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不愿继续担当如何退出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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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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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若是内资企业,马上去当地工商局领取“工商登记变更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减资或者股权转让协议的所需制式表格,以及资料清单,凡不明白的,当面咨询确认清楚,比如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的要点。2、填写以上表格,修改章程,请工商局确认修改要点后完成。同步准备工商局需要的上述决议,此为公司内部批准文件。
公司法人不愿继续担当如何退出

一般情况下,担任公司的法人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但是,公司的法人并不是说担任了就一层不变的。公司的法人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变更的。对于公司法人本人来说也是如此,自己如果不愿意担任也可以申请退出。那么,公司法人不愿继续担当如何退出?

一、公司法人不愿继续担当如何退出?

1、若是内资企业,马上去当地工商局领取“工商登记变更事项”(变更企业法人代表)、修改公司章程、减资或者股权转让协议的所需制式表格,以及资料清单,凡不明白的,当面咨询确认清楚,比如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的要点(必要时可以带回样本)。

2、填写以上表格,修改章程,请工商局确认修改要点后完成。同步准备工商局需要的上述决议,此为公司内部批准文件。

二、公司法人变更如何代办,法人变更流程

1、先登陆www.hd315.gov.cn,点击“工商登记”,进入变更登记,提交新的法人相关信息;

2、待网上申请通过后,会自动生成《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一次性告知单》等文件,打印出来盖章签字;

3、预约工商交件,拨打预约电话,如海淀区拨打“01082692268”;

4、按照预约时间,到所属工商局交件,带上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新法人的一寸照片、身份证复印件;

5、五个工作日后领取工商执照正副本

6、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变更,需要带上: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公章、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办理税务变更。 以上共需要15个工作日左右完成,工本费130元(工商100元,组织机构代码30元)。

三、法人变更的费用

变更法人的费用高低分为两种:其一法人不占股份:变更费用千八百的就可以搞定了;其二法人占有股份:如果法人占有公司股份,则会牵扯到股权问题,需要做股权转让,就工本费这一块有两个大头: 一个是印花税,照注册资金的万分之五收费,在一个就是个人所得税,它有两种收费方式,如果是平转,收费是注册资金的万分之五, 如果是差额转,费用是注册资金的万分之二十。注册资金比较大的企业,需要变更法人,一定要慎重了哦!

四、法人变更需要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内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由新任或原法定代表人签名);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原件;

5、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法定代表人信息;(在申请表内填写,便于登记机关信息采集)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1份);

8、变更法定代表人涉及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变动的需提交相关任免职文件(原件1份)

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本人不愿意担任公司的法人的话,可以到工商局办理法人变更的相关手续。公司的法人需要进行变更的话,可以由公司内部来进行协商。协商好了以后,携带好相关的资料,办理法人变更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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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休人员与企业建立用工关系为劳务关系
我国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男工人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称《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可见,退休员工与企业建立用工关系的为劳务关系,不再受劳动法律的调整和规范,不需要提供社会保险、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休假制度等基于劳动关系才产生的待遇。显然,企业所承载的负担和压力要轻于劳动关系。
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与退休人员建立用工关系没有法律风险,若企业疏于管理和预案设计的话,也会给企业带来很多潜在问题。比如,商业秘密保护事项、工伤事项等。
二、企业合理管理退休人员,防范法律风险
在实践中,管理退休人员是一件相对复杂的工作,特别是退休人员的甄别、建立聘用关系、退休人员的管理、薪酬待遇设计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终结等事项,企业尤其应当予以重视。企业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退休人员的聘用。企业在有意聘用退休人员时,在招聘环节应注意审查相关证明,如退休证明、身份证信息等。防止非退休人员被错误认定为劳务关系主体,导致此后的法律风险。
2、与退休人员签订书面的协议。由于退休人员与企业建立用工关系为劳务关系,双方不再受劳动法律的调整和规范,双方的关系受民事合同的约束。双方可以通过聘用合同灵活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聘用合同主要对以下事项进行约定:薪资待遇、解除和终止合同情形、商业秘密的要求与保密协议的订立、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事项。
3、对意外情形事先做好预防方案和应对策略。如工伤、商业秘密保护事项等,企业和退休人员可以通过事先在合同中约定的方式进行预防性处理。一旦此种问题发生,首先可以优先适用双方合同约定。
4、购买商业保险做补充。对于返聘退休人员的企业,商业保险无疑是一种较好的风险规避渠道。不仅可以拉近企业与返聘员工之间的距离,体现各公司以人为本的理念,更可以在返聘员工受到意外伤害时,将高额的医疗费用可以转嫁给商业保险公司,为公司和员工提供最直接的保障,进而降低企业在聘用离退休员工时的用工成本和法律风险。
拓展材料:
退休返聘人员法律规定汇编(部分):
1、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社部发[2016]29号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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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离婚,男方不愿意,我又不想继续了,想通过法律离婚
[律师回复] 离婚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一是双方经过协商就孩子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债权债务的处理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书面离婚协议后,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以及前述离婚协议书,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离婚证。
另一种是协商不成或者任何一方都不愿意协商,坚持离婚的一方可持诉状、结婚证、本人身份证、未成年孩子的户口或者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其他诸如可以证明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房产证、车辆登记证书等证据起诉到居住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将对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进行法庭调查,予以综合分析,以认定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并根据查明的相关事实依法进行判决。既然对方不同意离婚,如果你依然坚持离婚,就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了。
不过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是第一次起诉离婚,而另一方又坚持不离,一般情况下法院是判决不准离婚的,目的是再留给双方一个机会,希望通过双方特别是不同意离婚的一方的努力表现以及沟通能使夫妻关系有所改善,使婚姻能继续维持下去。如果一方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的六个月期限届满仍然坚持离婚,可再次起诉,届时法院基本上就判决离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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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到期担保人有继续担保有效吗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借条到期担保人有继续担保有效吗,有约定利息但没明确,还能要利息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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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担保人去世后他的家属是否要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律师回复] 法律问题:个人贷款,担保人意外去世。请问他的家属是否需要继承承担担保责任有责任,但如担保人留有遗产的则继承人应在其继承的份额内承担保证还款责任。:要看担保人家属是否知情。如果您有法律问题亟需解决,建议您立即拨打律师咨询电话,进行律图网咨询。相关知识——担保责任的责任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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