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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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其无权决定的事项,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当然,如果没有造成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则不犯本罪,对此,需要严格把握。另外,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不是一般我们理解的“国家工作人员”,这两者还是存在不小的区别。那么,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律图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刑法第397条)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1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3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

2.指使他人为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办理登记手续的;

3.违规或者指使他人违规更改、调换车辆档案的;

4.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达到前款规定数量、数额标准5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之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致使林木被滥伐4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0株以上,或者致使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400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贵树木被采伐、毁坏4立方米或者4株以上,或者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被采伐、毁坏后果严重的,或者致使国家严禁采伐的林木被采伐、毁坏情节恶劣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成立滥用职权罪,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第二,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非过失;第三,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重大损失,否则不构成本罪。前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否则不以滥用职权罪论处。更多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方面的知识,请上律图网站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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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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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量刑滥用职权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罪 (一)根据本条规定,成立罪, 首先必须有的行为, 其次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罪。但另一方面,对作为本罪构成要件的“重大损失”,不能单纯理解为有形的损失,而应包括无形的损失。 (二)本条关于罪的规定属于普通法条,此外,本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的的犯罪即特别法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触犯特别法条时,也可能同时触犯本条的普通法条。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认定犯罪,即认定为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而不认定为本罪。 (三)行为人接受他人的贿赂后又给他人谋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本罪与罪。这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只不过是得以实现的条件,因此,只要能构成罪,的行为不再具有的意义,对之应以罪从重论处。如果收受的贿烙不大不能构成罪的,则应依本罪治罪,而不能不以犯罪论处,从而轻纵犯罪。 (四)行为人利用职权侵吞、骗取公共财物,从本质上讲亦具有的性质,如果因其行为又致使其他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本罪与罪,属想象竞合,对之宜择一重罪以后者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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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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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滥伐林木罪,如何量刑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滥伐林木罪的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十一条规定:“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安徽省高级人民《关于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株为起点。 二、滥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三、滥伐林木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无论国家工作职员,仍是普通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春秋,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本钱罪。 单位也可构本钱罪。 i987年9月 5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题目的解释》中指出,为收购林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 四、滥伐林木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区分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 两者都侵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在认定犯罪时应当参照有关保护森林的法规,而且两种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 但是,这两种犯罪的性质不同。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的界限,以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采伐证为标准。滥伐是指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证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盗伐是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秘密采伐的行为。但是,由于森林法施行之后,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因此,不经主管部门批准而采伐本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的,显然不宜再以盗伐林木罪论处。 所以,以林木的归属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界限的标准成为通说。滥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盗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归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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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罪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根据本条规定,成立罪, 首先必须有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完全是在具体的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则不能认定为罪。但另一方面,不能为了给行为人开脱罪责,而扩大行为人的具体的职权范围;也不能以属于主义为由开脱行为人的罪责,主义不是法律用语,但主义行为中包括了的行为,因而包括了犯罪行为。成立罪, 其次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罪。但另一方面,对作为本罪构成要件的“重大损失”,不能单纯理解为有形的损失,而应包括无形的损失。 (二)本条关于罪的规定属于普通法条,此外,本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的的犯罪即特别法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触犯特别法条时,也可能同时触犯本条的普通法条。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认定犯罪,即认定为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而不认定为本罪。例如,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是的行为,但由于本法第407条将其规定为犯罪,故对该行为适用本法第407条,不能认定为罪。 (三)行为人接受他人的贿赂后又给他人谋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本罪与罪。这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只不过是得以实现的条件,因此,只要能构成罪,的行为不再具有的意义,对之应以罪从重论处。如果收受的贿烙不大不能构成罪的,则应依本罪治罪,而不能不以犯罪论处,从而轻纵犯罪。 (四)行为人利用职权侵吞、骗取公共财物,从本质上讲亦具有的性质,如果因其行为又致使其他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本罪与罪,属想象竞合,对之宜择一重罪以后者等处罚。
滥发林木罪怎样认定,滥发林木罪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一、滥发林木罪怎么认定区分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两者都侵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在认定犯罪时应当参照有关保护森林的法规,而且两种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但是,这两种犯罪的性质不同。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的界限,以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采伐证为标准。滥伐是指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证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盗伐是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秘密采伐的行为。但是,由于森林法施行之后,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因此,不经主管部门批准而采伐本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的,显然不宜再以盗伐林木罪论处。所以,以林木的归属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界限的标准成为通说。滥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盗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归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二、滥发林木罪怎么处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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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量刑的标准是怎样的
依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犯滥用职权罪的,一般是给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但如果成立本罪的同时,情节属于特别严重的,则可以对行为人判处3-7年有期徒刑。但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则可以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处5-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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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罪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根据本条规定,成立罪, 首先必须有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完全是在具体的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则不能认定为罪。但另一方面,不能为了给行为人开脱罪责,而扩大行为人的具体的职权范围;也不能以属于主义为由开脱行为人的罪责,主义不是法律用语,但主义行为中包括了的行为,因而包括了犯罪行为。成立罪, 其次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罪。但另一方面,对作为本罪构成要件的“重大损失”,不能单纯理解为有形的损失,而应包括无形的损失。 (二)本条关于罪的规定属于普通法条,此外,本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的的犯罪即特别法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触犯特别法条时,也可能同时触犯本条的普通法条。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认定犯罪,即认定为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而不认定为本罪。例如,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是的行为,但由于本法第407条将其规定为犯罪,故对该行为适用本法第407条,不能认定为罪。 (三)行为人接受他人的贿赂后又给他人谋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本罪与罪。这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只不过是得以实现的条件,因此,只要能构成罪,的行为不再具有的意义,对之应以罪从重论处。如果收受的贿烙不大不能构成罪的,则应依本罪治罪,而不能不以犯罪论处,从而轻纵犯罪。 (四)行为人利用职权侵吞、骗取公共财物,从本质上讲亦具有的性质,如果因其行为又致使其他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本罪与罪,属想象竞合,对之宜择一重罪以后者等处罚。
非法滥伐林木罪量刑规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人在林区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极大地助长了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活动的蔓延、发展。对这种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收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予以购买、运输。如果行为人收购的是合法采伐的林木,则不构成本罪。收购行为必须是在林区。行为人在非林区收购林木的,无论该林木是否为盗伐、滥伐的林木,均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要件。情节严重,是指多次作案的;收购的数量较大的,屡教不改的;对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进行阻挠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
(三)主体要件。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根据本法第346条之规定,单位亦可成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其收购、运输的对象是盗伐、滥伐林木,是明知的。不知道收购、运输的是盗伐、滥伐来的林木,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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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依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犯滥用职权罪的,一般是给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但如果成立本罪的同时,情节属于特别严重的,则可以对行为人判处3-7年有期徒刑。但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则可以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处5-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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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是多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罪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根据本条规定,成立罪, 首先必须有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完全是在具体的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则不能认定为罪。但另一方面,不能为了给行为人开脱罪责,而扩大行为人的具体的职权范围;也不能以属于主义为由开脱行为人的罪责,主义不是法律用语,但主义行为中包括了的行为,因而包括了犯罪行为。成立罪, 其次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罪。但另一方面,对作为本罪构成要件的“重大损失”,不能单纯理解为有形的损失,而应包括无形的损失。 (二)本条关于罪的规定属于普通法条,此外,本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的的犯罪即特别法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触犯特别法条时,也可能同时触犯本条的普通法条。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认定犯罪,即认定为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而不认定为本罪。例如,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是的行为,但由于本法第407条将其规定为犯罪,故对该行为适用本法第407条,不能认定为罪。 (三)行为人接受他人的贿赂后又给他人谋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本罪与罪。这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只不过是得以实现的条件,因此,只要能构成罪,的行为不再具有的意义,对之应以罪从重论处。如果收受的贿烙不大不能构成罪的,则应依本罪治罪,而不能不以犯罪论处,从而轻纵犯罪。 (四)行为人利用职权侵吞、骗取公共财物,从本质上讲亦具有的性质,如果因其行为又致使其他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本罪与罪,属想象竞合,对之宜择一重罪以后者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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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随着新闻及媒体对我国某地方官员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不断曝光,越来越多的网友对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越来越关注。对滥用职权根据情节的大小严重性处3年以上或者是7年以下的刑事处罚。接下来我们一起来具体详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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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滥伐林木罪共同犯罪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构成共同犯罪,会根据二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确定主犯从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处罚。对于认定是不是滥伐林木罪共同犯罪,如何准确的认定共同犯罪,必须准确地把握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一、滥伐林木罪共同犯罪与单独共同行为一样,共同犯罪的成立仍以符合共同行为构成为前提,即“二人以上”必须是符合共同行为主体要件的人:“共同故意”必须是符合某种共同行为主观要件的故意:“共同行为”必须是符合某种共同行为客观要件的行为;如此等等。如果其中之一不符合共同行为构成要件,就不是共同行为行为,也就无所谓共同犯罪了。所以,从共同行为构成要件的意义上说,共同犯罪并没有什么特殊性;共同犯罪的特殊性,表现在各个行为人的共同行为故意与共同行为行为的“共同”这一点上。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我国《刑法》第25条至第29条对共犯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充当的角色不同,划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这四种的量刑原则是不同的,下面介绍一下关于滥伐林木罪共同犯罪的量刑
二、滥伐林木罪共同犯罪的量刑
(一)主犯《刑法》第26条第4款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由于一般主犯虽然在共同犯罪中对其所参与的犯罪起主要作用,但其毕竟还不能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样,组织、策划、指挥甚至参与犯罪集团的全部活动,因此,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其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也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同。他们只对自己亲自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那样要对集团所有的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
(二)从犯《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从犯参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体情况,或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为在共同犯罪中,从犯所起的作用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主犯小,因此,从犯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当比主犯轻,而这也是和罪刑法定的原则相适应的。
三、滥伐林木罪森林公安立案标准及定罪量刑数额认定标准立案起点:1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重大案件:5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大案件: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综上可知,滥伐林木罪共同犯罪是按数量定罪,滥伐数量越多,罚款以及刑事定罪越重。林木属于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林木对于我们自身以及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国家十分重视对林木的保护。林场伐木也有每年能够伐木的数量,一旦超出标准便面临着处罚的风险。提醒经营者,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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