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精神郁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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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精神病司法鉴定委托书或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2、被鉴定人的案件情况。3、被鉴定人的疾病情况和病历资料。4、被鉴定人的个人资料(身份证。5、被鉴定人的社会资料(6)鉴定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司法鉴定精神郁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诉讼过程中会经常需要用到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的项目较多,包括了工伤伤残司法鉴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等等,但精神抑郁司法鉴定可能并不太被大家所熟知。下面,律图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司法鉴定精神郁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相信会对大家了解相关知识有所帮助。

一、司法鉴定精神郁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精神病司法鉴定委托书或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

(2)被鉴定人的案件情况;

(3)被鉴定人的疾病情况和病历资料;

(4)被鉴定人的个人资料(身份证);

(5)被鉴定人的社会资料;

(6)鉴定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委托申请精神病鉴定流程

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携材料到本中心办公室备案,办公室签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三、缴纳鉴定费用

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司法鉴定中心精神病司法鉴定费标准参照省物价局新的收费标准。

四、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受理

(1)司法鉴定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司法鉴定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五、其他

1、抑郁症又称抑郁障碍,以显著而持久的心境低落为主要临床特征,是心境障碍的主要类型。临床可见心境低落与其处境不相称,情绪的消沉可以从闷闷不乐到悲痛欲绝,自卑抑郁,甚至悲观厌世,可有自杀企图或行为;甚至发生木僵;部分病例有明显的焦虑和运动性激越;严重者可出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每次发作持续至少2周以上、长者甚或数年,多数病例有反复发作的倾向,每次发作大多数可以缓解,部分可有残留症状或转为慢性。

2、抑郁症属于精神司法鉴定的范畴。

精神抑郁是一种十分严重的心理疾病,司法鉴定精神郁抑要提供病人的诊断报告、治疗记录等等。精神抑郁既然属于疾病的范畴,司法鉴定机构就应具备相关的鉴定资质,如果该鉴定机构没有鉴定资质,出具的鉴定结论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司法鉴定是要收取费用的,鉴定项目不同,收费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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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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