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工资可以不进行发放吗?

最新修订 | 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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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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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当中的规定,发放工资是因为双方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公司法人代表和公司并没有这具体的劳动关系的话,并且也经过了本人的同意,那么公司法人可以不发工资,这就是受法律保护的。
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工资可以不进行发放吗?

公司法人是一个公司的代表和承担责任的人,对于公司来说是很重要的。但是,公司法人有的会同时在公司担任一些职务,而有的则不会。那么,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工资可以不进行发放么?小编将会在本文中进行详细的解答。

如果不在公司工作,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可以不发放工资。

为特定事项而授权产生的法人代表,经本人同意,也可以不发工资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权利义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形式与条款】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关系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劳动报酬不明确】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条款】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n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以上,就是关于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工资可以不进行发放么的全部解答。如果公司法人并没有在公司任职,公司是可以不给予支付法人代表工资的。如果法人在公司中承担一定的事务,也可以经过双方协商,进行不发放工资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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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工资可以不进行发放吗?
10w+浏览2024-02-19
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进行贷款诈骗如何定性
[律师回复] 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br/>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谓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在认定本罪的时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认罪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通常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而且从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构成该罪所要求具备的非法占有目的并不一定非要是事前预谋的,该目的可以产生于事后,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满后拒不偿还的也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由此可以看出在上述情形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不一定非要在事前预谋,事后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偿还贷款的可以认定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结合本案的情形,被告人法定代表人在贷款后不是将贷款转入公司帐户,而是全部挪做私用,并且贷款到期后拘不偿还。该行为足以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其在贷款时不是用个人名义,而是借助自己的法人身份利用公司名义从银行借贷高额资金,该行为也表明了行为人在贷款时已经具有欺诈的故意。并且客观上也将贷款非法占有。根据主客观相同一的原则,应该认定法定代表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br/>2、法定代表人客观上实施了一系列的欺诈行为。  <br/>首先,法定代表人在向银行贷款时提供的担保物属于非法物。根据民法及担保法所要求的诚信原则及标的物必须合法的要求,法定代表人在明知自己所购买的本田车为车一旦被发现随时有被扣押的可能的情况下,隐瞒了这一事实真相,仍把该非法物作为质押,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  <br/>其次,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的确有权以公司名义作出各种法人行为。但是其所作出的法人行为必须是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并且必须基于公司利益。而在本案中,法定代表人所作出的贷款决定完全是为了自己谋取利益,并且其把贷款全部挪用根本没有转入公司帐户或者用于公司发展。根据公司法中法人人格之否认,对于法人代表利用公司名义违背公司利益所做出的行为,公司可以否认其为法人行为而应认定为其个人行为,行为人本人应对其行为负责。本案中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在完全违背公司利益的情况出的,并且其作出的行为完全是根据自己一人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基于公司意志,据此可以认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为个人冒用公司名义,属于一种个人欺诈行为。本案中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也不构成所谓的表见代理。本案中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属于借用职务便利盗用公司名义签定借贷合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用他人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签定合同的,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因此本案中法定代表人所在的公司只要证明被告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属于私自冒用公司名义,就完全可以拒绝银行的追偿。因此,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侵犯的直接对象仍是银行的贷款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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