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适用减刑的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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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清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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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减刑的对象条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3、减刑的限度条件。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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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说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为自己争取减刑的机会,但并不代表所有的罪犯都是可以被减刑的,这要看罪犯是否满足了法律中规定的适用减刑的条件才行。因此也就要先对适用减刑作出认定,那司法实务中究竟要怎么来认定适用减刑呢?本文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如何认定适用减刑

1、可以减刑的条件:

“可以减刑”是对犯罪分子是否减刑由法院自由裁量,需满足以下条件:

(1)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①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②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③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④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⑤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⑥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2、应当减刑的条件:

“应当减刑”是法院必须对犯罪分子进行减刑。只要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申请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认定适用减刑的标准是什么

按照犯罪分子本身被判处刑罚的长短,可申请减刑的条件包括:

1、判处管制、拘役:

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有期徒刑:

(1)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2)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3、判处无期徒刑:

(1)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4、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此后减刑时可以适当从严。

关于减刑的适用范围,就中国的刑法而言,所说的减刑主要针对的是少数几种自由刑的减免,尚未涉及权利刑、财产刑、生命刑的减免。一般要先认定适用减刑,之后才能按照规定的程序来实际对罪犯减刑。原则上每次减刑最多不超过1年,但要是情况特殊,也是可以减刑两年甚至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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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死刑适用减刑吗减刑的适用范围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死刑适用减刑吗,减刑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关于减刑的适用范围,就中国的刑法而言,所说的减刑主要针对的是少数几种自由刑的减免,尚未涉及权利刑、财产刑、生命刑的减免。不适用减刑的范围如下:
(一)死缓两年期满死缓两年期满后的处理不应属于减刑范畴。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下称死缓)在两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处理方法,不应列入探讨的减刑之中。理由是:
1、死缓在两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处理方法,是刑法规定的必然处理方式之一。
2、判处死缓的罪犯,在两年期满后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自此以后的减刑问题,则与所探讨的减刑是一致的。
(二)附加刑附加刑一般不应适用减刑。综上,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一般都可适用减刑。
二、可以减刑的情形有哪些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有期、无期从减刑之日起算,其余从原判决之日计算。很多时候我们会将死缓一起列入到死刑当中,但此时死刑里面其实还包括了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因此,对于死刑适用减刑吗,就要区分不同的情况了。要是被判死缓,那此时就是有可能被减刑的。但如果是死刑立即执行的话,则因为不符合减刑范围,所以就是不可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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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缓两年期满死缓两年期满后的处理不应属于减刑范畴。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下称死缓)在两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处理方法,不应列入探讨的减刑之中。理由是:
1、死缓在两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处理方法,是刑法规定的必然处理方式之一。
2、判处死缓的罪犯,在两年期满后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自此以后的减刑问题,则与所探讨的减刑是一致的。
(二)附加刑附加刑一般不应适用减刑。综上,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一般都可适用减刑。
二、可以减刑的情形有哪些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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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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