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夫妻离婚共同房产咋分割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离婚时共同房产分割需遵循以下规则:
一、共同房产的界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含婚后共同还贷的婚前房产增值部分)、双方约定为共同所有的婚前房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
二、分割原则
1.协议优先:双方可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如归一方所有、按份共有、拍卖分割价款等);
2.法院判决规则:协商不成时,法院按以下情形处理:
均主张所有权:竞价取得,价高者得,补偿另一方相应份额;
一方主张、一方放弃:评估房产价值,取得方补偿另一方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婚前首付房产归首付方,补偿范围含共同还贷本金+利息+对应增值);
均放弃:拍卖/变卖后分割价款;
照顾原则:优先考虑子女抚养权方、女方及无过错方权益。
三、特殊情形
婚内财产约定:有书面约定的,按约定分割;
父母出资: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视为对子女个人赠与,不参与分割;双方父母出资的,按出资比例共有。
核心提示:分割需结合房产来源、出资情况、双方诉求综合判定,建议优先协商,必要时委托律师制定方案。
(依据:《民法典》第1087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8-82条)
二、夫妻离婚共同养孩子还需拿抚养费吗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关于“共同养孩子是否需支付抚养费”的问题,需结合具体情形分析:
1.协议优先原则
若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如按月/季度交替居住、共同照顾),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应优先按协议约定执行。若协议明确约定“无需支付抚养费”,且不违反子女利益原则(如双方经济能力相当、能共同满足子女需求),则可按约定履行;若协议未提及或约定不明,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2.无协议或协议不明时的处理
若未达成明确协议,即使双方共同参与抚养,仍需考虑以下因素:
子女实际需求:如教育、医疗、生活等必要支出是否超出双方当前共同承担能力;
父母经济差异:若一方经济明显弱势(如无固定收入、需额外负担其他债务),不足以支撑其直接抚养期间的费用,另一方应补充支付相应抚养费;
大额支出分担:子女因重大疾病、课外教育等产生的额外费用,若超出日常抚养范围,双方需按比例分担(通常根据经济能力确定)。
3.核心原则:保障子女利益最大化
无论抚养形式如何,抚养费的给付均以子女利益为核心。若双方对抚养费存在争议,可通过诉讼由法院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综合判决。
建议:双方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共同抚养的具体方式(如轮流周期、费用分担比例),避免后续纠纷。若协议不成,可向法院申请裁判。
(依据:《民法典》第108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8-50条)
三、夫妻离婚共同养孩子,抚养费该给多少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确定需遵循以下规则:
1.数额确定原则
抚养费数额应结合三大因素: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9条)。
2.具体计算标准
固定收入者:按月总收入的20%-30%给付;负担2个以上子女的,比例可提高至不超过50%。
无固定收入者:按当年总收入/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特殊情况:子女患重大疾病、残疾或当地生活水平显著提升的,可适当提高比例;父母经济困难的,可降低比例。
3.抚养费范围
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常规支出(第42条);大额特殊支出(如私立学费、重大疾病额外费用)需另行协商或由法院酌情判定。
4.给付方式与期限
一般定期给付,有条件可一次性给付;
给付至子女18周岁止,16周岁以上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能维持当地生活水平的,可停止给付。
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诉至法院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裁量。抚养费数额可随实际情况变化(如子女需求增加、父母收入变动),当事人可请求法院变更。
当考虑夫妻离婚共同房产咋分割时,除了常见的分割方式,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房产分割后可能涉及的过户手续,需要双方配合准备相关材料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另外,如果房产存在贷款未还清的情况,后续的还款责任如何划分也是关键。这些细节处理不当,可能会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若你在夫妻离婚共同房产分割及相关问题上还有疑问,不知如何妥善处理,别让难题困扰自己。赶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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