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恋在现实中并不是少有的,众所周知我国的法律化程度在不断的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因此,在生活中遇到的种种问题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婚外恋造成的后果就是婚外生子,一旦发生这样的事情就要负一定的责任,保障多方的利益不受损失,那婚外情生子抚养纠纷案例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婚外情生子抚养纠纷案例
一、案情回放
已近不惑之年的唐先生,和二十出头的陈小姐,搞起了婚外恋情,又生下一子。陈小姐决定对儿子进行人工喂养,没想到却遭到爱子情深的唐先生反对,双方于是产生矛盾。
2003年11月,唐先生一纸诉状将陈小姐告上法庭,请求变更孩子抚养权。为了让儿子留在自己身边,陈小姐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她称是唐先生有自己的家庭和女儿,非婚生子随其家庭成员生活必然对孩子不利。另外自身因身患疾病,无法母乳喂养。而且唐先生工作繁忙,无暇照顾孩子,孩子出生后至今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此外,自己已在上海买房成家,父母以及丈夫愿意共同抚养孩子,已具备抚养孩子的各种条件。
二、[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均另有家庭,对子女亦各具抚养能力,但考虑到孩子未满两周岁,从出生至今一直随母亲生活,陈小姐已尽到了作为母亲的抚养义务,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因此法院认为应以维持孩子由母亲陈小姐抚养的现状为宜。
三、婚外生子负的责任
1、双方对于双方非法同居所生育的子女,均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鉴于双方均背叛婚姻,与婚姻异性同居,生育了非婚生子女,如果双方合法婚姻的另一方,为无过错方,且双方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导致离婚,无过错一方可以依法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非法同居双方之中的一方或双方均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配偶,另一方明知同居对象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配偶,则构成破坏军婚罪,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或危害,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应当给付抚养费,直至非婚生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3、婚姻法3条、32条、46条所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长期的、稳定的共同居住。
4、婚姻法46条所称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物质损害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涉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中有关规定。 关于物质损害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之中一般以按照无过错方的要求,将双方婚内共同财产全部或绝大多数分给无过错方。如果不存在共同财产或双方依据婚姻法19条的规定约定婚内取得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的,则以过错方的个人财产承担物质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鉴于问题所描述的过错方婚外同居并生育了非婚生子女的情形,应已足够给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形。无过错方可以主张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
婚外俩无论是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是不被允许的事情,现实生湖中小三遍地,导致很多成功男士抵制不住诱惑,不顾一切的搞起婚外恋,可能发生的事件就是婚外生子,这种情况下要涉及到社会抚养费,社会责任、女方责任等,要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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