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否需以竣工为条件
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以竣工为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以建设工程是否竣工为限。若建设工程已竣工,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而建设工程未竣工,承包人就该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也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履行之日起算。
所以,无论工程是否竣工,只要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承包人就可行使工程优先受偿权来保障自身权益。
二、工程未竣工时优先受偿权能否正常行使
工程未竣工时优先受偿权能正常行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该承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不过,行使优先受偿权有期限限制,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且承包人需在合理期限内催告发包人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承包人才可行使。
三、工程中途停建优先受偿权还能行使吗
工程中途停建,承包人仍可行使优先受偿权。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途停建若因发包人违约等原因导致,不影响承包人行使此权利。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合理期限,最长不超18个月,自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中途停建时,应确定好应付款时间,及时主张权利,避免逾期。
在探讨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否需以竣工为条件时,还有一些相关要点值得关注。一方面,如果工程未竣工但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中途停工,承包人同样可以主张工程优先受偿权,其权益应得到合理保护。另一方面,优先受偿的范围包含哪些也是关键问题,像承包人应得的工程价款、利息等通常都在范围内。若你对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过程中的更多情况,如未竣工时具体的行使流程、优先受偿范围的详细界定等存在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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