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金新规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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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变化一:首次明确缺陷责任最长不超过2年。缺陷责任期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关系承包人切身利益。实践中,发包人经常有意或无意将工程质量保修期与工程质保金的返还挂钩,要求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方可返还质保金。变化二: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
工程质量保修金新规内容是什么?

保证工程质量是我国一直以来致力去解决的问题,近几年一直出台相关政策来保证工程质量,我们常见的一种措施就是收取保证金,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为了保证建造商能够认真严谨的完成工程建设就需要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在新规中也有相关的说明,那工程质量保修金新规内容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工程质保金的新规定的变化有哪些?

变化一首次明确缺陷责任最长不超过2年

缺陷责任期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关系承包人切身利益。实践中,发包人经常有意或无意将工程质量保修期与工程质保金的返还挂钩,要求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方可返还质保金。但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因此,如果按照发包人的要求,那么质保金就要等到工程寿命结束才能收回,这显然是对承包人不公平的,由此也造成了大量的质保金返还争议。

虽然《老办法》中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并未明确缺陷责任期的最长期限。在发承包双方未对缺陷责任期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质保金的到底应当何时返还。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的观点并不统一(以2年、5年作为质保金最长返还期限的案例均有出现)。本次新出台的《办法》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这是国家首次正式对缺陷责任期最长期限进行明确,将有利于减少质保金返还争议,缓解承包人被拖欠工程尾款的状况。

变化二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

《办法》第六条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其中,关于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的规定,最先出自《清理保证金通知》;已采用其他保证方式,不得再预留保证金的规定,系之前《老办法》的原文规定。

根据2013 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逐次扣留,即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比例逐次扣留;

(二)一次性扣留,即发包人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在合同双方未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则适用第一种方式,即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这也是实践中发包人最经常采用的质保金扣留方式。但是,如果实践中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这一常规性的质保金扣留方式,将与《办法》中关于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的规定发生冲突。从合法性考虑,今后发包人应尽量采用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保金的方式,或采用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函的方式。

变化三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

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也是出自《清理保证金通知》中的要求。《老办法》并未强制性要求工程质保金的预留比例,只是规定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实践中虽然大部分工程项目的质保金的预留比例未超过5%,但对于一些新型或风险较大的项目,发包人还是会预留较大比例的工程质保金,作为其项目的风险控制措施。

在当前竞争激烈的建筑施工行业,很多工程承包项目中承包人的净利润都达不到5%,预留过高的工程质保金无疑会让承包人承受过大的资金压力。并且,工程质保金本质上并不是保修费用,只是一种担保措施。为此,《办法》在限制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的同时,推行银行保函制度,规定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并规定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此举将大大减少施工企业的资金占用和现金流压力,显著减轻施工企业负担。

工程质保金的新规定

变化四预留工程质保金可由第三方托管

《办法》规定,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虽然《老办法》中对工程质保金的托管已有类似规定,但《办法》本次特别强调了托管金融机构的“第三方”属性。希望通过第三方托管机构的监管,实现工程质保金的专款专用,避免质保金的延期返还,解决发包人挪用、滞留工程质保金导致施工企业权益损害的情况。但由于该规定并不具有强制性,实践中能否被顺利接受不容乐观。

在《办法》出台之前(特别是在《清理保证金通知》出台后),部分省份对于工程质保金的第三方托管已有比较具体措施。例如吉林省规定,质保金应存入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并签订《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托管协议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在第三方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将质量保证金存入,对未结算完成的工程,建设单位可从工程结算价款中一次性划拨存入施工单位开设的账户。质保金仅用于支付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的缺陷而进行维修的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保证金的使用、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变化五增加逾期返还工程质保金的违约责任

《办法》第三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其中,第(七)项是本次《办法》新增内容。

质保金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逾期未支付时通常应适用于工程合同中关于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在当前工程施工行业处于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单独约定高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对承包人来讲并不太现实。比较符合实际的作法是,国家相关部门在制订新的工程合同示范文本时,设定逾期返还工程质保金违约责任的规范条款,以逐渐推广适用。

一般情况下工程质量保证需要多个部门的齐心协力才能完全的保证工程质量不出问题,在修建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有关部门的监督和验收,同时建造商也要根据工程的大小来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一般是在一定的期限内可以得到返还的资金,从而保证工程质量不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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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钢筋分项工程质量控制标准做法1钢筋推荐品牌为了杜绝假冒伪劣钢筋及小厂生产的杂牌钢筋,集团公司规定了钢筋的推荐品牌,并每年根据各项目开发的需要,经部分项目考察及推荐,集团工程管理部审核批准,决定增加部分钢筋及水泥品牌。同时,对存在“瘦身”现象或合格率严重偏低的品牌,及时给予取消。非推荐品牌钢筋一律不得进场。2钢筋电渣压力焊电渣压力焊适用于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竖向或斜向(倾斜度不大于100)钢筋的连接。电渣压力焊接头外观检查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⑴、四周焊包凸出钢筋表面的高度:当钢筋直径≤25mm时,不得小于4mm;当钢筋直径≥28mm时,不得小于6mm;⑵、钢筋与电极接触处,应无烧伤缺陷;⑶、接头处的弯折角度不得大于2°;⑷、接头处的轴线偏移不得大于1mm。不同直径钢筋焊接时,钢筋直径相差不得超过7mm,两钢筋轴线应在同一直线上,轴线偏移不得大于1mm。接头强度要求按较小钢筋直径计算。3钢筋电弧焊(一)钢筋电弧焊包括帮条焊、搭接焊、坡口焊、窄间隙焊和熔槽帮条焊5种接头型式。帮条焊、搭接焊时,均宜采用双面焊;当不能进行双面焊时,方可采用单面焊,帮条或搭接长度应符合左下表的规定。帮条焊接头或搭接焊接头的焊缝厚度S不应小于主筋直径的0.3倍;焊缝宽度不应小于主筋直径的0.8倍。帮条焊或搭接焊时,钢筋的装配和焊接应符合下列要求:⑴、帮条焊时,两主筋端面的间隙应为2~5mm;⑵、搭接焊时,焊接端钢筋宜预弯,并应使两钢筋的轴线在同一直线上;⑶、帮条焊时,帮条与主筋之间应用四点定位焊固定;搭接焊时,应用两点固定;定位焊缝与帮条端部或搭接端部的距离宜大于或等于20mm;⑷、焊接时,应在帮条焊或搭接焊形成焊缝中引弧;在端头收弧前应填满弧坑,并应使主焊缝与定位焊缝的始端和终端熔合。帮条焊及搭接焊示意图详见下页。电弧焊接头外观检查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⑴、焊缝表面应平整,不得有凹陷或焊瘤;⑵、焊接接头区域不得有肉眼可见的裂纹;⑶、焊缝余高应为2~4mm。⑷、咬边深度、气孔、夹渣等缺陷允许值及接头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右下表的规定;5钢筋闪光对焊钢筋闪光对焊可采用连续闪光对焊、预热闪光对焊或闪光-预热闪光焊工艺方法。可根据不同条件选用。两根不同直径的钢筋进行闪光对焊时,钢筋径差不得超过4mm。两根钢筋的轴线应在同一直线上,轴线偏移的允许值应按较小直径计算;对接头强度的要求,应按较小直径钢筋计算。闪光对焊接头的质量检验,应分批进行外观检查和力学性能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⑴、在同一台班内,由同一个焊工完成的300个同牌号、同直径钢筋焊接接头应作为一批。当同一台班内焊接的接头数量较少,可在一周之内累计计算;累计仍不足300个接头时,应按一批计算;⑵、力学性能检验时,应从每批接头中随机切取6个接头,其中3个做拉伸试验,3个做弯曲试验;⑶、异径接头可只做拉伸试验。闪光对焊接头外观质量检查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⑴、对焊接头表面应呈圆滑、带毛刺状,不得有肉眼可见的裂纹;⑵、与电极接触处的钢筋表面不得有明显烧伤;⑶、接头处的弯折角度不得大于2°;⑷、接头处的轴线偏移不得大于钢筋直径的0.1倍,且不得大于1mm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主要考虑机动车车身受磨损。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常使用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制定。三是明确质量纠纷的处理办法,否则难以划分质量责任界限,维修业户应负责及时返修,应首先与承修方协商解决。这是保护机动车车主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规定主要依据是部门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各方可向当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调解,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方不履行协议,必须界定在一定时间内。参加调解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举证责任,今后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授权,由承修业户负责:二是划分承修业户和托修单位的责任;不属于承修方责任的。目前,质量保证是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及质量保证期内,不属于维修质量问题。在质量保证期内。具体是。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办法,有关当事方可依法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并对举证事实负责,由于维修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责任由托修单位自负。如经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或调解达成协议后、技术状况呈下降的状态,托修方遇有汽车维修质量问题或者发生机件事件。需要说明的是,按规定予以赔偿,这是处理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最基本原则。四是进行赔偿。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属于承修方责任的,不予赔偿;由于托修单位违反规定使用或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以便更有效地实施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制定新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管理办法,因维修质量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根据交通部的《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交公路发[1998]349号)以及其它规定
最近由于刚买了一套房,但是不清楚其质量如何,现在想了解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商将新建成的房屋出售给购买人时,针对房屋质量向购买者做出承诺保证的书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开发商应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上约定的房屋质量标准承担维修、补修的责任。
意义
鉴于房屋的特殊属性,为了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对住宅质量进行了专项规定,要求开发商建造的房屋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并要求开发商承担一定期限的保修责任。
通常房屋保修的事项应该由开发商企业亲自负责维修和处理,如果,开发商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其他单位负责保修事宜的,必须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对所委托的单位予以明示,保证购房者权益获得实际保护。
主要内容
1、相关责任主体验收确定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5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外保温5年,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1]
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2]
保修期规定
我国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3]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开发商在质量保证书上注明的保修内容和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家规定。保修期从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之日起算。在办理房屋交付和验收时,必须有购房者对房屋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的签字确认。
保修期从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工程质量保证书中具体保修期限与保修范围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屋面防水为5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为5年;《住宅质量保证书》一般约定地下室及管道渗漏为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为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为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及卫生洁具损坏为1年;灯具、电器开关损坏为6个月;管道堵塞为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设备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并写在工程质量保证书中。
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如经保修单位维修后导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工程质量保证书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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