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是什么 哪些人不能判死刑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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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是什么 哪些人不能判死刑

众所周知,在我国有一些人即使犯了天大的罪,也是不能对他们判处死刑的,那到底法律中规定了哪些人不能判死刑呢?关于死刑很多人能够想到的就是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那不能判死刑立即执行,能不能判死缓?下文中律图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死刑是什么,包括哪些内容?

死刑,又被称为生命刑或者极刑。不管是在古代还是在当代,都存在死刑。那么,死刑究竟是什么呢?所谓死刑,指的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值得一提的是,死刑立即执行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即法院判决和执行的,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判决和执行死刑立即执行。

在我国,死刑并非仅仅指死刑立即执行。根据我国的国情,我国独创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也即是说,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方面内容。对于前者,是指在判决后押赴刑场处死;而对于后者,则是在判决后押往监狱进行关押,在缓期二年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而如果在这两年缓期二年执行期间,犯罪分子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则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二、哪些人不能判死刑?

死刑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并非只要触犯死罪的人都能被判处死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面的犯罪主体不能被判处死刑:

1、 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

2、 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司法解释,这里的“审判时”应作扩大解释,即包括羁押期间时怀孕的情况;此外,“怀孕的妇女”也应扩大解释到包括流产在内。这是基于保护无辜胎儿和避免司法机关人员采用逼迫流产等审讯方法。

3、 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条款,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老人一般不适用死刑。但有一种例外,即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还是可以判处死刑的。

三、适用死缓的条件有哪些?

死缓是死刑的一种。那么,哪些人可以适用死缓呢?根据我国《刑法》第48条之规定,对于应当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由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知道,适用死缓的条件有两个:

1、 罪当处死,这是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

2、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这是区分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的界限。至于什么才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要靠法官综合考虑全案的情况,包括犯罪情节、被害人过错、罪行轻重以及其他可以认为不立即处死的情节等等。

。死刑问题,是关系到生命的大事,因此法院在审理死刑案件时,会以非常审慎的态度来对待,法律也设置了严格的死刑复核程序来限制死刑,防止错失误杀。因此,对死刑存在误解的地方,还务必要及时请教专业的法律人士比如刑辩律师,不要低估也没必要过度高估死刑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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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死刑立即执行的一般还能活多长时间?
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执行。
二、死刑立即执行的程序
(一)死刑命令的签发
执行死刑判决,必须有执行死刑命令才能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二)执行机关和期限
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执行。
(三)执行场所和方法
死刑可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景点附近。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对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武装警察执行。执行死刑时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机关负责。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执行的具体程序
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即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确保被执行的人就是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错杀;还要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5、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五)执行后的处理
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1、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2、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3、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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