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讼业务律师收费标准是什么,常见非诉讼业务收费事项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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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法律咨询类。根据解答咨询问题的性质、难易程度,律师的资历和知名度在每小时200-1000元之间协商收费,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二、代写文书类。根据代写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结合承办律师的资历,每份文书在4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确有困难,律师可酌情至最低减半收费)
非诉讼业务律师收费标准是什么,常见非诉讼业务收费事项都有哪些?

诉讼业务律师收费标准是什么,常见非诉讼业务收费事项都有哪些

一、法律咨询

根据解答咨询问题的性质、难易程度,律师的资历和知名度在每小时200-1000元之间协商收费,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

二、代写文书类

根据代写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结合承办律师的资历,每份文书在4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确有困难,律师可酌情至最低减半收费)

三、资信调查类

资信调查包括不限于:查询公司工商注册资料、事业单位登记资料、国有资产登记资料、自然人基本信息、对主体进行审查、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产品登记信息、采集证人证言等,每件600-1500元之间协商收费。

四、律师谈判类

谈判包括通过核查全方面,对主体进行审查分析各方面的成因,了解现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及心理、社会和其他利益找出达到成功谈判,收集谈判筹码,确立突破点,得以使对方以其利益来交换和妥协,帮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促成谈判。据谈判性质、复杂及难易程度,每件1500-2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五、案件诉理分析咨询服务

诉讼是要在诉理关系引导下的操作,计时收费,一小时起约,每小时500元;

①计件收费,每案件不低于1000元;据案件复杂、难易度商定收费;

②如需赴外地进行咨询,须事先另向律师所支付5000元,差旅费另担。

③约定时间、地点进行咨询,正常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案件诉理分析咨询报告》快递邮寄委托人指定地址。

④见面咨询、电话咨询均可——电话咨询应以电子邮件或传真件订立咨询服务协议,并于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上签字盖章同时书写“咨询服务协议传真件有效”字样以确认协议效力,将其连同案件证据材料(标注证据序号)复印件快递邮寄至律师指定地址;

⑤外地咨询可按上述按电话咨询的方式办理

当事人简要陈述诉讼原因、诉讼理由、诉讼目的。

律师将围绕案件请求权基础的全方位进行咨询,以理清并确定案件诉理关系,原告地位的当事人可依法推进这个诉理关系的逻辑实施以实现诉讼目的,被告地位的当事人可据此审视原告的诉讼行为和法官的审理活动是否符合这个应诉的诉理关系,不符合再依法推谬,进而,或者反驳或者程序救济,符合则应寻求调节或者和解。

六、审慎调查类审慎调查指对公司、业、个人等目标客体进行的综合性的调查,为委托方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市场融资、处理债权债务等经济决策提供综合性信息。根据审慎调查范围、审慎调查需耗费时间、审慎调查的目的、审慎调查报告的繁简等因素由双方协商收费,如果以记时方式结算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该审慎调查所需总小时数,然后按每小时500-1500元人民币之间协商收取。

七、律师见证、代办公证类律师代办公证,每件1500-3000元之间协商收费;律师见证,每件2000-1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八、出具律师函和法律意见书类为委托方出具律师函催告债务等,每份为1500-3000元之间协商收费。为委托方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意见书难易程度、使用目的、经办律师的资历等因素协商收费。如果以记时方式结算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该审慎调查所需总小时数,然后按每小时500-1500元人民币之间协商收取。

九、代理公司设立、改制、资产重组(含中外合资企业设立)

收费比例计算:

注册资本金额100万元以下×0.6%6000元

注册资本金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部分×0.5%26000元

注册资本金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部分×0.4%46000元

注册资本金额1001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部分×0.3%166000元

注册资本金额5000万元以上部分×0.2%

十、股票、债券发行上市,按拟发行股份数或金额的以下比例收取代理费

①首发

拟发行股票(股)收费比例律师费

5000万股以下1%500000元(5000万股满额)

50,000,000—100,000,000股部分0.5%750000元(1亿股满额)

1亿元以上部分0.25%

②配股、增发,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

十一、担任法律顾问收费

①常年法律顾问收费计算:

注册资本金额100万元以下,按每年10000元—30000元收取;

注册资本金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按每年30000元—60000元收取;

注册资本金额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按每年60000元—100000元收取;

②专项法律顾问每件2万元—10万元;

③个人法律顾问每年3600元—7200元;

④审查、修改合同、章程等每件500元—1000元;

根据委托人自身情况,教委托人诉理关系、诉讼识别、证据证明事项的抽象、上诉请求的类型确定、具体的上诉标的、民事诉讼的思维方向、一般规律、量身为委托人定制诉讼应注意的各方位事项。

上述标准未涉及的服务事项,参照上述标准协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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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按照200元至500元来收取。非诉讼业务,与诉讼业务相对应,是指律师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在其职权范围内为当事人处理不与法院、仲裁委员会发生关联的法律事务 非诉讼业务主要由咨询、代书服务、专项法律服务和法律顾问服务及其他服务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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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 2.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 4.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人员,在组织的精神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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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如何处理可由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违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如何处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3%的罚款。拆迁范围如何确定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确定。为保证房屋安全确须跨规划用地红线进行拆迁的,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商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后拆迁管理部门同时要作哪些工作
(1)及时将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拆迁公告的形式对被拆迁人予以公布;
(2)应当就暂停办理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房屋出租、营业执照等事项,及时通知房产、工商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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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常见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行为方式上大体表现为债权、股权、商品交易、生产经营四大类别。其中,采用商品交易、生产经营活动等形式规避法律监管,掩盖非法目的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手段多样,手法隐蔽,且涉及相关专业知识,实践当中认定起来较为困难。为便于把握,《解释》第2条对不同领域、不同行业多发易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进行了甄别分类,明确符合非法集资特征要件的下列10种行为应当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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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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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的购买货物,销项和进项税额的抵扣的意思。
[律师回复]
1、如题所述,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所涉进项税不得抵扣销项税,在相关税收规定中已有明确,如题所指的自然灾害所致进项税无需作转出处理;
2、以下摘录相关依据予以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令538号)规定:“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另外,《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
(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新实施细则本条规定了非正常损失的概念和范围,删除了原实施细则中自然灾害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规定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兜底条款,明确指出非正常损失只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和霉烂变质发生的损失。
3、可见,非正常损失所涉进项税转出情形已很明确,请予核实并依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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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是不是非税收入?
诉讼费是非税收入。非税收入所指的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属于财政资金的范畴。通常来说,非税收入是指政府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除税收以外的一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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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不得从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
[律师回复]
1、如题所述,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所涉进项税不得抵扣销项税,在相关税收规定中已有明确,如题所指的自然灾害所致进项税无需作转出处理;
2、以下摘录相关依据予以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令538号)规定:“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另外,《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
(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新实施细则本条规定了非正常损失的概念和范围,删除了原实施细则中自然灾害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规定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兜底条款,明确指出非正常损失只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和霉烂变质发生的损失。
3、可见,非正常损失所涉进项税转出情形已很明确,请予核实并依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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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的购买货物不得由销项抵扣进项税额的意思
[律师回复]
1、如题所述,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所涉进项税不得抵扣销项税,在相关税收规定中已有明确,如题所指的自然灾害所致进项税无需作转出处理;
2、以下摘录相关依据予以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令538号)规定:“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另外,《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
(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新实施细则本条规定了非正常损失的概念和范围,删除了原实施细则中自然灾害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规定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兜底条款,明确指出非正常损失只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和霉烂变质发生的损失。
3、可见,非正常损失所涉进项税转出情形已很明确,请予核实并依法操作。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
[律师回复] 1、如题所述,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所涉进项税不得抵扣销项税,在相关税收规定中已有明确,如题所指的自然灾害所致进项税无需作转出处理; 2、以下摘录相关依据予以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令538号)规定:“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另外,《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 (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新实施细则本条规定了非正常损失的概念和范围,删除了原实施细则中自然灾害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规定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兜底条款,明确指出非正常损失只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和霉烂变质发生的损失。 3、可见,非正常损失所涉进项税转出情形已很明确,请予核实并依法操作。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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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题所述,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所涉进项税不得抵扣销项税,在相关税收规定中已有明确,如题所指的自然灾害所致进项税无需作转出处理;
2、以下摘录相关依据予以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令538号)规定:“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另外,《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
(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新实施细则本条规定了非正常损失的概念和范围,删除了原实施细则中自然灾害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规定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兜底条款,明确指出非正常损失只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和霉烂变质发生的损失。
3、可见,非正常损失所涉进项税转出情形已很明确,请予核实并依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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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诉讼费指的就是诉讼费用是非税的收入。这就意味着对于公民来说的话,对于这部分的一些费用是不需要缴纳税收的,不属于缴纳税收的额度范围之内,需要在税收缴纳之前扣除。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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