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包括多种类型。假冒注册商标罪,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即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涉及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此类标识,情节严重的情形。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等,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侵犯商业秘密罪,实施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等行为,情节严重的。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构成要件需满足以下三点:
1.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合法有效
原告需证明其外观设计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且处于有效期内(未过期、未被宣告无效)。此为侵权认定的前提——无有效权利则无侵权可言。
2.被告实施了专利法禁止的行为
根据《专利法》第11条,外观设计侵权行为包括: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不包含“使用”行为)。被告需实际从事上述任一行为,方可构成侵权。
3.被控产品与专利设计相同/近似
此为核心要件,判断标准为: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观察两者整体视觉效果是否相同或近似,有无实质性差异。
对比要素: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
原则:整体观察、综合判断,重点关注区别是否足以影响一般消费者的整体感知(如局部细微差异不影响整体近似性)。
若同时满足上述三点,且被告无合法抗辩(如先用权、现有设计抗辩等),则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注:判断近似性时需排除功能性设计部分,仅考虑具有装饰性的外观特征。
三、哪些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认定条件
侵犯著作权的认定需满足以下核心条件:
1.存在受保护的作品
涉案对象需为《著作权法》定义的“作品”:具有独创性(独立创作、体现作者个性)、可复制性(能以有形形式固定并再现),且属于法定作品类型(如文字、美术、音乐、视听作品等)。排除不受保护的对象(如思想、操作方法、公有领域作品、违禁内容)。
2.未经许可且无法定免责事由
行为人使用作品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且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免责情形:
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24条:个人学习、评论引用、公益使用等);
法定许可(《著作权法》第25条:报刊转载、广播电台使用已发表作品等);
权利穷竭(如合法购买后转售)等。
3.行为落入著作权专有权利范围
实施了《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专有权利行为,包括:
直接侵权:复制、发行、改编、信息网络传播、表演等;
间接侵权:教唆、帮助他人侵权(如明知侵权仍提供存储、链接服务)。
4.无合法抗辩事由
不存在上述免责情形,且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需注意:认定侵权行为本身无需主观过错,但承担赔偿责任通常需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著作权法》第54条)。
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方可构成著作权侵权。具体情形可结合《著作权法》第52-53条的侵权行为列举进一步判断。
了解哪些属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后,我们还需关注相关的量刑和赔偿问题。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量刑会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违法所得数额等因素来确定,不同的罪名量刑标准有所不同。而在赔偿方面,受害者有权要求侵权方承担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难以确定,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判定。如果您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量刑、赔偿等问题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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