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保金3%的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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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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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3%实践中虽然大部分工程项目的质保金的预留比例未超过5%,工程质保金3%最新规定但对于一些新型或风险较大的项目,发包人还是会预留较大比例的工程质保金,作为其项目的风险控制措施。
工程质保金3%的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为了使工程的质量得到保证,与工程相关的各方单位都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对各项会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进行防范。由于工程的建设施工单位在工程的建设中担任主要责任,故而通过约定工程质保金等方式,加强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心是十分有必要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工程质保金3%的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一、工程质保金3%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3%

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也是出自《清理保证金通知》中的要求。《老办法》并未强制性要求工程质保金的预留比例,只是规定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实践中虽然大部分工程项目的质保金的预留比例未超过5%,工程质保金3%最新规定但对于一些新型或风险较大的项目,发包人还是会预留较大比例的工程质保金,作为其项目的风险控制措施。

在当前竞争激烈的建筑施工行业,很多工程承包项目中承包人的净利润都达不到5%,预留过高的工程质保金无疑会让承包人承受过大的资金压力。并且,工程质保金本质上并不是保修费用,只是一种担保措施。为此,《办法》在限制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的同时,推行银行保函制度,规定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并规定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此举将大大减少施工企业的资金占用和现金流压力,显著减轻施工企业负担。

二、工程质保金的新规定的变化:

1、首次明确缺陷责任最长不超过2年

缺陷责任期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关系承包人切身利益。实践中,发包人经常有意或无意将工程质量保修期与工程质保金的返还挂钩,要求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方可返还质保金。但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因此,如果按照发包人的要求,那么质保金就要等到工程寿命结束才能收回,这显然是对承包人不公平的,由此也造成了大量的质保金返还争议。

虽然《老办法》中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并未明确缺陷责任期的最长期限。在发承包双方未对缺陷责任期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质保金的到底应当何时返还。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的观点并不统一(以2年、5年作为质保金最长返还期限的案例均有出现)。本次新出台的《办法》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这是国家首次正式对缺陷责任期最长期限进行明确,将有利于减少质保金返还争议,缓解承包人被拖欠工程尾款的状况。

2、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

《办法》第六条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其中,关于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的规定,最先出自《清理保证金通知》;已采用其他保证方式,不得再预留保证金的规定,系之前《老办法》的原文规定。

根据2013 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逐次扣留,即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比例逐次扣留;

(二)一次性扣留,即发包人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在合同双方未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则适用第一种方式,即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这也是实践中发包人最经常采用的质保金扣留方式。但是,如果实践中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这一常规性的质保金扣留方式,将与《办法》中关于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的规定发生冲突。从合法性考虑,今后发包人应尽量采用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保金的方式,或采用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函的方式。

3、预留工程质保金可由第三方托管

《办法》规定,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虽然《老办法》中对工程质保金的托管已有类似规定,但《办法》本次特别强调了托管金融机构的“第三方”属性。希望通过第三方托管机构的监管,实现工程质保金的专款专用,避免质保金的延期返还,解决发包人挪用、滞留工程质保金导致施工企业权益损害的情况。但由于该规定并不具有强制性,实践中能否被顺利接受不容乐观。

在《办法》出台之前(特别是在《清理保证金通知》出台后),部分省份对于工程质保金的第三方托管已有比较具体措施。例如吉林省规定,质保金应存入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并签订《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托管协议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在第三方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将质量保证金存入,对未结算完成的工程,建设单位可从工程结算价款中一次性划拨存入施工单位开设的账户。质保金仅用于支付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的缺陷而进行维修的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保证金的使用、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4、增加逾期返还工程质保金的违约责任

《办法》第三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其中,第(七)项是本次《办法》新增内容。

质保金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逾期未支付时通常应适用于工程合同中关于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在当前工程施工行业处于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单独约定高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对承包人来讲并不太现实。比较符合实际的作法是,国家相关部门在制订新的工程合同示范文本时,设定逾期返还工程质保金违约责任的规范条款,以逐渐推广适用。

根据之前实行的相关法律的规定,工程质保金不得该与5%。目前约定不得高于3%,且工程质保金最多只能扣留两年,在两年期间,若工程质量没有发生任何问题,则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要求发包方支付预留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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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及第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建筑法》第六十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5、《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规定。”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7、《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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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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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施工资质最新标准有什么要求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电力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热能动力工程、水能动力工程.企业工程业绩:近5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下面逐一介绍这三个等级资质标准。
2.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5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
1.企业资产净资产800万元以上。2。资质名称;(
2)单机容量20万千瓦机组累计6台,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电站装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资质标准。资质标准;

3)110千伏送电线路累计700公里;

4)11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累计7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可承担各类发电工程、各种电压等级送电线路和变电站工程的施工。资质标准:1;

5)110千伏电缆工程累计200公里。三,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核电工程、风电。(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企业资产净资产1亿元以上。备注,且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可承担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发电工程、220千伏以下送电线路和相同电压等级变电站工程的施工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根据201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电力工程施工属于总承包资质序列,由高至低分为一级、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人。3。
2.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0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安全员:
1.企业资产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单机容量10万千瓦机组累计4台: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可承担单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发电工程、110千伏以下送电线路和相同电压等级变电站工程的施工;(
3)220千伏送电线路累计600公里;(
4)22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累计8座,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
1.电力工程是指与电能的生产、输送及分配有关的工程。包括火力发电、水力发电、核能发电.企业工程业绩:近5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输配电等工程及其配套工程。2。(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二级、、质量员、造价员,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电站装机容量180万千瓦以上;(
5)220千伏电缆工程累计100公里。二、风电、太阳能及其它能源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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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一个叔叔承包了一份建筑工程,我想咨询一下那个关于最新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问题
[律师回复]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配套使用。
  
1.0.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建筑装饰装修 building decoration
  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2.0.2 基体 primary structure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
  
2.0.3 基层 base course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2.0.4 细部 detail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
  3 基本规定
  
3.1 设 计
  
3.
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
1.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
  
3.
1.3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3.
1.4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3.
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
1.6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
1.7 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或防结露设计。
  
3.2 材 料
  
3.
2.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
2.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
  
3.
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
2.4 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3.
2.5 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规范各章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3.
2.6 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测。
  
3.
2.7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3.
2.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
  
3.
2.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3.
2.10 现场配制的材料如砂浆、胶粘剂等,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配制。
  
3.3 施 工
  
3.
3.1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3.
3.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3.
3.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由于违反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规定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3.
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
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
3.6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3.
3.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3.
3.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3.
3.9 墙面采用保温材料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保温材料的类型、品种、规格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
  
3.
3.10 管道、设备等的安装及调试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
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电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
  
3.
3.12 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当必须在低于5℃气温下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3.
3.1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3.
3.1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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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保金3%最新规定是怎样?
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也是出自《清理保证金通知》中的要求。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并未强制性要求工程质保金的预留比例,只是规定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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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我是做工程项目的,对行业的发展动态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比较关注 ,最近听说对工程验收有了新的规定,所以想了解一下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一章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一、总则
1、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统一准则。
3、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全使用。
二、术语
1、建筑工程: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建筑工程质量: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3、验收: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以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4、进场验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5、检验批: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理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6、检验: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生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第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7、见证取样检测: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8、交接检验: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9、主控项目: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10、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1
1、抽样检验: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1
2、抽样方法: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1
3、计数检验:在抽样的样本中,记录第一个体有某和属性或计算第一个体中的缺陷数目的检查方法。1
4、计量检验:在抽样的样本中,对每一个体测量其某个定量特性的检查方法。1
5、观感质量: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1
6、返修: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1
7、返工: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们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三、基本规定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开工日期:工程名称施工许可证(开工证)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
通过上面关于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规定是什么?问题的解答,相信你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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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保金3%最新保证金实施了吗
从2017年7月1日起,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建设工程质保金3%最新保证金已经实施了。我国调整了建设工程质保金的比例,将建设工程质保金比例调低也是从一个大范围方向来考虑的,这样有利于建设工程资金得到充分的利用,同时缓解了建设工程方面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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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您好,我有一个朋友现在做的是玻璃了幕墙的施工,现在等着验收了,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最新版是什么
[律师回复] 新版《统一标准》针对原2001版《统一标准》进行了重要修订,增加了多项关于工程质量验收新规定。其中,第5.0.
8、6.0.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同时,该标准出台将影响系列地方标准进行更新,配套表格及规范也将作调整。
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鼓励“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检验批抽样检验的理论水平,解决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的具体问题,丰富和完善了标准的内容。标准修订时与《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
2、《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
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等专业验收规范进行了协调沟通。
其中,修订内容包括:
  
1、提出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
  
2、提出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
  
3、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
  
4、增加建筑节能分部、铝合金结构、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系统等子分部工程;
  
5、修改结构、电气、空调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
  
6、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
  
7、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
  
8、增加勘察单位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规定;
  
9、增加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
  
10、增加检验批验收应具有现场检查原始记录的要求;
  1
1、修改各项验收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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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金比例最新规定
[律师回复] 最新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下面简称为《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也是出自《清理保证金通知》中的要求。
《办法》并未强制性要求工程质保金的预留比例,只是规定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实践中虽然大部分工程项目的质保金的预留比例未超过5%,工程质保金3%最新规定但对于一些新型或风险较大的项目,发包人还是会预留较大比例的工程质保金,作为其项目的风险控制措施。
在当前竞争激烈的建筑施工行业,很多工程承包项目中承包人的净利润都达不到5%,预留过高的工程质保金无疑会让承包人承受过大的资金压力。
并且,工程质保金本质上并不是保修费用,只是一种担保措施。为此,《办法》在限制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的同时,推行银行保函制度,规定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并规定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此举将大大减少施工企业的资金占用和现金流压力,显著减轻施工企业负担。
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知道根据工程质保金3%的新规定,将保证金上限由5%调整至3%,而且保证质保期不得超过两年,质保期过后就可以退换质保金,对承包方的工程质量要求实行严格把关,督促他们高质量的完成相关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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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工程质保金比例3%是真的吗?
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工程质量保证金实际用于工程维修的费用较低,大量的质量保证金属于闲置资金,因此降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会影响工程质量维修责任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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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朋友之前一直是从事建筑行业的,现在是在搞装修的工作,所以想知道的是最新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
[律师回复] 装饰施工验收标准 为了让装饰施工单位和消费者更好地理解和了解装饰施工验收标准,特对《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解释如下:
一、给排水管道 安装要符合设计要求,确保进水和排水畅通。管道与器具、管道与管道接头连接处均无渗漏。确认原有管道畅通后才能进行施工。安装好后加压通水试验,无渗漏。
给水管、镀锌管铰牙8牙、生料6圈拧紧,不许栏牙。塑料管或铝塑复管,注意安装要用专用工具,严格按照规定操作,最后进行试压,试压24小时。
二、电气、电线 设置分户配电箱,并安装接地线。配电箱内设漏电断路器,漏电电流不大于30MA,有过负荷、过电压保护功能。分数路出线,分别控制照明、空调、插座等,回路应确保负荷下能正常使用。
电器线路排放,除走空心楼板外,还须穿管,如用PVC管,壁厚 不小于1.2mm。导线与电话线、闭路电视线、通讯线不得安装在同一管道中。管内导线总截面积不超过管内径截面积的40%,管内不得有接头和扭结。
三、抹灰 表面应洁净,接搓平顺,线角顺直,粘接牢固,无脱层,无爆灰和裂缝等缺陷。在施工以前,首先要对墙面和顶面进行全面检查,若原来就有空鼓现象的地方必须予以铲除后才能进行抹灰施工。抹灰厚度,顶栅在10-20mm之内,内墙在10-20mm之内,表面光滑、洁净、接搓平顺、线角顺直,允许偏差4-5mm之内。
四、镶贴 墙面镶贴:镶贴牢固,表面平整,缝隙均匀,周边顺直,砖面无裂缝、掉角、缺棱现象。在墙面上轻轻敲击,空鼓声应小于200平方厘米。
五、木制品 壁橱及吊橱:造型、结构和安装位置符合设计要求。框架采用榫头结构,细木工板除外。用贴面材料粘贴时,应平整牢固、不漏胶、不脱胶、边角不起翘。橱门安装牢固,开关灵活。
六、吊顶 吊顶安装牢固,表面平整,无污染、折裂、缺棱、掉角、锤伤等缺陷。粘贴固定的罩面板无脱层;搁置的罩面板无漏、透、翘角现象,吊顶位置准确、牢固。采用木质吊顶、木龙骨时应进行防火处理。
七、卫浴设备 卫生洁具外表洁净无损坏。安装牢固,不松动,排水畅通。各连接处密封无渗漏,阀门开关灵活,维修方便。马桶底座严禁用水泥沙浆固定,宜用油石灰或硅酮胶连接密封。
八、 油漆工程 凡需进行油漆的墙、顶和木质品表面都得先进行嵌批腻子打底二次,平面平整,清扫后再进行刷漆。注意颜色要按原订的色板做色。
九、金属工程 铝合金门窗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及安装位置均应符合设计规定。注意铝型材壁厚度,窗为1.4毫米,门为2毫米,塑钢窗衬钢、窗框与洞口之间的伸缩缝内腔采用泡沫塑料(VP)、发泡聚笨乙稀等墙地材料分层填塞。
十、施工质量的判定 给排水管道、电气、卫浴设备等三项必须全部合格,其余项目达到90% 合格,可判定工程质量合格。(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施工方应整改,直至达到用户要求。)

一、装饰装修质量保证 自交付使用日起一年内出现非使用不当产生的装饰质量问题,施工方应予以修复。
我有个朋友向我咨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的内容,我也不是很清楚,所以我就帮忙问一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的内容?
[律师回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
?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
? 资质等?级的单?位。
?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的解答了,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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