上讲属于必要共同犯罪,但在实务上并非按共同犯罪处理,而是分开处理。《刑法》中的每一种犯罪都有其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衡量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不是看这种行为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对向行为的存在,而是应该看它是否符合自身的犯罪构成。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刑法中并不存在绝对的对向犯,任何犯罪都可以根据其自身的犯罪构成单独成立犯罪,而不需要也不是以相互对向的行为作为必要条件。
罪与行贿罪有着各自的构成要件,是否成立行贿罪应看其主客观要件是否具备。罪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作为其直接客体,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其主观方面是行为人明知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或者索取财物的行为,是一种损害职务行为廉洁性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地实施这种行为。
行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与罪的构成要件有着根本的区别。
首先,行贿罪的基本客体表现为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其次,行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贿人向国家公职人员实际交付财物的行为;再次,行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一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和法人;
最后,行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意图对方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通过比较罪与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我们可以看出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对向关系,但同时都有着各自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体系。无论是在罪还是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中,法律都没有要求必须以相互对方的行为为成立的必备要件。所以,我们在认定是否成立行贿、罪时,应当遵循犯罪构成的基本原则,从案情的实际情况出发来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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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是不是职务犯罪
行贿罪不属于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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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人举报受贿人了还犯法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贿人举报人了还违法吗
还是违法。行贿人是可以直接举报人的,但建议你搜集相关证据。并且可以作为量刑情节,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法律规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罪的,根据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罪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现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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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受贿从犯受贿80000,有自首,主犯判5年,请问从犯判几年
[律师回复] 您好!罪的量刑标准和罪的一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处罚。“犯
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
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
第二项、
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条,根据《决定》
第九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数额较大的,构成商业罪。实施《决定》
第九条规定的行为,索取或者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根据《决定》
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决定》
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什么是受贿罪共同犯罪,受贿罪的共同犯罪有什
[律师回复] 什么是共同,罪的共同犯罪如何处理 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的,应当以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共同的构成要件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等工作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限; (2)利用凭借自已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及利用其他人员与职务相关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谋取利益; (3)利用、凭借权限、岗位、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其他对有求于己的人员职务上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讲取利益。后两种行为虽然是利用第三者的权限,但其是以自己的职务、岗位、地位等为基础的。倘若与自己的职务、岗位无关,如纯系人情关系,诸如朋友关系、亲属关系,则不属于职务之便的范围,收受这样的财物,不应以犯罪论处。 罪的共同犯罪如何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在犯罪主体与罪名的认定上都不存在问题,主要的问题是在于共同的故意如何认定。这里须先说明一点的是,有些参与共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自身也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都利用了自身的职权,则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的一种特殊情况;如果只有其中一人利用了职权,则在实质上与国家工作人员和一般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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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否是职务侵占罪
受贿罪与职务侵占罪之间有着本质性的区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职务侵占罪系工作人员借助职务之便,将所在单位经营过程中的财产私自据为已有之举;而受贿罪则是指公职人员运用职权,通过非法手段收受或索要他人所赠予财物的违法行为。无论是犯罪主体、犯罪目的还是行为方式等方面,两罪都截然不同。因此,可以明确地指出,受贿罪并非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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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的堂姐犯了行贿罪,现在法院正在审理,我们都不知道她到底会怎么判,我想请问下犯行贿罪拘役时间是多久?
[律师回复] (1)行贿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390条规定:
犯行贿罪拘役时间一般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受贿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386条规定:
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即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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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受贿受贿罪,受贿数额多大才算犯罪
[律师回复] 您好,刑法修正案九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修改了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即删去刑法对罪(含罪)规定的具体数额,代之以抽象数额和犯罪情节相结合的选择性标准: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或者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根据《[lw@]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lw]》第条,、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
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收受贿赂行为人是受贿人吗,共犯
[律师回复]
一、因朋友授意帮朋友陈某与某局局长王某某系朋友关系,陈某曾要求王某某为其介绍工程业务,王某某答应到时帮忙。王某某为A公司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后,A公司为感谢王某某,决定送给王某某50万元。为掩人耳目,王某某与A公司人员商定,由朋友陈某出面代为收受该笔贿赂。2013年6月13日,王某某请陈某帮忙参与签一份合同但未讲明合同的内容。随后,王某某将陈某带至某茶楼与A公司人员见面。王某某授意陈某与A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合同内容为:为感谢陈某在工程承揽过程中帮助,A公司支付给陈某50万元感谢费。看完合同后,虽然对内容心存疑惑,陈某还是在合同上签了字。事后,在王某某安排下,陈某分多次从A公司收取50万元钱。收钱后陈某曾告知王某某并请示所得钱款如何处置王某某表示先将钱放在陈某处,以后再从陈某手中拿。陈某遂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和生产经营周转。
二、行为人是否构成罪共犯陈某的行为构成罪的共犯,理由如下:
(一)陈某具有的共同故意根据案情,陈某既未为A公司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又未实际承建工程项目,仅凭一份莫名其妙的虚假合同便可获得数十万的好处,显然有悖常理。同时,陈某知道王某某具有为他人承揽工程提供帮助的职务便利。虽然在签订合同前后王某某未将事实真相直白、明确地告知陈某,但当王某某要求陈某出面与A公司签订虚假合同时,陈某根据合同内容应意识到合同背后王某某与对方钱权交易的实质。陈某签订合同并帮助王某某款项行为,应视为其主观上默示同意协助王某某。反而言之,如不是对合同背后的实质内容心知肚明,陈某便会在得知合同内容后向王某某提出异议;如果没有与王某某有共同的故意,陈某便不会参与后续的收受赃款行为。此外,陈某从A公司收受款项后,便将收钱情况告诉王某某,并请示钱款如何处理,王某某示意先将钱放在陈某处,以后再找陈某要,也充分说明二人对从A公司收受款项的性质和归属均心知肚明。综上可知,陈某在王某某授意下与A公司人员签订虚假合同并收受对方款项,其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实质上是参与王某某和A公司的钱权交易,即伙同王某某共同。陈某主观上具备与王某某共同的犯罪故意。
(二)陈某客观上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对收受型罪而言,实行行为应当是收受他人财物。陈某与A公司签订合同后,受王某某安排,先后多次直接从A公司人员手中收取贿赂款项50万元,客观上实施了犯罪的实行行为。陈某直接从A公司收钱后,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开支和经营周转,属于对贿赂款项的事后处理,不影响对陈某行为的定性。陈某并非是在王某某行为实施完毕后,帮助其掩饰、隐瞒贿赂款项的性质和来源,而是共同。综上,笔者认为,陈某在受王某某授意与A公司签订虚假合同时,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共同,事后多次从行贿对象手中直接款项,其具备的共同故意与行为。
朋友收受贿赂,是共犯还是受贿人
[律师回复]
一、因朋友授意帮朋友陈某与某局局长王某某系朋友关系,陈某曾要求王某某为其介绍工程业务,王某某答应到时帮忙。王某某为A公司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后,A公司为感谢王某某,决定送给王某某50万元。为掩人耳目,王某某与A公司人员商定,由朋友陈某出面代为收受该笔贿赂。2013年6月13日,王某某请陈某帮忙参与签一份合同但未讲明合同的内容。随后,王某某将陈某带至某茶楼与A公司人员见面。王某某授意陈某与A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合同内容为:为感谢陈某在工程承揽过程中帮助,A公司支付给陈某50万元感谢费。看完合同后,虽然对内容心存疑惑,陈某还是在合同上签了字。事后,在王某某安排下,陈某分多次从A公司收取50万元钱。收钱后陈某曾告知王某某并请示所得钱款如何处置王某某表示先将钱放在陈某处,以后再从陈某手中拿。陈某遂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和生产经营周转。
二、行为人是否构成罪共犯陈某的行为构成罪的共犯,理由如下:
(一)陈某具有的共同故意根据案情,陈某既未为A公司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又未实际承建工程项目,仅凭一份莫名其妙的虚假合同便可获得数十万的好处,显然有悖常理。同时,陈某知道王某某具有为他人承揽工程提供帮助的职务便利。虽然在签订合同前后王某某未将事实真相直白、明确地告知陈某,但当王某某要求陈某出面与A公司签订虚假合同时,陈某根据合同内容应意识到合同背后王某某与对方钱权交易的实质。陈某签订合同并帮助王某某款项行为,应视为其主观上默示同意协助王某某。反而言之,如不是对合同背后的实质内容心知肚明,陈某便会在得知合同内容后向王某某提出异议;如果没有与王某某有共同的故意,陈某便不会参与后续的收受赃款行为。此外,陈某从A公司收受款项后,便将收钱情况告诉王某某,并请示钱款如何处理,王某某示意先将钱放在陈某处,以后再找陈某要,也充分说明二人对从A公司收受款项的性质和归属均心知肚明。综上可知,陈某在王某某授意下与A公司人员签订虚假合同并收受对方款项,其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实质上是参与王某某和A公司的钱权交易,即伙同王某某共同。陈某主观上具备与王某某共同的犯罪故意。
(二)陈某客观上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对收受型罪而言,实行行为应当是收受他人财物。陈某与A公司签订合同后,受王某某安排,先后多次直接从A公司人员手中收取贿赂款项50万元,客观上实施了犯罪的实行行为。陈某直接从A公司收钱后,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开支和经营周转,属于对贿赂款项的事后处理,不影响对陈某行为的定性。陈某并非是在王某某行为实施完毕后,帮助其掩饰、隐瞒贿赂款项的性质和来源,而是共同。综上,笔者认为,陈某在受王某某授意与A公司签订虚假合同时,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共同,事后多次从行贿对象手中直接款项,其具备的共同故意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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