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即
1、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续订劳动合同的。从立法技术角度,《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二)项均无“续订劳动合同的”的表述,而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却出现“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一限定,显然该条款第(三)项从文义上,“续订劳动合同”属于并列需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之一。故用人单位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只有到期不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同意续订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