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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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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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项目分部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铁道部、建设部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规范、规定、标准等,对本标段工程质量负责。2、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健全机构,配齐人员,制定规划,建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机制和质量责任制。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在生活当中,建设工程的完成通常是有很多人的合作情况下才可以将一个完整的建筑工程修建好的。对于工程的工程质量,不会是有一个人来进行负责的。不同类别的工程,需要由不同的人来承担,总体来说工程的质量是和非常多人息息相关的。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1、项目分部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铁道部、建设部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规范、规定、标准等,对本标段工程质量负责。

(2)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健全机构,配齐人员,制定规划,建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机制和质量责任制。

(3)组织制定项目分部的质量管理方针、目标。制定工程质量管理创优规划,制定和审核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研究重点、难点工程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

(4)组织召开质量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工程质量处于良性运转和可控状态。

(5)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和评比活动,促进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机制,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度,严格奖惩制度,有效调动各分部创优积极性。

(6)审查工程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7)组织审查各架子队质量管理文件。

(8)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质量事故,审定处理方案。

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是质量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召集质量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编拟领导小组会议材料、撰写质量管理情况报告、组织安排领导小组质量检查的活动、收集工程质量信息,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转。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环保部,安全质量环保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项目经理质量管理职责

(1)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部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2)严格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沪昆客专江西公司及局经理部、集团公司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规章、制度。

(3)、组织质量策划,健全质量工作管理规章制度、质量管理责任制并审批实施。加强质量管理,不断改进质量措施,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4)检查并考核下属单位及管理人员对质量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5)领导项目分部质量管理工作,主持召开质量工作会议,定期和不定期组织质量管理评审和纠正预防。解决工程质量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消除质量隐患,持续改进,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

(6)主持分部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参与单位工程的检查与验收。

(7)对成品保护和工程创优工作负责。

(8)参加和协助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检查落实事故处理技术措施执行情况。

3、副经理质量管理职责

(1)对项目部质量管理及分管业务系统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领导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基层架子队,严格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沪昆客专江西公司及局经理部、集团公司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规章、制度。

(3)在项目分部经理的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审核项目分部质量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创优规划及相关的管理规章及制度,主持制订、发布工程质量管理奖惩制度。

(4)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施工生产计划的同时,制定质量管理措施,检查落实情况。

(5)组织项目部质量检查,深入现场对重点难点工程、关键部位检查质量情况,及时组织质量评审和纠正预防,解决存在的问题。

(6)参加和协助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具体组织落实事故处理措施执行情况。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做好质量事故的登记、统计、分析、报告和调查处理,负责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有关主管单位。执行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工作委员会决定。

(7)主持项目分部质量工作会议,做好奖罚工作。

(8)组织有关部门和架子队对工程质量进行分析、总结,研究和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和不定期向项目分部报告工程质量情况、所属各部门和架子队的质量管理工作情况。

4、总工程师质量管理职责

(1)指导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基层架子队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沪昆客专江西公司及局经理部、集团公司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规章、制度。对本项目分部工程质量管理负技术责任。

(2)组织审批各架子队的管段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及重难点单位工程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中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和“四新”工程等关键技术方案,指导施工单位解决重大技术质量难题。

(3)加强项目分部施工生产、质量技术管理,负责组织对重点、难点工程项目、工点特殊过程关键工序的质量技术措施审批和落实。组织研究落实质量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方案。

(4)监督、检查并指导架子队对作业人员的质量技术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5)审核项目分部质量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质量管理责任制和创优规划,审批项目分部相关质量技术措施及各架子队上报质量技术措施、创优规划,保证技术上切实可行。

(6)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参加和协助对事故技术质量原因进行分析、鉴定提出补救整改方案和质量改进措施,检查落实事故处理技术措施执行情况。

(7)、主持领导有关部门、施工单位推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开展各项科技攻关、工法开发与应用、QC小组和创优话动。

(8)主持管段内施工图的审核与优化、施工工艺流程设计工作。

(9)在项目分部经理的领导下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质量创优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改进,提高质量水平。

(10)参与分部及单位工程的检查与验收工作。

(11)在项目分部经理的领导下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作好成品保护及损坏后的恢复工作。

5、工程管理部部长质量管理职责

(1)在工程质量管理中,具体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沪昆客专江西公司及局经理部、集团公司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规章、制度。掌握与本工程相关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技术质量标准并严格推行。

(2)编制重难点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在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中,必须按照铁道部颁发的现行有关客运专线质量检验评定、验收标准的规则、规定要求编写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管理制度。检查、督促各架子队抓好现场管理。

(3)、参加项目分部质量检查与成品保护、创优活动等工作,对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提出技术整改措施,并督促及时纠正。

(4)、审查各架子队上报施工组织方案中的质量技术保证措施,确保技术上切实可行。

(5)参加和协助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负责现场检查落实处置情况。

(6)检查落实创优规划,推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开展各项科技攻关,指导QC小组活动。

(7)定期和不定期向领导汇报现场质量管理工作情况,提出管理建议并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工作。

(8)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具体落实施工图的审核与优化、施工工艺流程设计、新工艺新方法的编制与推广等工作。

(9)负责制定开工报告、创优规划、质量计划、施工测量控制、项目部级技术交底及技术方面的培训等工作。

6、安质环保部部长质量管理职责

(1)具体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沪昆客专江西公司及局经理部、集团公司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规章、制度。对施工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规行为

(2)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主持项目分部的质量管理工作。

(3)负责项目分部质量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及实施,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4)分析本部门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制定持续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5)负责拟订项目分部年度质量工作目标、工作要点。

(6)负责核定工程质量验评结果,对申报验工计价的工程项目进行内部质量审查签证;

(7)参加由项目分部组织的定期、不定期的安全质量大检查,并做好记录。对检查发现的质量隐患,根据相关部门制定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对整改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组织、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提出事故处理建议,通报质量事故;

(9)经常深入检查施工现场,掌握质量管理动态,纠正和制止违章指挥、作业。

(10)指导架子队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广泛开展QC小组活动和工程创优活动。

(11)参加项目分部年度质量工作的考核评比,对质量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或事故责任的单位、个人,提出奖惩意见。

(12)组织开展有关质量为主题的质量宣传教育活动。

(13)参加质量管理有关会议或现场交流会。

(14)按规定报告工程质量情况和统计报表;

(15)总结交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经验,协助做好竣工交付后的质量回访工作;

(16)协助综合部做好质量管理人员培训取证工作,负责进行质量管理知识和技能培训,监督现场培训计划、尤其质量培训计划的实施,指导特殊工种的培训及管理。

(17)负责组织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检查验收及质量工作的对外协调。

(18)配合做好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外审、分部及单位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成品保护、创优活动、新工艺新方法的推广等工作。

(19)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任务。

7、安质环保部质检工程师的职责权限

(1)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对国家、行业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负责组织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的内部检查签证,并配合监理工程师做好隐蔽工程检查签证;

(3)参加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写出事故报告,按有关程序上报;

(4)参加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督促架子队及时进行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的填写,对不足之处提出整改意见,每季末25号前将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结果上报上级子公司安质部和局经理部安质部,并建立工程质量验收台帐。

(5)参加成品保护、创优活动等工作。

(6)审查验工报表中的已完工程质量,并按规定签证;

(7)有权越级反映工程质量情况,有权签发工程质量问题通知单和质量罚款通知单。遇有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作业行为,有权暂停施工,并立即责令工程负责人处理;

(8)协助编制质量发展规划、质量目标、年度(项目)质量计划和质量改进措施,参加三标一体化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审核,监督质量改进措施的执行;

(9)参加技术和生产会议,参与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并按规定及时提出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

(10)配合协助试验室对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现场检查及混凝土、砂浆试件的抽样制作,填土密实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

(11)参加项目分部优质工程规划的制订工作,办理申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8、物资设备部部长质量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的物资政策,严格遵守物资采购纪律。

(2)负责项目分部物资管理工作;负责项目分部物资管理细则的制定、修改,并对各架子队的实施进行检查、指导。

(3)负责项目分部物资调拨、供应和采购计划的编制,按批准后的采购计划组织采购。

(4)负责对进场原材料按频率进行取样与送检以及落实大堆料料源、项目分部材料成本核算。

(5)负责项目分部节能工作,参与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

(6)负责项目分部物资质量目标的制定和实施;按规定识别、获取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及其传递。

(7)负责按规定收集、统计、上报有关报表、资料;负责各类文件的收发、记录。

(8)负责进场设备的进场检验和配件储存等管理工作,负责编制机械设备管理办法及相关台帐等工作。

(9)负责按照管理体系中相关职责和要求实施和督导。

9、合同成本部部长质量管理职责

(1)具体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沪昆客专江西公司及局经理部、集团公司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规章、制度。

(2)在编制年度、季度、月份施工生产计划的同时,要同时制定有针对性的施工安全质量措施。

10、综合部部长质量管理职责

(1)传达上级及项目分部领导的指示、决定,协助领导收集、督促、检查各架子队的执行情况。

(2)负责项目分部并督导所属各单位的安全质量信息、宣传工作,刊发项目部安全质量信息。

(3)负责上级及各单位的来文(电)批处和项目部文件资料管理,印(转)发文件、通知、电报等。

(4)负责进场人员的取证工作及安排相关的培训工作。

(5)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工作。

11、财务部部长质量管理职责

(1)监督检查各架子队建设资金的使用,保证工程质量的资金投入。

(2)具体落实质量奖惩制度,实施工程质量管理与经济挂钩,兑现项目分部与各架子队的质量责任书,并监督检查各单位对逐级签订质量责任书的执行情况。

12、架子队质量管量职责

1 、架子队质量管量职责

(1)严格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沪昆客专江西公司及局经理部、集团公司和项目部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规章、制度。掌握与工程相关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技术质量标准并严格推行。

(2)结合各单位工程的特点负责各自的质量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及实施,确保工程质量。

(3)结合各工程特点制定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

(4)针对各施工工序按施工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要求作好详细明了的技术交底资料。

(5)按要求和相关程序作好各工序的报检及平时的质量检查工作,按要求定期进行安全质量检查,掌握质量管理动态,纠正和制止违章指挥、作业。

(6)配合项目分部试验室作好试块的制作及相关的试验检测工作。

(7)作好相应的量测、地质资料等基础工作,并作好资料的整理归档上报工作。

(8)、负责按规定收集、统计、上报有关报表、资料;负责各类文件的收发、记录。

(9)配合项目分部各部门作好成品保护、创优及质量管理攻关及其他相关质量等工作。

(10)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情况向项目分部主管领导报告,逐级上报。并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11)参与项目分部组织的安全质量大检查。

(12)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工作。

2、 施工工班质量管理职责

(1)、严格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规章、制度。掌握与工程相关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技术质量标准并严格执行

(2)严格按施工规范、设计文件、技术交底规范施工。

(3)配合上级作好相关的技术管理、资料的收集等工作。

(4)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严格执行检查人员的指令,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

(5)当发现施工中有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符等异常情况时及时向领导汇报,并严格按要求和相关程序施工。

(6)参与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质量大检查,对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

(7)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情况向主管领导报告,并积极配合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8)作好施工中各道工序的自检工作。

(9)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工作。

3、架子队质检员的职责、权限

(1)在队长和技术主管的领导下开展管段内施工现场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质检业务上接受项目分部质检工程师的指导。

(2)熟悉管段内工点的设计、施工情况及施工进度,对施工工序的各个环节进行实时、具体的质量检查、监督工作,发现施工质量问题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及时向技术主管或上级有关领导反映。

(3)配合队技术主管搞好隐蔽工程检查、签证前的自检工作,备齐有关资料。对自检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作业队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4)在监理工程师到现场检查签证过程中,协助技术主管做好有关施工的工艺流程、质量保证措施及其它与工程相关的问题的解释说明,并出具必要的书面资料。

(5)在隐蔽工程检查签证后,现场督促施工作业班组或作业者本人按检查时要求的标准施工,认真控制好各施工过程或施工工序的工程质量,制止各类违章施工现象。

(6)负责各工程的各道工序的检查与验收工作。

(7)在技术主管及项目部质检工程师的指导下,认真填写有关施工日志和质量方面的基础资料,安排落实队领导临时布置的各项工作。

4、 操作人员

严格遵守各项质量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按技术交底书进行施工,发现技术交底书有误时,要及时向工班长指出,各工种操作人员要对本岗位的工序质量负责;认真领会技术交底书要求,坚持按质量标准及操作规程施工;服从上级领导、技术和质检人员指挥、指导和检查,做好交接检查,严格控制工序质量;对因自己违章施工、盲目蛮干甚至偷工减料而造成的质量问题或事故负直接责任;加强技术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主人翁责任感。

综上所述,通过小编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是怎么规定的详细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当中,针对项目分部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副经理职责,检验单位的职责,修建工程的人员的责任等都有着明确的规定。所以说工程质量在出现什么问题的时候,一定是会调查清楚,责任到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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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
在认定施工方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之时,一般界定在以下几个方面:1、建筑工程施工方不按照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2、建筑施工方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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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律师回复]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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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是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建设工程质量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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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九条、缺陷责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第十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三、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原则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说明:随着经济发和施工技术进步,自以来,又涌现了大量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体工程和具有综合使用功能的综合性建筑物,几万平方米的建筑物比比皆是,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也不少。这些建筑物的施工周期一般较长,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诸如后期建设资金不足,部分停缓建,已建成可使用部分需投入使用,以发挥投资效益等;投资者为追求最大的投资效益,在建设期间,需要将其中一部分提前建成使用;规模特别大的工程,一次性验收也不方便等等。因此,原标准整体划分一个单位工程验收已不适应当前的情况,故本标准规定,可将此类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子单位工程进行验收。同时,随着生产、工作、生活条件要求的提高,建筑物的内部设施也越来越多样化;建筑物相同部位的设计也呈多样化;新型材料大量涌现;加之施工工艺和技术的发展,使分项工程越来越多,因此,按建筑物的主要部位和专业来划分分部工程已不适应要求,故本标准提出在分部工程中,按相近工作内容和系统划分若干子分部工程,这样有利于正确评价建筑工程质量,有利于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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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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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原则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说明:随着经济发和施工技术进步,自以来,又涌现了大量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体工程和具有综合使用功能的综合性建筑物,几万平方米的建筑物比比皆是,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也不少。这些建筑物的施工周期一般较长,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诸如后期建设资金不足,部分停缓建,已建成可使用部分需投入使用,以发挥投资效益等;投资者为追求最大的投资效益,在建设期间,需要将其中一部分提前建成使用;规模特别大的工程,一次性验收也不方便等等。因此,原标准整体划分一个单位工程验收已不适应当前的情况,故本标准规定,可将此类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子单位工程进行验收。同时,随着生产、工作、生活条件要求的提高,建筑物的内部设施也越来越多样化;建筑物相同部位的设计也呈多样化;新型材料大量涌现;加之施工工艺和技术的发展,使分项工程越来越多,因此,按建筑物的主要部位和专业来划分分部工程已不适应要求,故本标准提出在分部工程中,按相近工作内容和系统划分若干子分部工程,这样有利于正确评价建筑工程质量,有利于进行验收。
什么是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
[律师回复] 推荐:工程验收单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工程款税率工程款支付申请建设工程的质量保障机制能有效保证建设工程竣工质量,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就可以有效的保障工程质量。和食品的保质期限一样,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就是在建设工程正常使用条件下,最低的保修时间期限。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正确的是哪些说法一、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正确的是哪些说法建筑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相关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五)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六)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七)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八)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用以维修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保修期是从竣/交工验收合格之后即日起计算。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正确的是哪些说法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是从工程完成验收且合格之日开始算的,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保修期的最低期限,并且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施工单位应对完成的建设工程进行返修和返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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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是什么?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建设工程质量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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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台同约定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合同约定范围存在争议。有的法官认为,应谨慎确认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合同约定范围,参照范围应仅限于工程价款的结算,而不应包含诸如逾期付款违约金、工期违约金等,甚至有的法官认为,除确认工程价款结算金额的条款可供参照外,其余包括价款支付条款等均不应纳入可供参照范围;有的法官认为,对于参照范围应以双方当事人签署工程施工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依据,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并不必然影响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因此,除确认工程价款结算金额的条款外,相应的违约金、价款艾付及损失赔偿等条款均可纳入可供参照的范围。  笔者认为,对于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合同约定范围不宜过宽,具体可供参照的价款结算条款范围可以参照《建设工程价款纬算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即
(一)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讨方式;
(二)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三)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方式、数额及时限;
(四)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至于逾期竣工违约金、质量末达约定标准的违约金、逾期可得利益等,笔者认为应排除在参照范围之内,否则,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与有效的结果则无明显区别,不利于建设工程市场秩序的建立,亦不利于理清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的各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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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是什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建设工程质量是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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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负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完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准确、齐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条
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供电、供气,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建筑法》
第五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八条规定:《建筑法》
第四十条中规定,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九条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供热、通信: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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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包括哪些?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都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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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及第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建筑法》第六十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5、《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规定。”
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应该怎么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一、基本概念理解
工程质量:是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等特性的综合性要求,反应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性能以及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是指工程施工、检验和评定质量的技术依据;
工程完成:就是指施工单位完成了约定的各项内容;
竣工验收:是指工程完工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报告,然后,勘察、设计、建立单位出具合格证明,再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及专家进行的验收。
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建设单位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是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必备文件,重要性就体现在这里。
验收通过:就是参见验收的勘察、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各方形成了一致的认可意见。
保修:是指对建筑工程验收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质量缺陷进行修复。
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二、施工单位的责任及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281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26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第二十七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
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返修、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三、施工方案造成质量缺陷责任由谁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为,原则上施工方案的制订是施工单位的的责任,因此由施工方案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的。但是,如果建设单位参与了施工方案的制订,即与施工单位一起共同制订了施工方案,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仅仅是同意并在施工方案上签字,则不应承担责任。这是考虑到具体施工方案的制订,需要经过比较长的时间,是专业技术要求。
四、总结
1、因施工单位造成工程质量未达标准,应承担责任;
2、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3、因质量问题造成工期延误,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责任;
4、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单位采取补救措施,注意,包括修理、返工和改建,而非仅仅是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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