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受贿要具备哪些要件
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受贿,即斡旋受贿,需具备以下要件: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此罪。行为要件: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来实施。“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指基于本人职权或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谋利要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正当利益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提供帮助或方便条件。收受财物要件: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二、利用第三者职务之便受贿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利用第三者职务之便受贿,可能涉及斡旋受贿情形。依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数额3万-20万属“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20万-300万属“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300万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若受贿数额在1万-3万,同时具特定情形,也依“数额较大”标准定罪处罚。
三、利用第三者职务之便受贿从轻处罚情形有哪些
依据我国法律,利用第三者职务之便受贿即斡旋受贿。从轻处罚情形如下:
自首: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
立功: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积极退赃:受贿人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可从轻处罚。
从犯: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当探讨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受贿要具备哪些要件时,相关拓展问题不容小觑。比如利用第三者职务之便受贿既遂后财物的处理问题,通常受贿所得财物会被依法追缴,若涉及善意第三人取得等复杂情况还需遵循特定法律规定。还有受贿行为被发现后,第三者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要依据其是否知晓并配合受贿行为等因素判断。若你对这些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受贿相关的后续问题存在疑问,或是想深入了解更多法律要点,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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