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适用限制体现在哪些方面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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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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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2、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3、死缓制度是我国刑法的独创。4、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死刑适用限制体现在哪些方面

为了坚持少杀慎杀原则,我国对死刑的适用其实是作出了较多的限制的,毕竟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权的,一旦执行那即使日后发现有错误,也是无法挽回的了。那到底我国对死刑适用限制是体现在什么方面呢?下文中律图小编就来为你解答这个疑惑。

一、死刑适用条件上的限制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最古老的刑罚,是人类阶级社会刑罚史上最重要的刑种。由于死刑的内容是剥夺犯罪人的生命,故又被称为生命刑;由于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故被称为极刑。

刑法》第48条第1款前半段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从而将适用死刑的条件界定为“罪行极其严重”,也即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有效地对死刑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制。

从刑法分则看,对于可以判处死刑的犯罪及其情节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如《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故意伤害罪只限于“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可适用死刑,除此以外,无论情节怎么严重都不能适用死刑。刑法分则中,除极个别的以外,死刑都是作为选择刑来规定的,与、有期徒刑等刑罚方法共同构成一个量刑幅度。加强了慎用死刑的可操作性。

二、死刑适用对象上的限制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法律明确规定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这两类人排斥于死刑适用对象之外,进一步限制了死刑的适用范围。

前者主要考虑其尚处于世界观形成时期,心理可塑性强,应着重教育改造。后者则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主义原则。

三、毒品犯罪适用死刑限制

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仅有被告人口供与同案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证据的,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

即在适用条件和适用对象上面都作出了相应的限制。法律中也明确规定了,对于哪些罪犯是绝对不能判处死刑的,而哪些罪犯又是可以不用判处死刑。一般如果不是必须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话都是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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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限制体现在哪些方面?
1、从适用条件上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2、从适用对象上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3、确立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4、从适用程序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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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我国刑法中限制死刑适用政策的具体体现
[律师回复]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  适用死刑的罪名(不同国家以其具体规定为准):蓄意谋杀、、严重的故意伤害、、暴力抢劫、劫持、绑架、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情节极其严重的各类普通刑事犯罪、数额巨大的等。  在中国,死刑分为死刑并缓期2年执行(死缓)与死刑并立即执行两种死刑判决。  基于人道主义,不适用死刑的人群:实施犯罪时未成年的人(中国为18周岁)、审判时怀孕的女子、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人等。  中国法律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1.适用条件限制。刑法第48条第1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  
2.适用对象限制。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典第49条增加1款作为第2款: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适用犯罪性质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很少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4.适用程序限制。刑法第48条第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5.执行制度限制。刑法第48条第1款:“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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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中的新制度体现在哪些方面
现行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现行刑诉法第四十三条对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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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集体户口买房子不限制面积吗?
[律师回复] 以下是集体户口买房办理手续的两种方法。
一、从公司的集体户口薄上将自己个人的“户籍卡”原件从公司借出来,待办理完手续后,再将个人的“户籍卡”原件还给公司。
二、到现在集体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打一个“户籍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并提交相关的证件:
1、买一套能办房产证、土地证的房子。如果是买二手房,还要让原房主将户口迁走,户主自己的户口才能迁进来。
2、买房并办好两证后,去当地派出所,问清房屋所在地的户籍警是谁。在派出所或社区警务室找到户籍警后,向其说明来意,写一份入户申请。这一步,要 带两证原件、省人才交流中心的集体户口单页原件、学历原件、身份证原件、聘用合同原件(必须是毕业2年内与企业签的合同)。户籍警签字同意后,再拿着申请 书到派出所户口异动窗口盖章。
3、带上两证、学历原件、身份证原件、省人才交流中心的集体户口单页原件、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聘用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入户申请原件,到所在区的政务中心办理审核。审核通过后,对方会打印一份《批准入户通知单》给户主自己保管。
4、带上《批准入户通知单》、3张1寸登记照和政务中心退还的材料,回派出所即可办理落户手续。
根据相关规定,购房落户当事人需向公安机关提供:房屋产权证(按揭房凭购房合同和银行按揭协议)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以上所有证件、证明上的人员户籍信息必须一致。
你好,我与现在的公司产生劳动合同方面的纠纷,现在已经上诉到法院,请问合同解除异议期条款的适用限制,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一、本案合同解除事实的法律认定
(一)合同约定解除条件不明视为无约定
合同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待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约定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而不能任意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是指当事人所约定的将来解除合同的特定事实。合同约定解除条件具有以下特征:
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3.必须是当事人约定而不是法定的事实;
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5不得与合同内容相矛盾。
本案中,原被告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为:“租赁期间,甲乙双方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需解除合同,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赔偿乙方装修费用贰拾万元人民币。”这种“不得借故解除”与“如甲方需要解除合同”的表述相互矛盾,同时“如甲方需要解除合同”的表述不符合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要求。因此,本案属于合同约定解除条件不明,应视为未约定。原告不能依约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二)不存在合同法定解除适用事由
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出现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而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具备法定解除事由是法定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主要有:
1.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在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后,仍继续按时足额支付了租金,且被告不存在法定的其他解除事由,原告不享有法定解除权,因此原告不能依法定解除事由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二、合同解除异议条款及其司法解释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消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消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了合同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应遵循的程序及合同解除异议制度:当事人一方基于约定或法定解除权发出通知主张解除合同,若对方无异议则自合同解除通知到达时合同关系终止,若对方有异议则需在约定的异议期内或者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异议的内容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实体上主要有:
1.约定解除的条件无效或未成就;
2.法定解除事由不存在。程序上主要有:
1.主张解除合同的当事人迟延行使解除权导致该解除权消灭的;
2.主张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并未履行通知义务。实质上,合同解除异议条款预设了主张合同解除一方当事人的解除权可能存在瑕疵或错误,对该瑕疵或错误的审查需另一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主动向有权机关提出异议,否则存在瑕疵或错误的解除权不影响解除合同的生效。
三、无解除权人解除合同是否适用合同解除异议条款
从本案合同解除事实的法律认定可以得知,原告既不享有约定解除权,也不享有法定解除权,即原告为无解除权人。既然原告为无解除权人,那么原告则无权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被告亦不受合同解除异议期的限制,法院可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未解除,仍合法有效。
上述观点是从实体正义的角度来解读合同解除异议条款的适用。但其忽略了一个逻辑问题:原告不享有解除权是经过法院审查后得出的结论。从合同解除的程序而言,一方当事人依约定或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对该约定或法定解除权是否存在是当事人从自身角度进行的判断,该判断的准确与否不具有最终的约束力。只要当事人具备了解除合同的形式要件,另一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异议,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当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异议期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异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则成为对该约定或法定解除权进行终局判断的主体,若该约定或法定解除权合法存在,则确认合同解除有效,反之,则确认合同解除无效。然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介入审查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为前提的。若当事人逾期提出异议,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人民法院不再审查合同解除异议,当事人之间合同解除。
可见,无解除权人解除合同实质上是合同解除程序进入到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合同解除效力的阶段性认定结果,其并不排斥合同解除异议条款的适用,是合同解除异议条款及其司法解释的立法价值选择导致的结果,即通过对异议期限明确限定,促使合同解除相对方及时行使异议权,使合同的效力及早稳定下来。但法律对于无解除权人依合法程序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也是无解除权人解除合同适用合同解除异议条款的难点问题。
四、无解除权人依合法程序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在异议期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确认合同解除无效,若经审查确认主张解除的当事人一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则认定合同解除无效,合同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但若超过异议期间,一方当事人合法解除合同之后,经审查发现解除合同一方的解除权存有瑕疵或错误致使其并不享有解除权的情况下,又该如何维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可通过追究无解除权一方的违约责任来保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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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对什么人具有法律约束力。2、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是指集体合同从什么时间开始发生效力,什么时间终止其效力。3、集体合同的空间效力:集体合同对空间的效力是指集体合同规定的对于哪些地域、哪些从事同一产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所具有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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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遇到了继承麻烦,最近在去律师事务所办理业务的时候遇见了一些什么情况下适用法定继承问题,我们不知道该怎么办,所以希望你们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给我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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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扶养协议是遗嘱人生前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扭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并于退赠人死后接受其约定遗产的协议。被继承人用遗嘱方式转移财产纳,不 但包括遗嘱继承,还包括遗嘱。被继承人死后,只有未留下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遗嘱,或者其所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或立下的遗嘱被确认为无效的,其遗产才适用 法定继承。
  
(2)遗产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遗产分割以 前.遗嘱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入表示放弃受遗赠的.其所放弃的遗产部分适用法定继承。其他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没有表示放弃的,对其按遗嘱应继 承的那部分财产不能适用法定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的受遗赠人应当履行协议,接受约定的遗产;但如果受遗赠人履行了对死者的生养死葬义务后,却又表示放弃受遗 产的,其所放弃受遗赠的遗产部分,也应适用法定继承。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继承法》第7条规定了丧失继承权的4种行为,只要继承人实施了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之一,不沦该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均丧失继承权。对于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遗嘱中指定由该继承人领受的遗产部分,适用法定继承。
  
(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继承能力和受遗赠能力消灭,因而就不能继承和接受遗产。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嘱继承人、受
  遗赠人只要在继承开始时生存着,即使在实际分割遗产时已死亡,也应依照遗嘱分给他或其继承人遗嘱指定的遗产。希望这些内容可以帮助到你。如果你还有其它什么情况下适用法定继承 0问题,可在我们继续进行法律咨询,我们还会提供更专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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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建立职业年金的强制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企业年金是介于国家举办的社会保险和市场化的商业保险间的企业补充保险,在我国并不是以强制方式推进的。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将比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更具有普遍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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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减刑并不是不能减刑,而且要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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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从而既严格限制此类罪犯的减刑条件,使其最低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二十五年;同时又给其留有减刑的空间和希望,激励其遵守监管秩序,认真接受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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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效力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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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条款在什么情况下不适用,竞业限制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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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严重违反刑法相关法规的犯罪者一般会执行死刑。但也有部分犯罪者无论犯何种罪行都不得对其执行死刑,包括怀孕妇女和年龄未满足条件的人。死刑的年龄限制是什么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不得执行死刑,年龄在七十五岁以上的人同理,严格按照其出生日期和犯罪时间判定。以下是刑法中死刑相关的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死刑的规定第五节死刑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判决或者核准。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第五十条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第五十一条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不适用死刑的情况解读无论其罪行如何严重,均不适用于死刑判决: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18周岁指按罪犯的实际出生年月日核对,以18周岁生日当天24:00以后为满18周岁)。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4、“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指在人民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不管其怀孕是否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对于未成年人与怀孕的妇女,
首先,未成年人是指不满18周岁的人。
其次,不满18周岁是以犯罪时为准的,而不是以审判时为准,因此,行为人被审判即使已成年,但只要其犯罪行为是在18周岁生日之前(包括生日当天)实施的,就不得适用死刑。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死刑缓期2年执行,这表明,对未成年人犯罪,无论如何,最高刑只能是无期徒刑。而“怀孕的妇女”是以审判的时候为准的,而不是犯罪的时候,这不同于上述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形(一个以犯罪时为准,一个以审判时为准)。
其次,这里“审判的时候”具体是指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而不仅仅是指审理阶段。在审判期间,即使“怀孕的妇女”实施人工流产的,也不能适用死刑,与被依法羁押的犯罪事实是否为“同一事实”为标准来判断自然流产的妇女是否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适用对“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也包括不适用缓期2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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